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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视角重视和关注外部环境对产学合作动力的影响,一方面启示我们,外部社会环境会对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产生影响,而为了适应这种影响有必要对现行的产学合作培养人才政策与制度进行改革。
同时,这种视角其实也启示我们,外部环境变化导致企业的决策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与收益越来越成为企业等经济组织决策中最重要的考量之一,某种程度上启发人们要关注微观利益机制在理解产学或校企合作动力问题中的作用。
因此,微观经济利益分析逐渐成为分析产学合作动力问题的第二个和最重要的视角。
2.1.2微观经济利益视角
这种视角主要探讨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中企业、学校甚至国家作为个体行动者的微观考量与决策机制。
从文献数量来看,这些研究占据目前研究的主流。
微观经济利益视角认为,要解决产学合作的动力不足问题,要关注各参与主体的利益。
如有研究认为,产业界的需求、成本收益等是企业参与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动力。
这些研究可以视为单方利益关注说。
而更多的研究属于多方利益关注说,认为解决产学合作培养人才动力问题要关注学校、企业、政府、学生等各参与方的利益,要建立互惠互利机制等。
FrankLinnehan和DonnaDeCarolis利用交易成本理论、资源优势理论和国家调查数据分析企业参与School-To-Work项目的战略决策,发现企业参与School-To-Work项目的行为与决策可以理解为组织间联合战略与建立组织人力资源优势策略。
1997年,JenniferYoung教授主持了一项针对雇主的国际比较研究。
通过对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南非、英国和美国6个国家雇用合作教育学生的部分雇主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雇用合作教育学生最重要的五个理由分别是引进热情与活力、长远策略、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雇用短期打工学生物有所值、从学生中物色新雇员。
2001年,RickReeve博士调查了12个国家中385位参加合作教育的雇主,发现雇用合作教育学生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的热情与活力、长远策略、为将来物色满意的雇员、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等。
我国类似的调查研究也发现,企业参与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最主要动力是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而障碍因素主要是培养的时间与经费成本。
虽然现实中存在非利益性校企合作,但大部分的校企合作主要还是基于利益性考量的合作,并且合作的核心问题也是利益分配或激励与动力问题,只有解决成本分担与利益分配问题,产学各方才可能实现可持续性的、战略性合作。
因此,微观经济利益视角抓住了产学合作动力分析的核心,或者说抓住了产学合作问题中的主要矛盾。
但可惜的是,目前利益分析视角方面的研究并没有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企业利益考量的具体影响机制。
虽然张炼、陈长缨在《成本收益:
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动力》文章中提出,“如果企业参与了产学合作教育过程,并进行了相应的投入,而最终未得到任何产学合作教育的学生时,企业的收益就要大打折扣,……”但他们并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胡海青、朱家德认为,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实质是产学合作提供人才,而人才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导致产学合作培养人才中企业间存在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即企业在决定是否参与产学合作培养人才时,其首先和最主要的考量是自己培养的人才是被自己还是被其他企业雇佣或占用,企业利益博弈的首要对象是同业竞争者,同行业者是否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培养人才或搭便车才是影响企业参与动力的最主要因素。
实际上,在决定是否参与产学合作培养人才时,企业同时进行着两重博弈,首先是与同行企事业用人单位进行的囚徒困境式博弈,然后是与政府、学生、高校等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双重委托代理式博弈。
同时,利益视角把企业、学校、政府等合作主体视为经济人或利益最大化者,这种简单的人性假设过于简单,与现实并不相符。
如现实中就有很多公司根据不求回报的慈善原则捐资助学,这种行为单单用微观利益视角并不能很好地得以解释。
因此,目前微观经济利益视角方面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也缺少理论高度。
2.1.3社会责任视角
社会责任视角是新近才出现的解释视角。
社会责任视角认为,企业、学校与国家等不全是或不单单是利益最大化者,而且还是社会人,是嵌入于社会关系与文化中的社会人,其决策可能受规范、价值观、文化与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是追求成本最小化或利益最大化而是价值合理性。
舒岳直观地认为,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通过补偿来吸引企业参加职业教育是行不通的,而应该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把校企合作看成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从而想方设法提高企业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
而胡海青、朱家德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出发,同样认为,应该通过提高社会责任的方式来提高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动力,并就如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001年,RickReeve博士跨国性调查研究也发现,发现企业雇用合作教育学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履行社会责任。
2.1.4文献评价
从上面的文献研究可以看出,可以从三个维度对现有研究进行评价,以找出本课题的研究空间与努力方向。
一个维度是宏观对微观。
宏观视角关注整体的社会环境对企业参与动力的影响,由于没有对内部机制进行深入考察,因此,宏观/整体视角研究难免陷入过于宏观、泛泛而淡而缺乏深度,也因此解释力有限。
而微观利益分析虽然能够对企业的决策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但由于过于重视细节、陷于细节而不见森林。
本研究为了避免这两种极端,试图走中层制度研究路线,通过制度把宏观社会环境与企业微观决策统一起来。
第二个维度是,现有研究要么把企业假设为效用最大化者(即决策遵从结果逻辑),要么把企业假设为价值合理追求者(即决策遵从适当逻辑)。
本研究认为,企业可以是效用最大化的自利者,也可以是利他者,并且自利与利他也可以统一于某一特定企业。
当一个决策既满足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也满足企业的价值合理性追求时,企业采取此决策的动力最大。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简单的极化假设,本研究将走综合假设路线,把结果逻辑与适当逻辑同时纳入分析框架,以提高分析框架的解释力。
最后,是企业与政府、高校、学生等之间的博弈还是企业间的利益博弈。
现有大部分研究都认为,产学合作培养人才应该考虑政府、高校、企业、学生的职责与利益,即认为企业与政府、高校、学生存在利益博弈问题,但也有少数几篇文章认识到,企业不仅与政府、高校、学生等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博弈问题,而实际上企业的首要博弈对象是与自已在用人方面具有竞争的企事业用人单位。
但目前的研究,一方面并没有分析企业、高校、学生、政府等参与主体间利益博弈的双重委托结构及其对企业参与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没有把企业同时面临的两个博弈结合起来分析其对企业参与的含义所在。
本研究认为,企业同时面临着囚徒困境与双重委托代理两个博弈,并将具体分析这两个博弈的结构及其对企业参与的影响。
2.2理论基础:
制度理论
任何制度理论都是处理结构——行动者关系问题,都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个基本问题是,制度是什么?
第二个基本问题是,行动者是什么?
第三个基本问题是,制度与行动者的关系是什么?
这又包括两个基本问题,制度如何起作用与制度如何变迁两个问题。
其中制度——行动者关系问题是制度理论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目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三种制度分析理论分别对这三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回答,并且分别就问题的某一方面提出了独特的理论见解。
因此,有必要整合三种制度理论提供的理论洞见,以提高对现象与问题的解释与理解。
本部分首先概述性地呈现三种制度理论如何回答上述三个基本问题,然后利用这三种制度理论提供的理论洞见构建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
2.2.1制度与结构分析
制度概念对不同学科、不同学科内的不同学者具有不同的含义;
制度是不仅被学者群体而且被大众群体广泛使用的几个概念之一。
但对制度的理解却是所有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
每一种的制度分析方法首先要回答的,也是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它怎样定义制度。
从现有文献来看,对制度的理解主要从制度的属和种差两个方面展开,并且不同观点相互交锋和融合。
制度的属主要关注制度是什么或属于什么范畴。
制度是应用最广泛也最多义的概念之一,从习俗、惯例、传统、社会规范到博弈规则,甚至各种组织、机构、团体等都被中外学者纳入制度的范畴。
青木昌彦在分析现在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发现存在三种典型的制度观。
第一种制度观认为制度是博弈的参与人,即将制度等同于具有目标、内部规则和行动策略的组织机构,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
康芒斯(1934)将组织(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国家等)称之为制度。
科斯(1991)将企业指称为制度。
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如迪马吉奥等也将组织(社区学院、博物馆、医院、市政府等)作为制度来研究。
组织之所以被当作制度,是因为每个组织都具有独特的基因即结构安排、规章、文化传统、行为惯例等内生性正式和非正式规则。
并且这些内生性制度会对组织的目标、行动策略等产生重要影响,是组织个性化行为的基础。
第二种制度观将制度视为行动舞台,并且分为狭义与广义的两种界定方式。
狭义的界定方式主要把制度视为人类有目的设计的博弈规则,如North,DC、Ostrom,E、Sheplse等。
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Ostrom认为,制度是行动者用来决定谁可以参与决策、信息如何组织、采取什么行动以及如何行动、个体行动如何集合为集体决策的规则。
广义的界定方式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如法律、政策、法规等,而且包括非正式的规范、价值、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实践模式、认知模式、世界观等,持这种界定方式的主要有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等。
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不必是正式的结构,而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规范、规则、协定和惯例的集合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惯例。
从目前制度研究的趋势来看,越多越多的研究者支持广义的界定方式,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和习俗、惯例、文化传统、认知模式、道德模板、价值观等非正式规则都视为制度,纳入制度研究的范围。
如Soctt,R.W.认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性要素。
第三种是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
这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其他代表人物有Greif(1994,1999)、Weingast(1997)、Young(1998)等。
制度博弈均衡观的理论基础是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
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
当惯例演化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
这样惯例和参与人的特征共同演化。
重复博弈论者如青木昌彦认为,可以将制度“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即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信息浓缩)。
制度的博弈均衡观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但这些规则内生于经济过程,作为博弈结果而产生的,而不是由政治或立法过程外生制定的。
因此,本研究认为,制度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既包括外生性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也包括内生性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
制度的种差主要关注制度与行为的关系。
制度研究者一致认为,制度与行为会相互影响。
在广泛意义上,制度理论对制度与行为如何相互影响做出了两种绝然不同的回答:
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或“结果性逻辑”(logicofconsequentiality)和适当性逻辑(logicofappropriateness)。
算计路径或结果性逻辑的主要观点是,制度是行动者的行动舞台;
在这种行动舞台里,行动者根据利益偏好进行理性算计,并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
并且,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行动者会有目的地创设或改变制度。
支持这种路径者主要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制度经济学家等,如Ostrom、诺斯、Knight等。
文化路径或适当性逻辑的主要观点是,与提供利益相反,制度主要为行动者的行动提供合法性,行动者根据认知模式、道德模板、价值观等进行价值判断,并根据合法性最大化或合法化压力最小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
支持这种路径者主要是社会学制度主义者、文化人类学家等,如马奇和奥尔森、约翰·
W·
迈耶与布利安·
罗恩、保罗·
J·
迪马吉奥与沃尔特·
鲍威尔等。
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持整合视角的研究越来越多,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态度——他们同时使用这两种途径来具体阐明制度与行为的相互关系”。
实际上,“算计”和“文化”路径在处理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时,都观察到了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有关其他人会如何行动的结构性预期的影响来实现的。
在算计路径看来,预期被说成是受到了如何才能成功对付其他行动者的这种工具性考虑的塑造;
而在文化路径看来,预期被说成是受到了如何才能与其他行动者保持社会适应性的考虑的塑造。
因此,本研究持整合视角,认为制度通过行动者的利益算计和/或合法性考虑来影响其行为选择。
结合上述两方面的理论理解,本研究认为,制度是通过利益算计与合法性考虑来调整行动者行为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
作为行为规则,制度既包括外生性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也包括内生性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
这种界定方式,试图避免制度研究中的决定主义,给组织机构的自主性留下一定的空间,即既关注外生性制度(作为行动舞台的规则)也关注内生性制度(行动者所继承的文化传统、内部结构与制度安排以及人口统计方面的属性等)对行动者行为的影响。
2.2.2行动者分析
人类行为假设是社会科学理论的基础。
一切社会科学的理论化,暗含地或明确地,都建立在人类行为概念的基础之上。
行动者的行为假设是说明制度及其结构和解释制度变迁方向的前提。
只有理解人类行为假设,“才有可能说明制度的实存与结构,也才能解释制度变迁的方向”。
行动者的行为分析具体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动机,二是对环境的辨识能力。
(1)行动者的动机
首先是利益最大化VS价值恰当。
从古代到现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基本上都把人性分为对立的二元:
人性本恶与人性本善、利己与利他、利益算计与价值恰当、经济人与社会人等。
同样,在制度研究中也存在人性假设的二元观:
利益算计与价值恰当。
利益算计的人性观认为,个体是理性算计者,具有外生给定的偏好或效用结构;
具有外生给定偏好的行动者面对外生制度约束,做出理性算计、通过展开理性行动来影响结果,以实现个人偏好或效用的最大化或经济理性,即行为遵从“结果逻辑”。
持这种人性观的主要是理性选择理论家。
而在价值适当的人性观看来,行动者不仅仅是理性算计者,而且还是深嵌于为社会或文化环境中的个体;
作为社会或文化人,其行动的逻辑不仅仅是效用最大化或后果逻辑,而主要是价值合理性,即行动遵从价值适当逻辑。
持这种人性观的主要是文化人类学家、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等。
但从目前来看,越来越的研究者放弃上述两种严格对立的人性观。
如历史制度主义者并没有严格假设行动者是理性算计者或效用最大化者还是社会文化人,而是采用宽泛的假设。
由于生活史、所处环境等存在差异,行动者可以是遵循结果逻辑的理性算计者或利益最大化者,也可以是遵循恰当逻辑的社会人或文化人;
甚至在不同的时期或同一时期,行动者既可以是理性算计者也可以是价值合法性的追求者。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仅有财富最大化行为,还有利他主义以及自我实施的行为,这些不同动机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实际选择的结果。
历史地看待和宽泛界定行动者,可以使制度研究更具包容性和适用性。
其次,机会主义VS自我约束。
所谓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指在非均衡市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
机会主义是指信息的不完整的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如Williomson、Ostrom等通常持这种假设。
但有些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却认为,人类可以成为自我约束者,行动时严格遵守规则,通过公平交易来利己但没有损人。
虽然亚当·
斯密认为人类具有利己心,但并没有假设人类一定是机会主义者。
因此,市场机制可以巧妙地利用人类的利己心,把人们增加自己利益的行动引导到增加社会福利的方向上来。
在实际生活中,人没有界限分明地划分为机会主义者或自我约束者,大多数人实际上是两种动机或行为兼而有之。
人类是机会主义者意味着制度是重要的;
但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人类的有限理性等意味着即使人类都是自我约束者,也并不意味着制度不重要。
(2)行动者的环境辨识能力:
完全理性VS有限理性
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前提或假定是人是完全理性,即行动者拥有完备知识和完备的计算和推理能力。
在纵向方面,他可以预测未来;
在横向方面,他通晓资源、交易伙伴和环境等情况。
但目前理论界的共识是,人的行为“即使是有意识理性的,但这种理性是有限的”。
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的计算和认知能力是有限的。
二是环境是复杂的。
复杂的环境跟有限的计算与认识能力导致人的行为只能努力追求和接近理性,但不可能达到完全理性。
西蒙认为,“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关于决策过程的理论。
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他或她的心力过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斯认为,建立在对现实的主观感知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是决定人类选择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果行动者是有限理性的,那么行动者的行为过程将受到行动者主观模型(价值观、意识形态、认知模式、道德模板)或框架效应的影响,并且行动者追求的是结果满意而不是最优。
有限理性意味着,行动者的主观模型必须纳入人的行为假设模型,即制度分析与研究必须考虑行动者内生属性对其行为的影响;
同时必须对利益最大化假设进行必要的修正,即考虑价值适当逻辑对行动者行为的影响。
2.2.3结构——行动者关系分析
结构——行动者关系分析是制度研究与分析的核心。
由于结构——行动者关系分析是因果解释,因此,也是制度分析的难点。
结构——行动者关系分析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制度的影响机制分析。
在制度影响机制分析中,制度作为自变量,行动者行为模式作为因变量,主要关注制度是如何影响行动者的行为模式而产生预期和非预期结果的。
另一方面是制度变迁分析。
在制度变迁分析中,行动者的行动作为自变量,制度作为因变量,主要关注行动者如何通过行动来创设、改变或终止制度。
(1)制度影响机制
所有制度研究者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制度调整或塑造行动者的行为。
所有制度主义都认为,制度要比其他任何方面对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规制性。
在实践层面,制度的确有能力塑造个体的行为,并减少(但不是消除)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在其他方面支配着许多社会生活。
但在制度如何影响行动者的行为问题上,各制度理论却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
算计路径和文化路径或“结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
在这种行动舞台里,行动者根据利益偏好进行理性算计,并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
Ostrom认为制度是“人类反复使用而共享的规则、规范和策略”,规则是“由负责监督引导和强行制裁的机构可预见性执行的共同规定”,规范是“通过内部或外部强加的成本和诱导激励由参与者自身来执行的共同规定”,策略是“在规则、规范和其他人受相应的自然和物质条件影响,而可能行为的预期等所产生的激励结构下,由个体制度的系统化的计划”。
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可以看出,算计路径或结果性逻辑“把制度界定为规则的集合组织与制度中的所有成员都同意遵循那些规则,以此交换他们作为结构的成员所能获得的利益”。
因此,在算计路径或结果逻辑者看来,制度影响行为的机制是:
制度提供(激励)或移走(惩罚)利益,行动者为了获得或避免损失这些利益而愿意牺牲一定的行动自由即按制度规则行事。
文化路径或适当性逻辑认为,制度主要为行动者的行动提供合法性而不是提供利益,行动者根据认知模式、道德模板、价值观等进行价值判断,并根据合法性最大化或合法化压力最小化原则选择行动策略。
马奇和奥尔森首次提出结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概念,认为制度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体,它们从个体角色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界定适当的行动”,制度“拥有一种内在合法性,能使其成员不顾自身利益也要履行制度成员的义务”。
迈耶与罗恩认为,把社会上合法的理性要素整合进其正式结构的组织,能够最大化其合法性,并增强其资源获得和生存能力。
迪马吉奥与鲍威尔认为,组织同形可以分为竞争性同形与制度性同形,其中竞争性同形强调市场竞争与效率;
而制度性同形“可能并不会促进组织内部的经济绩效”,但“更容易获得合法性认可”。
因此,在文化路径或适当性逻辑者看来,制度影响行为的机制是:
制度提供合法性(激励)或合法化压力(惩罚),行动者为了获得行动的合法性或减少合法化压力而愿意牺牲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即按制度规则行事。
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持整合视角的研究越来越多,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包容的态度——他们同时使用这两种途径来具体阐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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