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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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教〔2010〕15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派驻
专职保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合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2010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的通知》(合政秘〔2010〕61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市政府文件精神,现就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派驻专职保安工作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派驻专职保安的聘用和管理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派驻各学校的专职保安由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招聘、派驻。
专职保安应具备《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的通知》(合政秘〔2010〕61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2、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法与专职保安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和住房公积金,为专职保安配备必需的工作服装、器械等,上述费用承担按照合政秘〔2010〕61号文件执行。
3、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学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驻专职保安工作时间、重点时段、岗位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4、保安服务公司应成立专门负责校园保安工作的管理部门,制定专职保安岗位职责、保安人员守则、考核细则和奖惩措施,并经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讨论同意后实施。
5、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加强专职保安的岗前培训和经常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安排不得影响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建立派驻专职保安月考评、年评比激励机制,检查指导督促专职保安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6、保安服务公司需要调整派驻专职保安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学校。
专职保安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岗的,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安排其他专职保安顶岗。
7、接到学校反映专职保安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经核实后应及时予以调换。
8、派驻专职保安在学校安全保卫服务中因自身违法犯罪或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师生及他人人身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派驻专职保安在学校安全保卫服务中发生工伤的,由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9、保安服务公司每年12月底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派驻学校专职保安工作情况。
10、保安服务公司做好专职保安的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1、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派驻本校的专职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校内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
12、学校加强对派驻专职保安的日常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对派驻专职保安履责情况每月进行考核,月底将当月专职保安的工作考勤和考核情况书面反馈保安服务公司。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专职保安,学校有权向保安服务公司反映并要求调换。
13、学校发现专职保安不能按时到岗的,要及时通知保安服务公司,在保安服务公司安排其他专职保安到岗值勤前,要做好相关安全防范,确保学校安保工作不出现漏洞。
14、学校要教育教职工和学生尊重专职保安的劳动,为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不得安排专职保安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三)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派驻专职保安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工作。
16、公安机关要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学校派驻专职保安的资格条件招聘、派驻专职保安,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加强对学校派驻专职保安的培训和管理。
17、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演练,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18、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学校等部门对在保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保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每两年开展一次“派驻学校优秀专职保安员”评选表彰活动。
19、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学校专职保安管理工作。
二、关于派驻学校专职保安的职责
20、派驻学校专职保安的职责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保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工作期间,按要求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值班标志。
上放学重点时段,持防御性器械在学校指定的位置站立值勤。
专职保安在校门口站立值勤,上学重点时段不得少于60分钟,放学重点时段不得少于40分钟,重点时段的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3)在重点时段,专职保安应忠于职守,积极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治安秩序。
要留心观察校门内外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要主动制止侵害学校利益和侵犯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110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发生突发事件时,专职保安在妥善处置的同时,要即时向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报告。
(4)在非重点时段,学校专职保安协助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按照学校的要求,不定时进行巡逻,对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等事件,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报警,同时立即报告学校,避免酿成事端。
(5)专职保安在履行职责期间,要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执勤。
协助学校门卫做好校门口的安全保卫工作,外来人员必须查验证件,履行登记手续,经学校被访部门和教职工同意后方准进入校园。
车辆和人员携带物品外出时,可以进行检查,防止公物被盗。
(6)按时上、下班,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不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岗。
上班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工作中,应尊重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不得做出伤害师生身体和人格的言行。
不得擅自发表与学校有关的个人见解和擅自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8)服从保安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接受年度考核,积极参加保安公司组织的学习、轮训等各项活动,自觉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技能。
(9)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三、关于派驻学校专职保安作息时间的规定
21、派驻专职保安在学校工作时间每周依法不得超过40小时。
如确需加班的,学校应取得保安服务公司同意,并依法支付专职保安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22、派驻专职保安2人以上(含2人)的学校,在每周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内,学校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实际安排专职保安的具体工作时间,专职保安应当服从。
非寄宿制学校,可以安排专职保安在周一至周六值班(含上放学重点时段)。
寄宿制学校,在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安排派驻专职保安在周一至周日值班(含上放学重点时段),专职保安每班不少于2人。
学校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周安排专职保安适当休息时间。
四、三县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三年。
附件:
派驻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月度考核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教育厅办公室、思政处,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教育局 2010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160份
附件:
派驻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月度考核表
(考核月份:
20 年 月)
姓 名
性 别
派驻学校
(幼儿园)
所属保安服务公司
本月出勤情况
本月实际出勤 天,其中满勤 天,迟到 次,
早退 次,中途离岗 次。
本月履行
职责情况
(含处置突发
事件情况)
学校对保安员的总体评价(分优秀、胜任、一般、不胜任)
本月的总体评价为( )。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20 年 月 日
有无调换
保安员的
意见及理由
学校(幼儿园)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
本表由学校(幼儿园)填写,一式二份,每月月底反馈给专职保安员所属保安服务
公司一份,学校(幼儿园)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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