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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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计)
招标文件
招标人(章):
发放日期:
2012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
三、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
项目名称:
厂区工程
建设地点:
招标范围和内容:
厂区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计,具体内容详见附表《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工作要求》。
项目估算造价:
待定。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2
投标有效期:
90天(日历天)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支票、汇票
投标保证金额:
2万元(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招标人开户银行:
账号:
4
投标文件份数:
3份,其中:
正本1份,副本1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1份,电子光盘1份(非PDF文件)。
5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2年1月13日12时
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接收人:
7
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由招标人确定。
(一)总 则
1.招标项目情况说明:
我公司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甲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指定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项目由咨询人承接委托方委托的咨询工作,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指定服务项目的其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由咨询人进行咨询工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选定报价表中费率(%)或费用。
2.咨询服务要求:
(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本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提供工程咨询顾问服务。
(2)受托方需按委托方认可的标准及格式提供所有的工程量计算底稿、招标文件、
工程预算、合同文件及结算报告等成果文件。
如果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服务成果资料。
书面成果文件须有责任造价师签署,咨询单位盖章,装订成册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
(3)委托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受托方的工作进程及成果资料,受托方应予积极配合。
对委托方提出的咨询服务成果质疑,受托方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4)受托方应独立完成本合同要求提供的全部咨询服务,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的工作再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5)受托方按项目咨询需要配置相关软件、资料、文件及定额,并根据当地政府需要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投标人合格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符合上述工程规模的资质、造价技术力量。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准备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论是否中标,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解释与修改
5.招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须知;
(2)合同条款;
(3)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答疑等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招标人邮箱:
)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书面解答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收到书面解答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书面解答文件。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7.2招标文件修改书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单位,并对所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书。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供资料。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
(4)投标报价;
(5)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
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7)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
(8)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
(1)、
(2)、(4)、(7)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
(1)、
(2)、(4)项还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
9.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内容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1)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实施要点和质量标准;
(2)本工程造价咨询的难点、要点;
(3)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措施。
10.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的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
11.业绩、信誉等材料提交要求
(1)企业资信、业绩应提供企业近三年来资信状况和近三年来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企业提供所有资信证明复印件和近三年承接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2)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工作业绩(应提供证明材料)。
(3)投入本咨询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证书及工作业绩。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
12.1投标文件用A4纸打印,图表中字体用宋体字。
12.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密封包装。
12.3工程咨询服务方案的递交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单独装订,不得有分册,与其他投标文件装在同一标袋中。
(2)文本采用A4、A3纸单面黑色打印,文字为四号宋体。
(3)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技术标,则技术标部分得零分。
投标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附电子光盘。
12.4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均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
(2)投标人名称及地址。
12.5如果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3.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天)。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供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不合格投标而被拒绝。
1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4.4如投标人和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
15.投标文件的迟到、修改与撤回
15.1招标人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15.2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6.1投标文件的份数见前附表,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包括在投标文件中。
(五)开标
17.开标
17.1招标人在前附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17.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17.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评标
18.评标原则
18.1评标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合理的原则,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18.2评标办法:
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
经评审,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七)定标及签订合同
19.定标以及中标通知书
19.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有关合同谈判的日期、地点和要求。
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9.2投标人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并签订合同后,中标通知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0.合同的签订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应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改变。
二、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
建设地点:
委托人指定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方:
受托方:
年月日
厂区工程结算审计
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以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为准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人:
咨询人:
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一)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及审计标准,经过双方协
商一致,
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具体项目及咨询工作内容以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为准。
3.资金来源:
自筹
4.工程用途:
厂区
5.项目规模:
总投资额待定。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详见附表《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工作要求》。
7.厂区工程综合说明:
厂区工程包括办公楼、宿舍楼、食堂、主车间、搅拌楼、成品堆场、机加工车间、磨砂车间、锅炉房(含烟囱)、煤及砂石堆场、实验室、仓库、配电房、大门、门卫、围墙、附属建构物、设施及室外工程(厂区内所有设备基础、杂物间、厕所、地磅房、地坑、蓄水池、蒸汽养护池、废料池、压缩空气及蒸汽管道、绿化、道路及管网等)。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
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确认的补充文件、委托函;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及答疑;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标准、规范。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
程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
金。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的工程咨询业务完成自动终结。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四份,委托人 二份,
咨询人二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
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
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
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
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
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应根据委托方要求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
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
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
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
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
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合同签订后按委托方要求确定。
3.标准规范:
委托方要求、国家规定的相关咨询、审计标准。
第二条 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内容及咨询工作时间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工程 。
2.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内容:
详见附件1、《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工作要求》。
3.咨询工作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15天;结算审核及审核报告编制15天;谈判完毕,提交最终结算书、报告5天。
咨询工作时间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为准。
第四条 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驻项目现场时,报价中含到每个工程项目实地现场两次出差的所有费用(调研、核查、核实等),两次以外咨询人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需提供正规发票)。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按项目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 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
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八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
金),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九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
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同时受托方需达到表内工作要求:
20/33
附件1、《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工作要求》表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万元)(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工作要求及酬金支付
备注
100以下(含100)
100~500(含500)
500~1000(含1000)
1000~3000(含3000)
3000~5000(含5000)
5000~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1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含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审核,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核减额5%以内(含)
送审价
a
b
c
d
e
f
g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及报告编制、谈判完毕,最终结算书提交委托方审核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委托方支付
核减额5%以上
5%以内(含)金额
A
B
C
D
E
F
G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及报告编制、谈判完毕,最终结算提交委托方审核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委托方支付
5%以上金额
I
II
III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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