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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违约责任,应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相关合同。
其中涉及特殊过程的质量违约责任,由业主参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金额的下限进行设定。
6.2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详见本规定附件。
7、其他处理措施
7.1通报批评
7.1.1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质量经理,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项目管理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等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能及时按业主、监理要求督促承包商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或现场出现没有向监理报审合格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
⑷对承包商出现如下现象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控制的:
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现场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不符合项报告》长期不能关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2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1)编报的设计质量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未经业主方批准,擅自发放设计变更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3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派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部门,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和试验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施工劳务人员未经培训即行上岗,或者承包商“以包代管”,造成工程实体施工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
⑷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
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纠正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长期不能封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配备和人员派遣不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响应,或者主要监理人员未经业主代表批准擅离职守的。
⑵没有编制监理细则即批准专业工程开始施工,旁站监理没有编制旁站方案的,或者监理细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⑶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⑷违反程序准许承包商组织施工,或者发现承包商违反程序施工不加制止的。
⑸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或质量检测机构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⑹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或者分部分项工程,被业主例外控制、工程质量大检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
⑺没有充分履行质量监理职责,被监理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⑻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5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工程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因质量检测机构的过错,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⑵质量检测人员与承包商和/或工程监理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⑶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7.2责令清退
7.2.1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工程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清退、更换相关人员或分包单位:
⑴项目经理、质量经理不满足合同要求,或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质量工程师不能履行项目质量管理职责,对承包商现场不良质量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已经或者预计可能造成质量不合格品率失控的。
⑶项目管理人员以非正常手段,试图影响业主人员、监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对其项目质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⑷对业主、监理的质量管理指令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⑸业主项目部或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清退或者更换的其他情形。
7.2.2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清退或者更换相关人员和/或分包单位:
⑴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不能适当履行本专业的施工质量控制职责,已经或者预计可能造成本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率失控的。
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分包单位未经业主授权代表事先批准,作业人员/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不合格品率高于正常水平的。
⑷工作人员或者分包单位以非正常手段,试图影响工程监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对其施工质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⑸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清退或者更换的其他情形。
7.2.3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工程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更换相关人员:
⑴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监理义务、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
⑵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本专业的质量监理职责的。
⑶监理工程师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⑷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更换的其他情形。
7.2.4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工程质量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更换或者清退相关人员:
⑴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不能有效领导其派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⑵主要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不能适当履行相应的质量检测职责的。
⑶质量检测人员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提供不真实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⑷以分包、变相分包形式,使用非本机构名下注册的检测从业人员的。
⑸业主工程质量部认为需要责令更换或者清退的其他情形。
7.3停工整顿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或者预计可能严重影响单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目标实现的,在报经工程控制指挥部同意后,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工整顿:
⑴在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甚至失控的。
⑵不合格品率居高不下,其他措施已经不能扭转严重局面的。
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未能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
⑷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情节严重的。
⑸业主认为需要停工整顿的其他情形。
8.附表
附表1《EPC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附表2《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附表3《工程监理单位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附表4《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附表5《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附表1:
EPC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版次:
项次
质量违约事件
违约金元/项(或人次)
1.1
派驻现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没有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质量经理,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5000
1.2
项目经理、质量经理不满足合同约定,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1.3
质量管理人员未经业主批准离开现场1天及以上,或质量经理每月驻现场未达到22天,质量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未达到26天。
2000
1.4
没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
1000
1.5
没有按时编报的项目管理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的,或者其编制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
未能及时按业主、监理要求督促承包商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的,或现场出现没有向监理报审合格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
1.7
现场出现隐蔽工程或A、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组织验收的或停检点未经质量监督站检查的就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1.8
对业主、监理的质量管理指令拒绝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1.9
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3000
1.10
未能督促并验证承包商对业主、监理、质量监督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时关闭。
1.11
现场出现进场的材料、配件、设备未向监理报验合格或未办理紧急放行手续就擅自使用的,视为EPCM承包商对承包商监督不到位。
1.12
施工现场不建立质量曝光牌的,或对承包商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曝光的,或承包商对施工承包商不进行月度质量考核的。
1.13
没有督促承包商按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程序完成自检并留下记录,就向监理机构申报组织工序质量检查验收的。
1.14
未按《焊工管理规定》督促承包商组织焊工考核并参加监考的。
1.15
没按业主要求提交质量周报、质量月报和质量会议材料的,或质量经理未请假缺席业主月度质量例会的。
1.16
未能督促承包商同步编制完成施工文件和/或质量记录,或者编制质量多次出现严重不符合相关规范和业主要求的。
1.17
未配备满足日常工程质量检查需要质量检测仪器和设备。
附表2:
承包商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2.1
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2.2
施工项目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2.3
2.4
没有按时编报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和试验计划,或者其编制工作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5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并签认即行施工的。
2.6
没有遵循业主认可的短名单,擅自进行施工或者采购分包的。
2.7
没有进行书面的施工技术交底,或者未将质量计划和业主质量要求向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并留下记录的。
2.8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施工机具、工程物资、监视和测量装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即用于工程的。
2.9
现场作业环境影响工序施工质量,或者未对现场的采购物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进行有效防护的。
2.10
按规定对施工劳务人员进行质量培训,或者施工作业班组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议并留下记录的。
500
2.11
工序作业没有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指出后不能即时改正的。
2.12
没有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程序并留下记录,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序质量检查验收的。
2.13
A级、B级质量控制点没有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组织验收,或者上道工序质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2.14
施工文件和/或质量记录未能同步编制完成,或者编制工作质量严重不符合相关规范和业主要求的。
2.15
工程质量大检查指出的不符合项/不合格品超过5条,或者纠正措施不能杜绝类似不符合/不合格事件再次发生的。
2.16
没有按照业主要求打造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首件样板,或者执行施工质量首件样板引路绩效不佳的。
2.17
不能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确定检验批,配合质量检测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18
违反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2.19
业主、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质量问题,逾期30日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纠正的。
附表3:
工程监理单位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3.1
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领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监理义务、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本专业的质量监理职责的。
3.3
专业配备和人员派遣不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响应,或者监理人员未经业主代表同意擅离职守的。
3.4
监视和测量装备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适当配备的,或配备未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
3.5
3.6
没有按时编报监理规划、监理质量计划,或者其编制工作质量严重不符合业主质量管理要求。
3.7
没有编制监理细则即批准专业工程开始施工,没有编制旁站方案即实施旁站,或者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工作质量严重不符合业主质量管理要求的。
3.8
经审查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3.9
施工机具、工程物资未经报验签认即用于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未加制止或者制止无效但没有报告业主的。
3.10
监理工程师没有坚持每天的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违规作业未加制止或者制止无效但没有报告业主的。
3.11
未按规定组织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的检查验收,或者质量验收不合格即允许/默认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未达到每周对C点抽检10%且不少于1点的。
3.12
监理工程师不能执行设计文件、坚持质量标准,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序和/或物资作为合格品进行验收的。
3.13
工程监理文件和其他质量记录编制不及时、整理不规范,或者不能真实反映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真实情况的。
3.14
不能按时完成质量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将准确的数据和结论及时报告业主质量管理部的。
3.15
监理工程师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3.16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或者分部分项工程,被业主例外控制、工程质量大检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
3.17
没有充分履行质量监理职责,被监理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
3.18
没有按照业主质量管理要求,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或者编制工作质量严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19
业主书面通知的质量问题,逾期30日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纠正的。
附表4:
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一览表
4.1
派驻现场的检测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不能有效领导其派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自律运行的。
4.2
主要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相应的质量检测职责的。
4.3
4.4
监视和测量装备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适当配备的。
4.5
没有按照业主质量管理要求,按时编报质量检测计划、重要检测事项的工艺技术方案的。
4.6
试验场所的环境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者没有保存主要设备使用和环境状况的原始记录的。
4.7
受理不符合见证取样制度的检测事项委托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的。
4.8
发现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现场检测工作没有按照规定暂停的。
4.9
检测报告不能准确、规范地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或者与监督检测的质量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
4.10
质量检测人员与其他外部组织恶意串通,提供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或检测报告的。
4.11
分包或者以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检测任务的。
4.12
因质量检测机构的过错,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4.13
附表5:
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编号:
工程名称:
质量违约
单位名称
事实描述
填制人:
填制时间:
年月日
相关证据名录
适用条文
适用金额
质量管理部
审定意见
签发人:
签发时间:
年月日
送达人
送达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转往单位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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