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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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六)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七)2019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八)2019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就业促进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协调解决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
牵头落实和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按责任分工,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落实上级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
负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管理和相关信息统计;
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十)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等工作;
拟订对外人才交流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创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编报国外引进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综合科、研究室、奖惩任免科、录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职称管理科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包括: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胶州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办公室、胶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胶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胶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胶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胶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稳定中心、胶州市社会保险鉴定中心、胶州市考试培训中心、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胶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纳入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13个,包括:
本单位所属二级单位预算汇总编入本级预算。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为48491.53万元,其中:
经费拨款(补助)收入48481.53万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8024.80万元),占99.98%;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万元,占0.02%。
2019年支出预算为48491.53万元,其中:
人员支出48056.81万元,占99.10%;
公用支出434.72万元,占0.90%。
2019年收入合计48491.53万元,其中:
经费拨款(补助)收入48481.53万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8024.80万元),占99.98%;
(三)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支出合计48491.53万元,其中: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40466.73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26.15万元,增加1.32%。
主要原因是:
新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及房租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支出。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466.73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26.15万元。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466.73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26.15万元。
其中主要原因是:
2019年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2019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3353.93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3098.21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255.7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019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共计34.15万元,比2018年下降13.54%。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较2018年增加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较2018年减少5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公务接待费8.95万元,主要是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较2018年减少0.35万元,减少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19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5.72万元,比2018年减少9.9万元,减少3.73%。
减少主要原因是:
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242.44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金额77.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165.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
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预算单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6个,涉及财政拨款20608万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是:
1、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及房租补贴项目,年度预算资金348万元。
绩效目标: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2、一次性创业补贴项目,年度预算资金240万元。
为我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助力解决创业初期的资金瓶颈,提高我市创业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成功率,带动社会就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3、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补助项目,年度预算资金540万元。
积极落实上级政策,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增强群众获得感,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4、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四项补贴项目,年度预算资金540万元。
通过为我市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大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关怀力度,提高退休人员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项目,年度预算资金18800万元。
通过对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发放财政补助,减轻参保人员治病就医负担,保障参保人员享有的居民医保待遇,提升群众生活幸福感。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医疗保险项目,年度预算资金140万元。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通过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财政全额补贴,减轻补贴人员的生活负担,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增强贫困人员的生活信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专项资金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
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
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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