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操作流程及指引.doc
- 文档编号:7716725
- 上传时间:2023-05-12
- 格式:DOC
- 页数:40
- 大小:127KB
惠州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操作流程及指引.doc
《惠州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操作流程及指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惠州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操作流程及指引.doc(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惠州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操作流程及指引
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海关备案及办理来料加工企业保税设备结转手续
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市或县(区)外经贸局核准企业转型
工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外经贸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文和批准证书
属前置审批项目先到环保、消防、新闻出版、发改、食品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立项手续
工商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登记
国、地税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外经贸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协议终止手续
海关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登记
外经贸局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生产合同)
海关合同备案、余料结转及旧合同核销
检验检疫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备案手续
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筹办营业执照
(一)外经贸局签署同意转型意见
办理部门:
市、县(区)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
2233029、2224184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由来料加工企业提出转型申请,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确认,各级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核实并签署同意转型意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部门:
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
2898721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签署同意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申请
3、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4、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外经贸局办理同意转型手续
办理部门:
市、县(区)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
2233029、2224184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的申请(负责人签字盖章)
(2)《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申请表》
(3)原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经贸局办理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批文和批准证书
办理部门:
市、县(区)外经贸局外资审批科(股)
咨询电话:
2231640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4、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国投资者经公证和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9、环保审批文件
10、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1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申请表》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筹办)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
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
2898721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属前置审批项目先到环保、消防、新闻出版、发改、食品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立项手续;原地转型可使用原前置审批文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其他有关文件
备注:
如未能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文件或不具备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企业需申请筹办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由投资人签署的筹办申请书。
前置审批项目:
(一)环保局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企业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及排污状况等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携带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环保部门办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手续。
若经营范围、规模、生产地点、工艺流程、排污状况等发生了变化的,则需要重新进行环境评估,新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办理部门:
监督科
咨询电话:
2167977
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需补充以下材料:
(1)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名称变更申请
(3)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任命书等)
(4)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书
(5)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属于电镀行业入园整合的电镀加工企业必须按入园工作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否则不予以变更排污许可证。
2、新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县、区企业,须有县、区环保局签署意见)
(2)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名备案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4)竣工验收报告
(5)建设项目审批文复印件
(6)验收后水质监测报告1份
(7)废气监测报告1份
(8)噪声监测报告1份
(9)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排污口[全貌、主要设备]照片各1张
(10)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11)环保设施操作规程1份
(12)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固废合同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建议可不再提供]
(13)环境保护“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14)环境保护“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复印件1份
(15)治理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及技术评估意见
(上述材料如在申请临时证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二)消防局
办理部门:
惠州市公安消防局、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
2898735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核、验收)
30个工作日(备案)
1、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转型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者使用性质变更,且其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企业应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1)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企业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书、委托书
②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④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⑥消防设计文件
⑦图纸资料
(2)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企业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请书、委托书
②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⑤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⑥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⑦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⑧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⑨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⑩图纸资料
2、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转型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者使用性质变更,且其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二千五百平方米;或非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的生产加工车间如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者使用性质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网址:
)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企业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时,由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进行随机抽查。
被抽查到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上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定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3、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在转型过程中,如果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消防设施等无改变,但需更改企业名称的,需持有效证件到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企业需提供资料:
(1)变更申请书(需说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消防设施等无改变,并盖建设单位公章)
(2)原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消防行政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图纸资料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办理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咨询电话:
2808034
印刷类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需持有效证件到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按照新设立印刷企业类型的程序提交资料。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企业
审核事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业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同意的,呈省新闻出版局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董事会人员名单
(6)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7)印刷设备清单或设备投资清单及购置计划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四)发展和改革局
涉及国计民生、基础设施产业和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需报发改部门核准。
办理部门:
工业科
咨询电话:
2808013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书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合同由合营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各县(区)发改部门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的请示
5、各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的厂房、场地情况证明及其属地管理部门审核的意见
7、环保部门的批文(正本),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须提供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正本)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如存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办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咨询电话:
2873609(安监科)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
1、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内容变更):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
2、企业负责人变更: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简历、学历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6)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新建车间、改建车间),请参考省食品药监局网站“办事指南”项下《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网址:
)。
涉及保健品生产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如存在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负责人等)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审批。
办理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处
咨询电话:
2873606(保化科)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工商部门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
质监局相关业务科室
咨询电话:
2898750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经贸局办理项目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A4)
2、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A4)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A4)各一份(身份证和通行证需正反面复印)(中国公民:
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
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
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士:
提供护照)
5、填写申请表,表上加盖公章
备注:
企业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时候,请向质监局服务窗口咨询有关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计量器具检定等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事项。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企业需提交工商局出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
2、填写申请表
3、退回原《代码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及数字证书(或IC卡)
三、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部门:
国税局大厅
咨询电话:
2828674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如:
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薄、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
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等;
5、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书;
6、外经贸局批复;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二)地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部门:
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12366-3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如:
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
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等;
5、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书
6、外经贸局批复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办理部门:
外汇管理科
咨询电话:
2380805
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除外)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审批表(在外汇局领取,企业法人签名,盖公章)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
1-7项提供原件,3-7项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部门:
惠州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
27788402778841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出变更,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及换证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备案证明书
3、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备案证明等)
六、海关注册办理电子口岸、备案及办理来料加工企业保税设备结转手续
(一)新企业设立
受理部门:
风险管理科(企管组)
咨询电话:
3174927
企业在取得外经、工商、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批准后可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新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可保留3个月。
上述具体业务办理应按照《深圳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关调〔2005〕492号)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不作价设备的手册备案手续或者减免税项目确认的备案手续。
(二)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受理部门:
加贸一科咨询电话:
3174827
红海办事处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5559517
企业申请设备结转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1、企业申请设备结转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申请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各填写一份)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设备从境外申报进口(或结转进口)时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单证及复印件
5、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6、《征免税证明》
7、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或设备在境外进口时已效验有关许可证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受理部门:
加贸一科咨询电话:
3174827
红海办事处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5559516
1、企业办理设备补税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受理通知书
(2)报关单复核表
(3)设备原进口报关单
(4)发票
(5)相关许可证件
2、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企业设备《登记手册》
(2)原进口设备报关单
(3)《设备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4)《设备解除监管证明》一式两份
(5)补征税后的税单
(6)《审核作业表》
七、外经贸局批准法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办理部门:
市、县(区)外经贸局外资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
2233031、2206674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签订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核表(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3、出口成品及进口料件消耗清单(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5、如涉及特种行业、设限管理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6、首次办理增加: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电子数据录入(两种方式:
通过企业端发送,通过录入端发送)
8、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
9、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10、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11、进口设备清单、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12、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八、海关合同备案及余料结转
(一)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
受理部门:
加贸一科咨询电话:
3174825
红海办事处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5559516
1、非联网企业向备案部门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1)《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复印件)
(4)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5)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印章的手册
(6)国家限制或控制加工贸易项目的许可证件
(7)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8)《单耗申报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惠州市 来料加工 企业 原地 不停 转型 操作 流程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