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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
日期。
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
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
一次包定,结算时按条的约定办理。
⑴开工日期:
年月日
⑵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质量等级:
合同价款:
人民币(币)元,大写:
其中含措施费元。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
其中,甲方给
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金额。
风
险承担的范围: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
调整的方式为: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五条图纸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单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
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
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姓名:
;
职称(职务):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
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
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
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
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合同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
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合同开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
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
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
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
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
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
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
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
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顺延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
相应顺延: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
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
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
地震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
工进度;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
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非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或
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
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
价的%。
第十五条工期提前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工程样板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
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
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
准。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二十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理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
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价款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币)万元。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寸(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在完成
合同总造价的%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
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
围。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
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
款。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寸,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
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
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
理: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
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
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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