森林保险讲义说课讲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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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伦县承保250.99万亩,签单保费443.01万元;
8、锡市承保123.75万亩,签单保费为161.75万元;
9、东乌旗承保229.02万亩,签单保费337.94万元;
10、乌拉盖管理区承保5.88万亩,签单保费8.09万元;
11、西乌旗承保235.47万亩,签单保费387.26万元;
12、镶黄旗承保154.99万亩,签单保费195.43万元;
13、二连承保17.08万亩,签单保费22.27万元。
(三)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情况
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锡盟分公司在各级林业、财政、气象以及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共处理森林保险事故29起,赔款金额1054.7466万元,对于近期发生的林地损失案件,我公司理赔人员正在同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进行灾害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待损失核实后,我公司将根据核定的保险林木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一)森林保险承保所需手续
1、投保人所保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包括林地所有者提供的投保林木的林场平面图、林相图及投影信息说明。
林场平面图上应标出主要树种、树龄、四至(东经起始点、东经终止点、北纬起始点、北纬终止点)和明显地物标。
2、投保单统一使用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印制的《森林保险投保单》相关信息填充完整后,加盖被保险人(林业局)公章。
3、提供各旗县以乡镇为统计单位的分户清单,并加盖旗县林业局公章。
投保分户清单,以人保财险锡盟分公司提供的模板为基础,填写相关内容。
下面我们来看下上述承保手续的样本及操作要点:
(一)投保单证填写规范
(1)投保险种名称:
应填写使用产品的规范名称,即森林综合保险
(2)投保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内生态公益林负有营造、抚育、保护、管理职责的,可以由林业部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直接投保。
(3)投保组织者:
林业部门
(4)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投保人情况如实填写;
(5)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一致,即林业部门;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本人
(6)被保险人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被保险人情况如实填写;
(7)投保方式:
团体投保;
(8)保险标的属性:
公益林;
(9)保险标的部分:
保险标的项目:
乔木林/灌木林;
保险数量:
填写合计保险标的亩数;
单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
据实填写;
(10)坐落地点及方位:
根据林权证填写林木坐落的详细地点;
(11)保险费构成:
按照保费交付单位的实际交付比例填写。
(12)保险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天数与起止日期;
(13)争议处理方式选择:
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
(14)经营模式:
自办;
是否为政策性保险: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是或否;
(15)其他:
如实填写对应保险条款名称、投保人(签章)、日期
分户清单填写要点:
1.被保险人:
逐一填写投保单位名称,总户数与投保单户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3.标的坐落地点:
与林权证一致
4.林权证号、林班号:
5.投保标的数量:
与林权证一一对应,且总数与投保单标的数量一致
6.林木密度(株/亩)、树龄:
按实际情况填写
7.单位保额、费率、保费:
与投保单一致,
8.联系方式、用于领取赔款的银行账号/一卡通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清单由投保人确认无误后加盖有投保组织者公章。
(二)具体承保流程
1、公益林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即旗县(市)林业局填写投保单、投保清单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公司以团体形式出单。
不同的品种,分别出单,即每个旗县(市)两张公益林保单,一张为乔木公益林保单,一张为灌木公益林保单。
所有保单均需锡盟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逐级进行审核,保单保额超过3亿的还要由总公司进行最终审批方可出单。
2、商品林:
全部以“户”为单位出单,即:
每户林农出一张保单。
不同的品种,分别出单,即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各签一张保单。
3、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被保险人资质后,在投保所在地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后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信息。
公示方式主要包括:
张贴公示材料、在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上循环滚动播出、向被保险人发送投保提示短信等。
4、保险人按要求出具保险单并附带一份<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
>
一并送达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签收回执单或确认函。
(一)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构成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其中公益林:
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0%;
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10%。
商品林:
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流程
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结束后,各地应立即着手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旗县(市)森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投保明细报给旗县(市)林业部门审核确认。
2、旗县(市)林业部门核实无误后将此报告、明细连同本部门出具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投保明细报至同级财政部门。
3、旗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再将上述两份报告连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投保明细上报给盟级财政部门,待盟级财政部门对每个旗县(市)的三份资金申请报告核实无误后,才予以拨付中央、自治区、盟级的配套补贴资金。
旗县(市)级配套资金申请流程也是如此,需要承保公司和林业部门出具两份资金申请报告报至同级财政局,文件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同级配套资金。
以上资金申请报告必须为正式文件,且都要有签发人。
上述配套资金中,中央、自治区配套资金的80%进入盟公司账户,剩余20%和盟、旗两级配套资金下拨旗县(市)财政局,再由旗县(市)财政局拨入旗县(市)承保公司账户。
1、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
第四条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花圃地、苗圃地林木;
(二)行洪区内的林木。
3、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鼠兔害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地震、地陷;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保险林木或改种其他的,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以及保险林木以外的财产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确定,包括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依据此标准确定的不同品种保险林木每亩保额、费率以及保险费见下表:
森林保险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
乔木林
调整前
500
4
2
调整后
800
2.5
灌木林
300
1.2
1.25
6、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保险事故免赔损失面积的2%。
第三十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率x受损面积x(1-2%)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下的损失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
(一)森林火灾或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受害,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
(二)林业有害生物导致保险林木灾害,林木受灾达到中度、重度以上,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
如发生林业检疫性灾害,林木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二条保险林木受损且损失程度达到下列程度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1、购买“女性化”
(一)幼龄林和中龄林因暴雨、暴风、沙尘暴、洪水、泥石流、冰雹使树干主梢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劈裂或折断,树木被淹死、流失、掩埋,树木倒伏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的。
•
(1)专业知识限制
(二)幼龄林和中龄林树干主梢被冻死或受冻影响生长发育,幼龄林和中龄林因霜冻、暴雪使主干主梢折断、近成过熟林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劈裂或折断,树木倒伏倾斜30度以上无法正常生长的。
•
(1)专业知识限制(三)因干旱使乔木主干从地面2/3高处以下干枯或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主要竞争者分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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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时发生查勘定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双方一致认可的、独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当事人双方对于评估和鉴定结果仍有争议的,由自治区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
保险人(承保公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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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确认保险林木的投保面积。
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林木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标题:
上海发出通知为大学生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灵活就业2004年3月17日2、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随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趋向便捷、快速,方便,对于我国传统的手工艺制作,也很少有人问津,因此,我组想借此创业机会,在校园内开个DIY创意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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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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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5、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6、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林木转让等情形,导致保险林木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7、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除无法进入灾害现场的情形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林木的受损情况。
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林木残余价值的权利。
8、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林木的损失程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9、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10、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林木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1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林业局)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保险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包括林地所有者提供的投保林木的小班图,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四至和明显地物标。
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业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保险林木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4、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保险林木转让等情形,导致保险林木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5、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通知保险人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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