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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区分税、费的主要标准
(二)强制性
税收是依靠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强制征收的,并非是自愿缴纳。
其体现为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固定性
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其体现为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第二节 税收的职能作用
一、税收的财政职能
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二、税收的调节职能
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三、税收的监督职能
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
第三节 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的财政原则
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和可能,做到取之有度,是税收的首要原则。
(一)收入充裕
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
(二)收入弹性
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伸缩的可能性,它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
1.经济弹性(自然弹性)
即税收随经济升降和国民收入增减而自然伸缩。
2.法律弹性(政策弹性)
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
(三)收入适度
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必须兼顾负担的可能。
1.税收征收不应突破三个禁区:
不应当防碍简单再生产
不能防碍民间投资
不能防碍劳动力再生产
2.拉弗曲线
反映税率与税收收入与经济关系的函数关系。
拉弗曲线说明税负(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相反,即当税负(率)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实际所实现的税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税负过高会导致税源的收缩。
二、税收的公平原则
(一)普遍征税
是税收公平的第一层次,其内容在于强调国家征税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
(二)平等课税
平等课征是税收公平的第二层含义,表现为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征税对纳税人来说才是公平的,主要体现为横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
其的衡量标准有三种:
按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来衡量;
以纳税人的消费或支出为标准;
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为标准来测定。
大多采用第三种标准。
(三)量能课税
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体现为纵向公平。
例如: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对所得征税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演变就体现为量能课税。
三、税收的效率原则
(一)税收行政效率
要求税收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最低,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尽可能少的税收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即税收成本率越低越好。
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从税收实践角度看,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关键在于控制行政成本。
控制行政成本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降低税收成本,其直接体现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是优化税收成本结构,其间接体现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税收经济效率
指政府征税应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
税收经济效率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要求税收“额外负担”最小。
所谓额外负担就是征税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它是税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种经济损失,即“额外负担”。
第二层次是要求是保持税本。
税本就是税收的本源,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原则上税收只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伤及国民生产。
税源与税本的关系可以比喻为果与树的关系。
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其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这是基于税收调控经济的积极认识。
(三)税收生态效率
就是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未来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六税一清”。
一是增值税改革,即营业税改增值税,二是消费税改革,三是资源税改革,四是环保税,五是房地产税先立法,六是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清主要指“清理税收优惠”。
四、税收法治原则
是指国家税收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纳税。
(一)坚持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中的“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三)坚持税收司法主义
第四节 税收与宏观调控
一、税收与经济效率
(一)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
帕累托最优——经济效率的判定标准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二)税收效应
主要指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总量效应
2.结构效应
3.周期效应
(三)税收效率
是指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它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二、税收与社会公平
(一)社会正义
(二)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
基尼系数,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其在以下数值区间所反映的结果:
低于0.2,收入绝对平均
0.2~0.3,收入比较平均
0.3~0.4,收入相对合理
0.4~0.5,收入差距较大
0.5以上,收入差距悬殊
(三)如何促进社会公平
1.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社会流动逐步畅通;
3.加大扶贫力度。
(四)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政策取向
1.累进所得税是调整高收入者的有力工具;
2.税式支出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有力措施;
3.遗产税是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的重要策略;
4.社会保障税是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税收与经济稳定
(一)经济稳定
经济稳定包括:
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二)自动稳定器
1.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发挥内在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2.政府福利支出的自动稳定器作用。
(三)相机抉择稳定机制
指根据经济运行状态相机调节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已达到经济和物价稳定的目标。
(四)促进经济稳定的税收政策导向
通过税收乘数的杠杆作用调节社会经济。
税收乘数:
是因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而引起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减少(或增加)的倍数。
第五节 税收与依法行政
一、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法
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
(1)征收机关
包括: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税收法律层次
类别
立法机关
法律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车船税法》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二、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
个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
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2.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
支付货币时,代税务机关扣税。
(2)代收代缴义务人:
收取货币时,代税务机关向对方索取税款。
3.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三)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消费税中的卷烟分为甲类卷烟(56%)和乙类卷烟(36%)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营业税中的建筑业(3%),服务业(5%)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城镇(7%)、农村(1%)
幅度比例税率
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5%~20%)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定额税率
资源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环节
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五)纳税期限
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分为按次或按期两种类别。
(六)纳税地点
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七)税收优惠
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其实质内容就是免除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的一部分。
税收优惠分类:
按优惠目的分照顾性和鼓励性优惠;
按优惠范围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优惠。
(八)法律责任
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法规定的法律形式:
经济责任,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行政责任,如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
刑事责任,如判刑。
三、依法行政
1.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
2.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
3.规范税收行政行为;
4.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5.加强税法执法监督;
6.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值税的特征
(一)不重复课税
(二)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
(三)同种产品售价相同、最终税负相同
第三节 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增值税范围内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注意: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1.上述规定标准如下:
主体
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50万元
②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税劳务为主(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份额>50%),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③除上述①、②以外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80万元
④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500万元
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⑥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
2.上述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四)不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境内”主要指关境,而不是国境。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这里的销售包括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等)。
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但是货物无偿增送他人等行为也看做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如果是受托方既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也负责加工,那么这个行为就看做是受托方的销售行为。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单纯的无偿提供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因为这里的加工和修理修配是由雇佣关系形成的,而不是经营行为形成的。
3.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只有交割才涉及增值税,交割时谁开票谁就是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会计处理上未作为销售,但税法上应看作是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①与②具有连带关系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
某水泥厂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厂房建设,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某月饼厂将自产的月饼用于职工过节,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某家具厂将购进的家具赠送给某学校,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⑧的特点分析:
序号
自产、委托加工
购进
④
视同销售
不视同销售
对企业内部
例:
某企业外购水泥用于厂房建设,不视同销售。
⑤
⑥
对企业外部
⑦
⑧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两者间具有从属关系。
某电器公司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③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则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再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既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两者间没有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混业行为
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
混业行为的税务处理:
①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
②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17%(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低税率
1.低税率为13%(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3.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4.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5.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某乳品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鲜奶和酸奶销售额共计10万元(不含税),其中鲜奶的销售额为8万元,酸奶的销售额为2万元。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请计算该乳品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某乳品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鲜奶和酸奶销售额共计10万元(不含税),未分开核算。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请计算该乳品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征收率
1.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
2.按简易办法征收所适用的征收率。
(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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