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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我省高企数量少、规模小,位列中部六省第四位,与经济大省地位不匹配。
(增加:
2013年底18个省辖市、10个直管县、5个国家高新区数量柱状图)
(四)工作原则:
鼓励、支持,客观、公正。
2013年底,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规范申报材料、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支持企业申报高企。
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高企认定和复审均须满足《认定办法》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六个条件:
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其它形式均不属于。
(2)来源方式:
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5年以上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3)关联性:
企业须对其主营业务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特别是通过非自主研发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同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紧密联系,确实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得到应用和转化。
(4)时间界限:
申报企业从申报前三年至申报之日之间获得的有效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列入“近三年”范围(如:
企业2014年5月申报,则提供2011年——2013年5月获得的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领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属于这个范围,否则不能认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企业科技人员:
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2)研究开发人员:
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
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辅助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鉴别。
对于兼职和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科技人员数、研发人员数和职工总数为2013年统计数据。
注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职工人数相对应。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1)研究开发活动:
指企业为获得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2)研究开发费归集:
企业应设置高企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3)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要保持一定的强度,3%、4%、6%的比例均指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要求每年都达到这个目标。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高新技术产品的概念就是符合上述描述的产品,评审中由技术专家进行判断。
(2)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
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3)企业总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补贴收益等。
6.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分)等四项指标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1)判断依据:
专利授权证书,或同时附有专利授权通知书和最近缴费凭证均能判别获得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须在近三年内,并处在有效期内;
专利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若申报企业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专利权人的变更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
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2)同一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企。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2)判断依据: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能力;
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此项评价中可计入技术诀窍(由专家判定),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
(3)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在国内外申请只记为一项。
(4)多项技术成果在一个产品中进行了转化,可以判断进行了多项成果转化。
例如:
一个复杂的产品中应用了5项技术成果,即有5项成果进行了转化,转化次数计为5次。
(5)根据申报通知中成果转化明细表梳理企业成果转化情况。
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授权或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正式技术合同、新药证书、农作物审定证书等;
样品、样机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检测报告等;
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销售合同、用户意见等。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针对以下5个方面组织材料,要求提供企业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
(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成长性指标:
(1)计算方法: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
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
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
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
第二年销售额)-1。
注:
对于第一年无收入和资产的,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
第二年总资产额。
销售增长率=(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
第二年销售额。
(2)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
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
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3)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三、认定和复审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
复审企业不须重新注册,用原密码或通过系统“找回密码”功能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三)准备材料:
完成网上申报并打印纸质材料。
电子版材料需要通过网络专用端口进行提交,纸质材料报送当地科技部门。
(四)地方推荐: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推荐工作。
(五)组织评审
(六)公示、备案、认定、颁发证书:
公示15个工作日;
国家备案时间须至少一月;
备案批复后正式认定,颁发证书和铜牌。
四、常见问题
(一)企业申报性质问题
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财务报告提供了合并报表;
企业近三年内为核定征收。
重点注意:
1.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至少应保证近两年是查账征收。
(二)知识产权问题
部分企业对其主营业务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影响综合评分;
部分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已经过期或失效;
个别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不真实。
1.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特别是非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须同企业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确实在企业应用和转化。
2.企业自评时,须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要达到评分标准,一般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四项以上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较为稳妥。
3.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并出具证明材料,如“独占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手续转移合格通知书”等;
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不能为法人或参与研发人员。
4.申报时的知识产权须真实有效,且在认定后三年内保证其有效性。
地市科技部分须对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证明。
(三)领域问题
部分企业的主营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1.企业对照领域时,应对准至重点领域的三级子领域,并在申报书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内首先填写领域对照到三级子领域。
2.对于部分大型工程施工企业,应正确把握领域归属,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不能盲目归集至高技术服务业范畴。
在核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严格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归集。
(四)企业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问题
部分企业将行政办公人员归集至研发人员;
部分企业申报职工总人数同纳税申报表中职工人数有较大出入;
部分企业研发人员申报数同财务报表中研发人员工资不匹配。
1.企业归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时应按照《申报通知》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进行归集并将表内各信息填写完整,要严格按照前面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定义进行归集。
2.企业人员统计年度均按照2013年度人员进行统计。
统计时要注意同纳税申报表中企业人员数、人员工资等数据的逻辑关系。
不能虚假凑数,地市初审时要进行审查。
(五)研发费用归集问题
部分企业存在虚假列支研发费的现象;
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归集研发费,导致研发费和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用逻辑关系不匹配。
1.根据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研发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分开核算,不能混淆。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中,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费归集在管理费用中,资本化的研发费通过研发支出核算。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
2.申报企业应注意专项报告中研发费和财务审计报告中管理费(研发费)之间应符合正确逻辑关系,一般情况下研发费用小于管理费用且研发费占管理费的比例不应过大。
3.对于确实因归集错误出现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研发费占比例过高情况,须在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说明要真实、详细、充分,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成果转化归集问题
部分企业不能够正确归集成果转化次数,导致成果转化数量较少。
1.企业应按照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中对成果转化的有关讲解要求,按照《申报通知》中“近三年成果转化明细表”所列内容逐项归集,并逐项附上佐证材料。
2.成果体现形式:
包括已授权或正在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技术使用许可证、标准、新药证书、农作物审定证书、价值较大的技术诀窍等等。
3.转化体现形式:
各类技术成果形成了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证明材料包括购销合同、用户使用意见、检测检验报告、产品样品图片等等。
(七)各类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问题
部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经济数据逻辑关系不符;
部分企业申报书中填写相关数据与所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内容不符。
1.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各类附件、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必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
根据《申报通知》中有关要求,对于部分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的,应由企业出具佐证材料进行说明。
2.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
3.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
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八)中介机构问题
1.我省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名单》仅作为申报企业参考,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选择公布名单外的中介机构时,应让企业提供符合中介机构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咨询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财政有关部门了解其是否满足条件。
(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问题
部分企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合规,个别企业申报材料不真实。
重点体现在审计报告不完整(缺主表或者附注),缺少注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2009年7月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防伪码,审计报告限制用途,纳税申报表缺少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纳税申报表填报时间出现逻辑性错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不完整等。
1.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2)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3)年度审计报告不能被限制用途(如仅限工商年检使用等)。
(4)审计报告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及中介机构公章,缺一不可。
(5)2009年7月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有防伪码。
(6)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
2.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1)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研发费专项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分开出具)。
(2)研发费用归集表中项目须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项目一一对应;
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产品(服务)须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中所列产品一一对应。
(3)审计报告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及中介机构公章,缺一不可。
(4)2009年7月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有防伪码。
(5)材料须提供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
3.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提供近三年度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包括主表和附表。
(2)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专用章。
(3)申报表中主表和附表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包括填报内容和填报时间。
4.企业网上填写材料: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表示,对于企业网上填写材料填写不全的,不予通过备案。
(1)企业注册登记表须填写完整,不能有空缺,否则不能通过审核。
(2)企业网上填写的申报书须填写完整,且和打印材料保持一致。
(3)《申报通知》要求上传的附件电子版必须上传。
5.企业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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