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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水泵一用一备
5
软化水箱
L*W*H=1500*1500*1800
个
材质为玻璃钢
6
全自动软水器
RM2-5,G=5m3/h,N=300W
套
带配套连接设备
7
射频水处理器
SYS-200C1.0GS/C-F,N=0.6KW
过滤、防腐、防垢.配带减震器及连接管件
8
SYS-250C1.0GS/C-F,N=0.6KW
9
方形横流冷却水塔
进出水37.5/32℃
Q=150m3/h,N=7.5KW
10
集水缸
∮=350㎜
11
分水缸
12
热交换机组
LTHS-K-0.53
Q=633KW一次水:
95/70℃
二次水:
60/50℃
带2台热水循环泵G=24m3/h,H=28mH20,N=11KW
2.冷水机组规格及性能参数
2.1青岛开发区金凤凰花园酒店三期工程空调设计冷负荷为
2*633KW。
单台螺杆机组制冷量:
≥633KW(建议制冷量范围为+5%)
2.2投标单位所投机组单台机组制冷量必须大于等于招标冷量要求,各投标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螺杆式冷水机组。
机组压缩机为国外进口品牌,需提供有效证明
2.3冷冻水温度:
t进=12℃,t出=7℃;
2.4冷却水温度:
t进=32℃,t出=37℃,(当t进=30℃,t出=35℃则必须标明当t进=32℃,t出=37℃状态下冷水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及满负荷耗电指标)
2.5工作电源:
交流三相,380V10%,50Hz;
2.6冷冻水侧工作压力1.0MPa;
2.7冷却水侧工作压力1.0MPa;
2.8冷媒:
必须符合中国现行环保标准要求的环保冷媒如:
R134a或R22
2.9蒸发器、冷凝器水侧压力损失在名义工况下不得超过0.09MPa;
2.10压缩机负荷调节范围:
15%-100%范围内无级调节;
2.11蒸发器和冷凝器必须具有BR1级压力容器许可证
2.12机组必须配备用于机房自动化控制的远程通讯协议接口(即机组必须带网关),通讯协议为R485。
3.冷水机组技术要求
3.1冷水机组设计使用寿命不得低于25年。
3.2机组应满足每天工作时间为24小时,每年连续工作不得少于6个月。
3.3机组应包括(但不限于):
压缩机、电动机、蒸发器、冷凝器、启动柜、控制柜、冷媒、减振垫、润滑系统、及保证机组运行的零配件。
3.4当电压偏差为额定值的10%时,机组应能正常启动、运行。
3.5机组技术水平应达到目前国际先进水平。
3.6机组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测,内容为:
3.6.1电气测试
3.6.2耐压绝缘测试
3.6.3电气接线测试
3.6.4电机绕组温度测试
3.6.5启动电流测试
3.6.6水压试验:
要求1.5倍工作压力
3.6.7检漏测试
3.6.8真空测试
3.7控制系统功能
3.7.1机组的运行过程由微机控制,根据负载变化而自动控制机组的运行。
3.7.2系统应有完整的故障自动保护、报警和自动诊断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储蓄并显示全部的故障与报警信息。
3.7.3控制屏为中文显示,能显示各种运行状态,并至少精确显示以下运行参数:
3.7.3.1冷冻水进出水温度
3.7.3.3蒸发器和冷凝器制冷剂温度和压力
3.7.3.6电机额定负载电流、电压
3.7.4机组的安全保护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3.7.4.1蒸发器低压保护/冷水温度过低保护
3.7.4.2冷凝器高压保护
3.7.4.4冷水、冷却水流量不足/意外停止保护
3.7.4.6安全阀保护
3.7.4.7电机过载、短路保护
3.7.4.8电机缺相、反相保护
3.7.5机组控制中心可采用标准协议与楼宇控制系统通信,设备出厂时必须配备远程通讯协议接口(即每台机组必须带网关),通讯协议为R485。
3.7.6控制系统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3.8总电源启动柜(随设备配套)
3.8.1启动方式为:
星三角启动,有效的减低对电网的冲击。
总电源启动柜上口进线由总包方负责施工,总电源启动柜要求预留足够的接线空间与接线母排。
由启动柜与机组之间的电缆及线槽以及机组各部位的接线均由供方负责。
控制柜中开关及部件需用施耐德。
3.8.2冷水机组厂家负责的电气设备及安装部分必须符合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8.3电气控制箱应具备防水防潮技术措施,电路原理按标准图集配置并满足系统工艺设计要求,布线规范、美观(达到建设单位要求),面板具有转换开关、启停按钮、电源信号显示、设备运行信号显示、电压表、电流表等,变频控制柜带文本显示功能所选用的主要电气元件等均为ABB、施耐德产品,变频器、软启动器采用ABB或施耐德产品。
所有金属导线一律为铜芯导线,配置电压、电流显示仪表,具有电源信号显示、水泵运行信号显示。
3.9水泵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采用低噪音系列产品,水泵必须满足设计温度要求,轴承采用瑞典SKF产品或日本NSK产品,机械密封采用德国博格曼进口机封;
配套电机Y2系列节能电机,绝缘等级为F级,防护等级IP54;
制造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热水循环泵泵体材质采用铸钢材质,叶轮材质采用不锈钢材质,轴采用40Cr材质。
3.10提供如下数据
3.10.1压缩机电机消耗功率,机组在100%,75%、50%及25%负荷时耗电指标。
3.10.2机组的满负荷能效比COP及部分负荷系数NPLV,要求必须出具设备生产商盖章的经过ARI认证的机组电脑选型纸。
3.10.3冷冻水和冷却水流量、压降;
3.10.4机组尺寸、重量;
3.10.5压缩机形式;
3.10.6节流方式;
3.10.7需注明机组大修时间;
3.10.8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参数。
3.11机组应成套供应,含货物本体、制冷剂、保温保冷、备品备件等。
3.12机组所有配管接口均采用国标法兰接口。
3.13铭牌及各种标志
3.13.1所有提供的铭牌、指示、警告标识必须具有中文表示;
3.13.2铭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材料应耐腐蚀、耐磨的金属材料,必须牢固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3.14冷水机组产地要求
3.14.1冷水机组所有部件及整机质量均由整机制造商负责。
整机合格证必须由整机制造商开具;
3.14.2若供应商为某生产厂委托的代理商,中标后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所代理的原生产厂产品;
3.14.3合资(独资)空调必须详细注明进口件的名称、产地、数量,并列出原材料清单并提供有效证明;
3.14.4空调设备的整体主机若为整机进口,应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口零配件的海关报关单;
进口原器件的明细表;
注明品牌、产地及进口单等内容;
3.14.5为保证机组的使用性能,要求下列部件必须为进口,并注明原产地及品牌且需提供有效证明:
压缩机、节流器件、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油滤器、干燥过滤器、比例积分调节阀。
4.低噪音方型横流式冷却塔技术要求
4.1单台冷却水量:
150m3/h。
4.2进出水温度:
37.5℃/32℃(外部环境湿球温度28℃)。
4.3热力性能要求:
按水温降对比法求出的实测冷却能力与设计冷却能力的百分比不得小于90%。
4.4材质要求:
方形刚性桁架结构,壳体采用优质玻璃钢制作,表面胶衣树脂处理,下部水槽采用全玻璃纤维毡质玻璃钢。
桁架、支架、槽钢、角钢、爬梯、连接螺栓及其它金属材料均为热镀锌型。
4.5传动机构要求
4.5.1电机:
采用进口或合资电机,电机绝缘等级F级,IP55防护;
电机应适应于或优于规格书中提供的供电要求并与风机配套。
4.5.2风机:
风机特性参数应符合设计工况,并采用进口或合资风机,铝合金材质,要求强度可靠,表面光洁,各截面过渡均匀,无裂缝、缺口、毛刺;
风机叶距离塔体内壁之间的间隙应保持均匀,其最小间隙不大于0.008D(D为风机直径),风机应做动、静平衡试验,并按“刚性转子平衡精度”精度等级取G6.3。
平衡力矩由计算求出。
叶片平衡后应定位、编号。
4.5.3皮带:
采用进口联组带,带轮须经特殊防锈处理,经久耐用。
4.5.4轴承:
采用进口轴承NSK或SKF。
4.6飘水率:
<
0.01%
4.7噪声:
运转声音测定距离10m时,≤58dB(A)
4.8塔内填料
4.8.1采用冷却效率高、通风阻力小、抗弯折的阻燃材料。
4.8.2填料安装时要求间隙均匀,顶面平整,不得出现塌落、叠片现象,每平方米承力≥2.94KN,填料片不允许出现穿孔、破裂,清洗维护简便易行;
入风百叶为FRP易拆卸,并至少有两次折射以防水花外溅及阳光直晒。
4.9配水系统:
布水器应布水均匀,冷却水应均匀的布洒在填料顶部,并且布水器应有防异物装置,不易堵塞,清理维护方便。
4.10冷却塔应设自动、手动补水装置,并留有溢流及排污口。
补水器采用浮球式,球、阀体黄铜材质,其动作应严密灵活,并设有缺水(低水位)、溢流保护装置,当出现故障时,给主机发出故障信号,待故障排除后主机方可正常工作。
集水槽深度不小于500mm。
4.11塔体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强度,能承受6级地震,12级风力。
4.12冷却塔应有检修、维护、安全等措施。
4.13冷却塔运转重量:
单台运转重量≤4340kg。
4.14冷却塔基础尺寸:
由中标单位提供并一同提供冷却塔所需的其他数据。
4.15电源:
380V/50HZ
4.16带电控柜和配套控制系统,总电源启动柜上口进线由总包方负责施工,总电源启动柜要求预留足够的接线空间与接线母排。
4.17预留自控接口,通讯协议为R485
4.18冷却塔要求为中档产品:
荏原、马利、斯频德、良机、金日、南京大洋。
中标单位须对散件进行组装成成品,安装有总包单位负责。
4.19采用黑色金属制作的构件表面应作除锈、防腐处理。
4.20减震装置(弹簧阻尼)需附选型计算说明书。
4.21投标人负责设备包装、运输、吊卸、设备进场落地及现场指导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运行、技术操作培训、售后服务。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情况下)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标(如果被买方接受的情况下)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的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退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选用以下第
(1)种方式,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特快专递将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货物对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8.保险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0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30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上述完整的技术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正常保养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实用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据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
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尝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供货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8.履约保证金保函
18.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其基本账户的开具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不少于合同规定预付款或订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9.仲裁
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和同其他部分应继续进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合同修改
23.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需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开始生效。
27.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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