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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股利(包含配股)之計算,發放及代扣稅金。
9、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或簽證機構提出之報告、或資料之編制。
10、關於新股發行、資本減少、股票分割與合併之事項。
11、關於上列各項附帶印花稅之代繳。
12、關於上列各項附帶其他事項。
(三)、依有關法令公佈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1、開股東會時:
﹝停止過戶前十五營業日﹞
﹝1﹞股東會召開日期。
﹝2﹞停止過戶日期。
﹝3﹞盈餘分配內容。
﹝4﹞配息基準日。
2、增資配﹝認﹞股時:
﹝1﹞配﹝認﹞股基準日。
﹝3﹞繳款期限及代收股款基構。
﹝4﹞配﹝認﹞股內容。
(四)、按期將下列資料登報公告,並送證管會、證交所。
1、每月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股權變動表。
2、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通知書。
3、每月營業收入、背書保證餘額及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
(五)、股務代理機構記錄並製作下列資料:
1、董事、監察人、經理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權設定撤銷。
2、股利發放清冊。
3、股利月報表。
4、扣繳稅款報繳書。
5、除息後股東名冊﹝融資、非融資﹞。
6、除息後股利清冊﹝融資、非融資﹞。
7、除權後股東名冊﹝融資、非融資﹞。
6-4
8、除權後配股及號碼清冊﹝融資、非融資﹞。
三、股利發放作業
(一)、董事會提案
1、董事會依公司財務及營利狀況和其他政策性考慮是否發放股利、發放方式及數額。
2、財務單位調度規劃發放現金股利之財源。
3、資金調度沒問題後,始可向股東大會提出。
(二)、股東大會通過
股東大會通過或修正董事會提出發放股利議案,發放股利內容向證管會及證交所報備。
(三)、公告及發放通知
1、公告並通知股東下列事項:
(1)、股東大會決議內容。
(2)、現金股利之除息日。
(3)、股票股利之除權日。
2、股務代理機構編製基準日之股東名冊。
3、股利代理機構造具股利發放清冊。
(四)、製作傳票
1、若為現金股利,依股務代理機構之股利清冊,由會計單位製作傳票。
2、核准後入帳。
(五)、解款
1、若請金融機構代為支付或自行支付,均須在發放前一日解款與部份解款。
2、金融機構每月或每週向股務結帳一次。
3、代支機構月報表或週報表經核准無誤後,除股務單位留一份外,並轉會計單位乙份,據以銷帳。
(六)、股東備妥文件領取股利
1、股東須在基準日前過戶者,始可領取股利。
2、股東領取股利時,印鑑應與登記印鑑相符。
3、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具股利發放通知書、身份證、印章核對無誤後領取。
4、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在股利收據上蓋章,若由金融機構代支,則應填入代支日期、銀行。
(七)、配股明細表
若為盈餘轉增資,則造具配股名冊。
(八)、印製新股票
6-5
印製新股票,並由簽證機構簽證。
(九)、領股票股利
4、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在股票領取通知書上蓋章。
2、控制重點
一、股東權益作業:
﹝一﹞、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二﹞、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成數是否相符。
﹝三﹞、動用是否與原指定用途相符。
二、股務作業:
﹝一﹞、發行股票種類、張數、日期及金額與帳簿記錄是否相符。
﹝二﹞、股票由何家印刷廠承印,印製多少數量,除發行外尚存
多少空白股數張數。
﹝三﹞、股票股利發放之根據及日期。
﹝四﹞、股東名冊是否依照公司法規內容設置,不可不實記載。
三、股利發放作業:
﹝一﹞、本期內無盈餘可資派充股利時,其由公積項下撥充股利
之條件,應合於公司法之規定及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二﹞、已領股利者是否確實記錄。
﹝三﹞、印刷廠承印合約之交貨日期及發行日期是否正確。
﹝四﹞、查核股息發行程序及本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通過會議記錄。
﹝五﹞、查閱股東名簿,抽查辦理更換印鑑、股票過戶、股票掛
失、質權設定、股票遺失補發、戶籍或通訊處地址變更
等,其根據及辦理時效。
﹝六﹞、已發行股票明細表核對股票存根,未發行股票,盤點空
白股票之張數。
﹝七﹞、抽查換發收回股票,並查核其作廢原因,作廢股票之銷
毀,應經呈報批准後由財務主管監督股務單位會同稽核
人員辦理。
參、使用管理表單
一、股東名冊。
二、股利發放清冊。
6-6
第2節銀行借款作業CR102
1、金額機構長短期借款作業
(一)、借款額度申請
1、財務部門就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及資金結餘短溢狀況,分析借款利弊得失,用途及獲利率是否足以償付利息後,呈報權責主管核准後,與擬申請貸款銀行接洽貸款相關條件。
2、決定向金融機構借款時,由財務單位主管向金融機構初步洽談決定融資額度及條件,並準備相關資料正式向所接洽銀行辦理申請。
3、新額度之申請應經董事會之核准。
(二)、借款合約訂定作業
1、財務單位應考慮各銀行之長、短期借款利率,與銀行洽談討論,擇期簽訂合約。
2、財務單位依洽談記錄編寫簽呈,並應載明借款之金額、利率、期間擔保品及其他之限制條件,呈權責主管核准。
(三)、借款之動用
1、財務單位主管依資金需求狀況填寫銀行要求之借據或本
票,載明借款金額、日期、資金存入帳戶等,經權責主
管核准用印後,送銀行撥款,並於撥款後,開立借款傳
票轉會計單位辦理登帳事宜。
3、借款如係指定用途者,依計劃或約定行事,不可移供他
(四)、利息之繳納
1、依據銀行電話或寄送之利息繳納通知單,於核算無誤並切製傳票經相關主管簽核後,由出納開立請款單並依規定程序核准後,向融資銀行繳交利息款項,並轉會計單位辦理登帳事宜。
2、屬銀行自動轉帳部份應於收到利息收據後,核算數額是否相符,並與對帳單核對後,辦理登帳事宜。
(五)、本金之償還
1、出納人員應按契約所訂,將各銀行之借款有關資料編製「銀行借款明細表」,作為控制到期辦理換約或償還及資金調度之依據。
6-7
2、出納人員於核對銀行寄送之「還款通知單」與「銀行借款明細表」無誤後,填具請款單,經相關主管簽核後,由出納開票並依規定程序用印後,送借款銀行清償,並轉會計單位辦理切製傳票及登帳事宜。
3、如財務狀況良好,有多餘資金可提前償還借款者,應經適當之授權核准始得辦理。
4、屬到期日自動兌現清償者,財務人員應於接獲銀行通知後,核對金額是否正確,並轉會計單位登帳。
(五)、借款若為有擔保品者,取得之收據須妥為保管,並於「銀行借款明細表」予以註記,所借款項到期還清後,由財務單位辦理塗銷設定或收回質押品。
(六)、中長期借款
中長期借款一般涉及決策性資金籌措與時間長短等不確定因素,故應將其編入年度預算中,其各項作業應審慎研究評估,並經權責主管或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上述程序辦理。
2、銀行間資金調撥作業處理程序
(一)、為有效靈活調度本公司存放於各往來金融機構款項,於
調度各銀行帳戶存款數額時,出納人員應先開立請款單
,經相關主管簽核用印後,洽相關銀行轉帳,並通知會
計單位辦理登帳事宜。
一、資金調度是否為公司所必需,並經權責主管授權核可執行。
二、與融資機構接洽借款事宜是否妥善完整,其合約保存是否適當。
3、對擔保質押品之設定、解除作業的執行是否完善,其記錄是否完整。
4、對融資款項之保存、運用是否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5、利息支出之核算、給付及分攤是否正確合理。
6、有關融資借款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之揭露表達是否充分。
7、融資款項之償還作業應事先規劃,其執行是否依規定辦理。
8、各金融機構帳戶資金調度是否經適當權責主管授權核可執行。
3、使用管理表單
1、請款單。
二、銀行借款明細表。
6-8
第3節公司債作業CR103
1、評估公司債之可行性
(一)、瞭解公司本身是否有融資之需要。
(二)、評估發行公司債之可行性,並與其他融資方法進行比較。
(三)、擬定公司債發行方案,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
2、釐定發行辦法
(一)、與金融機構討論公司債發行辦法。
(二)、釐定發行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發行種類
2、發行金額
3、利率
4、付息方式
5、還款方式
3、發行上市
(一)、與承銷或包銷公司協議承銷或包銷方式及其計費標準,於債券市場上市。
(二)、債券售出時,其存根應妥善保管,並登錄於明細帳,載明公司債發行種類、面額、號碼及張數等。
(三)、公司債發行程序應依公司法第二四六條至二六五條規定辦理。
(四)、對於未發行之債券,均應預先編妥號碼,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4、付息
(一)、於付息日前十日財務單位計算應付利息金額,製作傳票,經核准後於付息前一日,將款項送至金融機構或代支機構。
(二)、依發行辦法規定,於付息日憑息票付息。
(三)、公司債之付息應交予息票持有人或登記之債券持有人。
(四)、若為折溢價發行時,應按利息法於付息時攤銷。
(五)、贖回之息票應予以註銷,並作成記錄。
息票欲銷毀時,應會同稽核單位方可進行。
5、還本或收回
6-9
(一)、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轉列流動負債,並以流動資產支付。
(二)、公司債應依原指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它用。
(三)、財務單位應及早籌妥還款來源。
(四)、還本或收回前十日,財務單位計算所需金額、編製收回清冊,經核准後,於還本或收回前一日解款。
(五)、收回之債券需登記債券號碼,並蓋收回章,妥為記錄與保管。
(六)、非提前償還之債券,其溢折價應攤銷完畢。
(七)、收回之債券應定期會同稽核單位予以銷毀。
貳、控制重點
一、公司債發行與否,皆應先行評估。
二、付息及還本之財源之籌措,應事先妥為規劃。
三、承(包)銷合約內容,應充分瞭解,避免影響公司之權益。
四、發行公司債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違法情事發生。
五、公司債登記、保管、簽發人員是否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
六、收回之息票及債券應妥為保管,避免有重覆付款之情事發生。
七、息票及債券之銷毀,均應會同稽核單位人員。
6-10
第4節出納現金管理作業CR104
1、現金作業:
(一)、出納收到現金款項時,應先檢查憑證是否齊全,並切製現金傳票,依核決權限呈請簽章後,轉會計審核無誤入帳。
(二)、外埠票據,委託銀行代收應按銀行交換時間解送並須俟銀行通知收妥後再行入帳。
(三)、支付款項時,由請款單位填具報銷單,送交會計單位檢查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經權責主管於付款單據上簽章後轉出納辦理付款。
(四)、出納人員應請領款人在付款明細本上簽名表示收訖,於款項支付後,在憑證上蓋「付訖」章。
(五)、支票應按編號順序開立,未開空白及作廢支票應有適當之控制。
(六)、會計單位應根據已審核之付款單據及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憑以入帳。
2、票據兌現核對
(一)、出納人員收受往來客戶繳款票據,應先行檢查其法律形式要件是否齊全完備,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繳款。
(二)、出納人員對應收票據應依資金調度需作適當之保管處置,並不定時與會計帳載記錄盤點核對。
(三)、財務單位於編製銀行調節表時,對於未兌現票據應詳查原因,作必要之處理。
3、銀行調節表之編製及核對
(一)、出納人員依據銀行往來對帳單、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存款結存金額,編製銀行調節表。
(二)、逾一年未兌支票,應轉列適當科目。
(三)、銀行存款調節表應按月編製,以實際收付款作業狀況,調整其項目作適當處理。
1、現金收支作業
(一)、每天收入之現金是否依規定解繳銀行,未能及時解存銀行者,有無適當之控制。
(二)、各項支付是否均有適當憑證。
(三)、支票開立應檢查存根是否連號,以防空白支票流出。
6-11
(四)、稽核人員不定期盤點現金作業。
(一)、代收票據,是否由出納於支票入帳後,登錄記錄簿,如逾期未兌票據,是否瞭解原因。
退票亦應記明之。
(二)、應收票據是否依規定程序有效保管,其到期未兌現者是否及時採取適當處置。
(三)、應收票據轉為呆帳時,是否經過適當之核准。
(一)、銀行調節表是否定期編製。
(二)、存入銀行款項是否與入帳日期相符。
(三)、在途存款與未兌現支票是否切實記載、核對。
1、報銷單。
2、傳票。
6-12
第5節零用金管理作業CR105
1、有關零用金作業依零用金管理辦法規定保管、運用及報銷。
2、零用金採定額制,其金額由財務部主管依實際需要核定後採行,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3、以零用金支付費用時應填寫小額請款單,並同原始憑證經單位主管核准或簽章後方可支付。
4、出納人員須依零用金管理辦法審核小額請款單據是否符合規定,對所送小額請款單據應加蓋「付訖」章,以防重複申請撥補。
5、零用金管理人應自行掌握申請撥補時點,申請撥補時,將欲報銷之付款憑證彙總,送出納核對,依一般支出程序報銷。
6、稽核人員得不定期會同零用金保管人共同盤點零用金與單據。
1、零用金金額是否符合業務需要或過多。
2、零用金如數額過鉅,其平時保管方法是否妥善。
3、支付性質或金額是否超過零用金之授權範圍。
4、手存憑單、收據有否久持不送報支。
5、是否長期間未報銷或每月報銷次數少於乙次。
1、小額請款單。
6-14
第6節一般費用報支作業CR106
1、一般費用之處理:
(一)、由請款單位填具「報銷單」連同付款憑證呈權責主管核
准後,辦理付款及登帳事宜。
(二)、會計單位應負責審核費用憑證之有效性,並切製傳票,
依費用支付性質歸屬適當會計科目,轉權責主管簽核後
憑以入帳。
(三)、出納辦理付款之前,應負責核對「請款單」及傳票是否
經適當核准,如有異常即退回請款單位重新辦理。
2、應付費用之處理:
(一)、應付費用為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各項費用。
(二)、應付稅捐應依法定期限繳納。
(三)、應付費用之列帳、整理、支付應依公司會計制度規定辦
理,並附核准單據及原始憑證。
(四)、出納單位對於平時已先預付之費用,應注意是否有重
複請款情事。
(五)、會計對於已逾期限或已屆法定時效尚未支付者,應查
明原因以作適當處理,並須經核准後始可轉列其他收
入。
3、預付費用之處理:
(一)、預付費用之發生、收回、攤銷、轉帳及整理,應附有原
始憑證,其核准程序,應與相關會計制度規定相符。
(二)、會計單位每月應清查預付費用部分,如有錯誤應儘快查
明原因,並作適當跟催處理。
1、應付費用是否依費用性質按時估列而無遺漏,於實際支付時,其沖帳作業處理是否正確。
2、預付費用其支付、攤銷及費用歸屬是否適當。
3、於支付各項費用時,對原始憑證之審核是否確實。
4、各項費用報支有無浮濫情事,其會計科目及費用類別歸屬是否適當。
5、各項費用數額發生異常增減者,是否詳細分析其原因,並作適當之處理。
6-15
2、請款單。
3、傳票。
6-16
第7節營業外收支作業CR107
1、財務收入作業
(一)、利息收入應核對銀行存款額及其利率,其存款積數乘約
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與帳上所列利息收入相符。
(二)、兌換收入之計算,核對按當時外幣換算發生之差額,算
出利益,切製傳票登錄帳冊。
2、財務支出作業
(一)、利息支出應該核對銀行借款額起訖日數及其利率,計算
利息支出數與支付銀行利息,相符者製作利息支出傳票
入帳;
不符者則進行調查。
(二)、兌換損失之計算,應按當時外幣與本國幣換算發生之差
額,算出損失,切製傳票登錄帳冊。
1、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有應收利息,兌換收入或其他收益等未列帳者,應調節整理。
2、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有應付利息,兌換損失或其他損失等未列帳者,應調節整理。
1、傳票。
6-17
第八章稅捐及規費作業CR108
1、每月依稅法規定,由會計人員核算稅額數交承辦人員彙總即時申報,稅單依保存年限妥善保管。
2、凡符合鼓勵投資條例稅捐減免之規定項目,按投資抵減規定辦法,提出申請。
3、依相關規定核算繳納規費數額,按時繳納並取得收據,妥善保管。
1、稽核人員不定期調閱稅單收據,核算繳納稅款數額是否正確,有無溢繳情事。
2、滯納金或罰款之支出是否未及時處理或有人為過失責任。
3、凡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稅捐減免之規定項目。
有無依照規定確實申請辦妥手續。
6-18
第9節背書保證CR109
1、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之對象,以與本公司業務有關之公司或法人組織及關係企業為限。
2、背書保證範圍
(一)、所稱背書保證包括:
1、融資背書保證:
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2、關稅背書保證:
係指為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3、其他背書保證:
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二)、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責任總額度以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責任總額以不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凡辦理背書保證事項及金額時,先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提報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
(三)、申請背書保證之公司,有下列情況不予接受辦理:
1、已簽背書保證金額超過規定限額。
2、有借款不良或債務糾紛記錄者。
3、資本額低於總資產額百分之四十者。
4、不在董事會核准之保證範圍內者。
3、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授權如下:
(一)、關係企業背書保證事項授權董事長於前項所定額度內,全權處理,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二)、關係企業以外法人背書保證事項,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
4、記錄保管作業
(一)、背書保證專用印鑑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印鑑為之。
(二)、公司印信及支票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透過一定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5、為背書保證或註銷時,應由財務單位提送簽呈,列明被背書保證對象名稱、承諾擔保事項、金額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日期等,呈請董事長決行;
財務單位應就保證事項,依其性質
6-19
分別予以登載備查簿,並依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發展委員會之規定期限公告,並申報背書保證資料。
6、保證到期時,辦理權利義務結清,並辦妥經銷或解除事項。
7、尋求保證
若本公司需相關企業保證或互為保證時,由專任律師或財務單位擬稿,董事長核准後發函,並予記錄及追蹤。
1、對每一筆背書保證金額之審核及其用印簽發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2、背書保證專用印鑑及其支票是否適當保管。
3、背書保證事項之記錄是否完備詳實。
4、承諾事項是否經適當核准,並為必要且適當之備忘記錄。
6-20
第10節資金貸與他人作業CR110
1、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外,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除此外需經董事會議核准,並在股東會通過訂定額度內貸放。
2、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對個別公司之貸款限額不得超過可貸資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3、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先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營業與財務狀況及擔保條件作詳密之調查後,其可行者擬定貸款之最高限額、貸款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撥款。
4、除董事會議決議外,每筆貸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並按月計息。
5、資金貸與案件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於借款人簽妥借款契約書後,財務單位得視借款人資金需求情形,一次或分次撥款;
借款人亦得於契約中約定一次或分次償還,但個別借款人之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決議之最高限額。
6、借款人得於到期前報經董事會核定,並重訂借款契約後予以展期;
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應即還清本息,否則公司應依法追償。
2、控制重點:
1、是否依規定期限按既定格式公告資金貸與他人資料。
2、資金貸與他人對象是否違反公司規定。
3、依據資料
1、公司法。
第11節關係人交易作業CR111
壹、作業程序
一、確定往來交易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
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本公司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一)、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人。
(三)、與本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四)、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五)、董事長、總經理之二等親以內親屬。
(六)、關係人交易尚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二、關係人交易
(一)、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之。
(二)、與各關係人間之交易,若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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