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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遵守交规,避免事故
第二节有序集散,防止踩踏
第三节外出活动,防止事故
第四节守法明礼,遏制暴力
第五节注意卫生,安全饮食
第六节消防安全,预防火灾
第七节健康上网,远离网瘾
第八节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第九节破除迷信,远离邪教
第十节灾害自救,沉着应对
第十一节洁身自好,远离赌博
上 篇 高中生法律知识篇
主要向高中生介绍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了解宪法、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且介绍了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第一章 法的基础知识
【导读】本章介绍了法的一般概念、法的作用以及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在当代中国,一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和“法律”在其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通用的。
但是,当我们谈到法的具体形式的时候,“法律”则只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的形式有多种,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首先,法是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在这一点上,法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技术规范通常指工厂制造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自然法则反映的则是自然界的变化规律。
其次,法作为一种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和影响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的;
习惯、宗教领域的社会规范则是建立在某种文化传统或民族信仰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舆论监督或人们内心的信念而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形成一般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
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法具有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是从法的属性上来讲的。
就一个国家的具体效力而言,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有些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如宪法、民法、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者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而那些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则可能更为有限。
因此,不能将法的普遍性作片面的理解。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看一看】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张某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3900元。
物业公司经多次讨要未果后,将业主张某告上法庭追讨该笔物业费和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但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的滞纳金则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迟迟不予履行,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多次通知张某履行,但张某仍然不予理睬。
后经调查发现,张某有稳定工作,且在多家商业银行中有存款。
鉴于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遂依法裁定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司法活动的结果,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张某拒不履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法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
②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法的预测作用,也是法的可预测性,表现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亦即法的强制性,表现在:
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是就法对一国的政治、社会的影响来说的,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促进国家富强、民主和文明建设。
例如,法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通过界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通过确立完善的司法制度,以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防止和制裁其滥用权力及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纠纷。
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为之提供法律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如仲裁、复议、诉讼等。
第五,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邹兵是重庆渝北区某村一霸,平日里横行乡里,村民们都敢怒不敢言。
2008年3月2日,邹兵醉酒后回到家里,夜闯嫂嫂段凤的卧室,图谋不轨。
段凤极力反抗,情急中抓起放在屋内的扁担对邹兵一阵猛打,邹兵当场被打死。
案发后,段凤很快被公安机关逮捕。
但令人意外的是,当地200多名村民在得知段凤被抓后,联名上书法院为她求情,称段凤大义灭亲,为村民们除去了“村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凤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属防卫过当,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是公正的。
邹兵虽然是村里的一霸,但其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本案中,邹兵夜闯嫂嫂卧室,图谋不轨,段凤当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防卫不能过当,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会议上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之后,于2005年11月,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法治整个运行过程的方针和原则;
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不因领导人个人的因素而改变。
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四个特点。
依法治国包含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权力制约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其中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红星高中举办了“学习‘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专场辩论赛。
对阵双方是高二(3)班和高二(6)班。
双方围绕“规范社会秩序更需要道德还是法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高二(3)班代表队认为规范社会秩序更需要道德,因为道德的力量更为高尚,可以让个人自觉遵纪守法;
高二(6)班代表队则认为法律的作用更为强大,只有通过立法、司法、执法一系列活动,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良好、和谐的社会秩序。
双方代表将专业知识与个人见解相结合,旁征博引、辩驳有力,充分展示了良好的法律素质和精神风貌。
赛后,赵老师对整个比赛进行了点评。
他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是互为补充的关系。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的特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求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奠定了立法基础。
我国法律体系大体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
(一)宪法
我国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以及国家标志象征的法律,以及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部门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先后出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有了更全面、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我国的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也是其中具有基础作用的法律。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诉讼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
非诉讼程序法包括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第二章 法与国家
【导读】本章从宪法入手,侧重介绍了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小明快6岁了,父母将他送到了当地的小学,没想到却被拒之门外。
校方的理由是张小明患有先天残疾,根据校方内部的有关规定,不能接纳张小明入学。
张小明的父母大为恼火,多次交涉未果。
后来区教育局出面,对小学校长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帮助小明顺利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非法剥夺。
宪法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学校的内部规定和宪法抵触的无效。
第二节 宪法与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现阶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
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三、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一)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
其参政的基本点是:
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这一制度是各政党组织形式多样性和目标方向一致性的统一,广泛民主与集中领导的统一,将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集中统一的意志,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这一制度以自身广泛的社会基础、组织构成和代表性为特征,通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进一步扩大社会各方面成员有序政治参与,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能够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第三,这一制度把协商合作与互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和实践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能够保持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这一制度通过举荐非中共人士进入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同中共干部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优化了国家干部队伍结构,凝聚了各方面人才,能够推进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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