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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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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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由
业主/发展商:
注册地址:
和
承包商:
注册地址:
所订立。
发展商于中国的工地兴建名为“酒店”的项目(下称“本项目”)。
发展商委托了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合同文件定义之总承包工程的建设。
发展商另委托了不同的专业单位负责完成本项目室内精装修工程(下称“精装修工程”)。
发展商希望将本项目的弱电工程(下称“本工程”)交予专业的供应施工单位执行及完成,发展商就本工程进行了招标并向承包商提供了反映本工程全部要求的招标文件。
承包商按上述招标文件进行了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展商递交了投标文件。
承包商已中标。
发展商决定将本工程交予承包商执行及完成。
双方现在同意如下:
1. 合同标的
承包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任何质量缺陷。
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发展商应向承包商支付的合同价款总计人民币 (RMB )(下称“合同总价”)。
该合同总价是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发展商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报酬。
该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固定包干,除工程实施中发展商要求的涉及费用调整的工程变更和暂定款(如有)外,发展商无需就本合同履行向承包商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报酬和费用。
3. 合同工期
本工程开工时间:
年月日,具体以发展商书面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完工时间:
年月日,总工期个日历天。
承包商保证,无论本工程何时开工及工期在合同文件中如何约定,承包商都将在本合同项下酒店的开业日之前完成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发展商有权根据酒店开业日对工期做出调整,相关赶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4.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工料规范基本要求内说明须在合同协议书内确定的资料如下:
(a)对法定责任基本原则的补充修订(合同条款第1.5.1条款):
(1)本合同总价须包括中国大陆境外直接进口的(非中国大陆境内采购的)物料在中国的海关进口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2)承包商在收取合同价款前,必须先向发展商提供合法、有效及发展商可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入帐的发票。
(3)承包商自担费用自行办理中国大陆境外货物进口许可证申请及海关进口清关及商检手续,承包商须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副本、装箱清单、质量保修书/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等值发票等以便申请,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b) 计价基础(合同条款第7.1、7.2条款):
总价固定包干。
(c) 履约保函金额(合同条款第8.5.1条款):
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元(RMB )
(d) 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合同条款第8.6.1条款):
等额于预付款金额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的差额,计人民币元(RMB )。
(e) 工期延误赔偿率(合同条款第9.3条款):
按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计算,每延迟一天承包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不足一天亦按一天计。
逾期超过15日,发展商有权解除合同。
发展商据此接触处合同的,承包商应将发展商已经支付的款项全部返还发展商,并向发展商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f) 质量保修期(合同条款第9.8.1条款):
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60个月;
3)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4个月;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展商或其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之日(以最晚时间为准)起计,但如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本工程任何一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长于前述期限的,则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g) 付款宽限期(合同条款第7.5.2条款):
承包商提交付款申请并经发展商审核确认后14天内。
(h) 结算期(合同条款第10.1条款):
结算期为12个月,自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展商或其委托的酒店管理公司、且承包商向发展商提交了符合发展商要求的结算资料之日(以最晚时间为准)起计。
但因双方存在结算争议致使超过12个月未能完成结算的,结算期相应顺延。
(i) 付款办法(“合同条款第7.5条款”):
合同总价以人民币由发展商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付款的前提条件为承包商必须已提交发展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1)合同文件签订及承包商已按合同提交发展商认可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为预付款;
2)主要设备运抵工地并清点数量经发展商、监理单位、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支付到货部分设备款的60%;
3)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成经发展商、监理单位、承包商、发展商聘请的酒店管理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
4)承包商完成工程结算书以及其他结算资料的编制并提交发展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5)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本工程结算完成及结算书签订,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操作及维修等手册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并提交包括质量保修金在内的结算总价的全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支付至结算总价95%。
剩余款项为质量保修金;
6)质量保修期开始后满12个月,在承包商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展商向承包商支付60%的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开始后满24个月,在承包商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责任并经发展商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发展商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发展商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无息),但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不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如发展商/业主认为还有与工程有关的工作有待承包商完成,则发展商/业主有权扣留质量保修金,直到这些工作完成;
7)每笔付款前,承包商必须向发展商提交足额合法发票,在发展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款项前,承包商应向发展商开具包括质量保修金金额在内的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否则发展商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承包商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
5. 合同文件
5.1 “合同文件”乃由以下文件组成,双方皆须遵守其规定:
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双方皆须遵守其规定: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往来函件)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5)工料规范基本要求、技术要求
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7)合同图纸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惟若投标文件内包含与招标文件规定相悖的条款,除非得到发展商书面认可,均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任何提交的不属于上述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报价单(获发展商同意之单价除外)、附件、计划表、组织设计、组织表等均属参考资料,而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后,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其法律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无法确定,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5.2 在本合同上述5.1条款的基础上,若同一解释顺序的合同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任何矛盾,均按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订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
5.3 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均为日历天数。
6. 其他条款
6.1承包商明确,本合同协议书所述合同工期为绝对工期,是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发展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
双方明确,除非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协议书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
6.2双方明确,承包商承包的工程为本项目不可分割之重要部分,本项目已明确须获评质量优良,若因承包商承包的工程影响本项目质量优良评定,则视为承包商质量违约,承包商除双倍扣减本合同清单基本需求费中质量优良全部相关费用外,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本项目未获评质量优良,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6.3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7份,发展商6份,承包商1份。
发展商: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
姓名 )
职位 )
承包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
姓名 )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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