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信息显示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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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信息显示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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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PMH/T5015-2004
北京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4]5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
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____年5月1日起实行。
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民航总局基函[1998]056号文-------关于委托编制《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函而编制。
本规范共分4章,1个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邮编:
10011,电话:
(010
64965119。
由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规范中错漏在所难免。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规范中不适之处将会不断增加。
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军涛
1总则…………………………………………………………
(1)
2术语和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2)
3技术内容……………………………………………………(4)
3.1一般规定…………………………………………(4)
3.2系统设计…………………………………………(4)
3.3终端显示内容的基本要求………………………(6)
3.4显示终端的设计要求……………………………(7)
3.5航班信息显示终端可视距离的一般要求………(8)
3.6航班信息显示信息的传输方式…………………(9)
3.7部件安装与线路敷设……………………………(9)
3.8供电、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10)
3.9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及电源设备间的环境要求(12)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4)
附:
条文说明……………………………………………(1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的规划及设计。
1.0.3 民航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重视环境保护,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2术语
2.1.1显示终端:
用于显示航班信息的各种显示设备,包括程控翻板、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液晶显示器、发光二极管显示器、等离子平板显示器、电视机等。
2.1.2局域网:
是计算机通信的一种方式,也称局部网。
它是由一些相互连接的具有通信能力的个人计算机组成,一般运用于有限距离内的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和信息的传递。
局域网内最基本的物理形式是采用某种类型的光纤或电缆,把两台或多台计算机连接起来,以形成这些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路。
2.2符号
2.2.1CATV---CableTelevision
有线闭路电视
2.2.2CRT---CathodeRayTube
阴极射线管
2.2.3FIDS---FlightInformationDisplaySystem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2.2.4GUI---GraphicalUserInterface
图形用户界面
2.2.5LAN---LocalAreaNetwork
局域网
2.2.6LCD---LiquidCrystalDisplay
液晶显示
2.2.7LED---LightEmittingDiodes
发光二极管显示
2.2.8PDP---PlasmaDisplayPanle
等离子平板
2.2.9SITA---
国际航空电信(集团)协会
2.2.10TCP/IP---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InternetProtocol
传输控制协议
2.2.11TV---Television
电视机
3技术内容
3.1一般规定
3.1.1民用机场航站楼的航班信息显示系统主要功能是根据航班的变化,向旅客和工作人员发布相关的航班动态信息。
3.1.2系统设施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20~+;
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10~+;
室内工作的设施:
0~+;
3.1.3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内产品性能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认定的质检部门测试认定,国外产品性能符合国际有关标准;
2航站楼FIDS工程设计中同一类型的显示终端和安装架的选择,其性能外观宜一致。
3.1.4利用有线闭路电视系统显示航班信息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等的有关规定。
3.2系统设计
3.2.1航班信息显示系统(FIDS)是由各种显示终端和相应的若干个终端控制计算机服务器和其他网络辅助设备组成的一个计算机局域网-LAN。
3.2.2航班动态显示系统应包括:
网络设备、系统操作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系统信息数据库及显示终端。
3.2.3航班信息显示系统(FIDS)可利用统一的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也可单独设立。
3.2.4对设有综合布线系统的航站楼,终端控制计算机与服务器之间的网络传输媒介应利用综合布线系统。
3.2.5显示终端的种类及工作站与终端之间的传输和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和经济条件确定,。
3.2.6通过航班信息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实现对显示终端进行集中控制和单独控制的功能。
3.2.7航班信息显示系统中的计算机网络应满足如下要求:
1采用分布式结构技术:
可将服务器上运行的部分工作重新定位到客户机上;
2开放性:
采用开放互联协议技术支持多种国际标准协议;
3可扩展性:
根据用户需要方便的增加终端控制计算机或显示设备,并由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再设置;
4可靠性:
主机系统应具有冗余、备分功能;以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5安全性:
系统应具有安全措施和防病毒措施;
6工业标准网络设备:
网络设备应完全能够从市场上现有硬件产品中选购。
3.2.8显示设备可采用:
发光二极管显示屏—LED
液晶显示屏—LCD屏;
阴极射线管显示屏—CRT显示器;
等离子平板显示器—PDP显示器;
有限闭路电视系统显示终端—CATV电视机。
3.3终端显示内容的基本要求
显示终端所显示的内容必须能够通过软件以多种方式进行显示,灵活地配置显示行数,根据预先调节设定的时间进行换屏显示,换屏显示应有多种方式供选择。
显示中文文字应为国标汉字。
各类显示终端的显示内容基本要求内容如下:
3.3.1进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在高峰进港时间内,宜同时显示1小时内预计到达的飞机进港航班信息,其显示内容必须包括:
航班号、始发站、经停站、预计到达时间、到达时间及备注等信息。
3.3.2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在出港高峰时间内,国内航班宜显示1.5小时内预计起飞的飞机出港航班信息,国际航班宜同时显示2.0小时内预计起飞的飞机出港航班信息,其显示内容必须包括:
航班号、目的地、经停站、起飞时间、办票时间和备注,并可显示办票柜台号等信息。
3.3.3值机办票引导显示终端:
必须显示所要办理的航班号、到达港、宜显示办理时间,并可显示客舱等级、经停站、登机口和航空公司标志等。
3.3.4安全检查引导显示终端:
必须显示正在安检的航班号和到达港。
3.3.5侯机引导显示终端:
必须显示旅客侯机的航班号、目的地、侯机室或登机门编号。
3.3.6登机提示显示终端:
应显示旅客登机的航班号、到达港、起飞时间及备注等信息。
3.3.7行李提取引导终端:
应显示行李转盘所输送行李的航班号、始发站和行李转盘编号等信息。
3.3.8行李提取显示终端:
应显示行李转盘所输送行李的航班号、始发站和提示等信息。
3.3.9进港行李输送显示终端:
宜显示进港行李转盘所输送行李的航班号、始发站和备注等信息。
3.3.10出港行李分捡显示终端:
宜显示行李转盘所传送行李的航班号、到达港、目的地、起飞时间及备注等信息。
3.3.11国际进、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应中英文同屏显示。
3.3.12国内进、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可中、英文同屏显示,在少数民族文化比较突出地区地航站楼,宜同屏或分屏显示中文和最具代表的少数民族文字。
3.3.13除进、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外,其余各显示终端应同屏显示中、英文内容。
3.3.14其他旅客显示终端可根据航站楼的流程和功能设置终端。
3.4显示终端的设计要求
显示终端的设置应根据航站楼的流程、建筑型式综合考虑,设置地点应便于旅客和工作人员方便、直观的了解航班动态内容,并应尽量减少因观看航班动态而影响进、出港旅客和工作人员的通行。
3.4.1国际、国内进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大中型机场应单独设置显示终端,宜分别设置在国际、国内进港大厅内,小型机场国际、国内进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可合并设置,宜设在国内进港大厅内。
3.4.2国际、国内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
大中型机场必须单独设置显示终端,并应分别设在国际、国内出港大厅内。
3.4.3值机办票显示终端:
宜设置在各个办票柜台地正上方,数量与办票柜台数量一致。
对大型航站楼,可增加办票区域划分提示的显示终端。
3.4.4安检检查显示终端:
宜设置在安检入口上方,可分散设置,数量与验票柜台数量一致。
3.4.5侯机引导显示终端:
宜设置在安检通过后的咨询服务台附近。
3.4.6登机提示显示终端:
根据航站楼侯机区平面布局,卫星式侯机厅宜设置在大厅内各分侯机室入口门的上方;指廊式侯机厅宜设置在各分侯机室登机门的上方。
3.4.7行李提取显示终端:
宜分散设置在行李提取转盘处。
3.4.8进港行李输送显示终端:
可分散设置在行李到达输送转盘输入口处。
3.4.9出港行李分拣显示终端:
对设有行李自动分拣系统的行李转盘,在出港行李输送转盘的各搬运处宜分别设置行李分拣显示终端。
3.4.10操作员可在授权情况下通过终端控制计算机,对所控制显示屏的显示内容进行更改,发布通知、消息。
3.4.11控制系统计算机应随时校时。
3.5航班信息显示终端可视距离的一般要求
3.5.1LED显示屏的可视距离范围应达到3~,可视角±60°;
3.5.2LCD显示屏的可视距离范围应达到3~,可视角±60°;
3.5.3PDP显示器的可视距离范围应达到2~,可视角±80°;
3.5.4CRT显示器的可视距离范围应达到2~,可视角±50°;
3.5.3CATV-TV的可视距离范围应达到2~,可视角±50°。
3.6航班信息显示信息的传输方式
3.6.1显示终端的终端控制计算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住服务器的物理连接应利用航站楼内的综合布线系统。
3.6.2终端控制计算机与所控制的各个显示终端的物理连接,应根据显示终端的接口类型与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确定。
宜采用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的水平子系统进行连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单独布线的方式连接。
3.6.3系统的传输设计要满足系统的可靠性要求,减少传输线缆的数量和施工难度。
3.7部件安装与线路敷设
3.7.1系统中所用部件应具备防止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的屏蔽性能。
室外使用的部件还应优良好的防潮、防雨和防霉措施。
在有盐酸雾、硫化物登污染区使用的部件,还应具有抗腐蚀能力。
3.7.2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部件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便于测试、检修和更换;
2应避免将部件安装于高温、潮湿或易受损坏的场所;
3在室内安装系统输出口用户面板,其下沿距离室内地面的高度应为﹑或.
FIDS网络设备及CATV前端设备宜组装在结构坚固、防尘、散热良好的标准箱、柜或立架中。
部件和设备再立架中应便于组装、更换。
立架中应留有适量的空余位置。
3.7.4FIDS机房宜设置在控制台。
控制台在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
3.7.5电缆分支器、分配器、适配器等部件可安装在楼内的吊顶和墙壁上,并应便于维修。
3.7.6FIDS机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的电缆线槽内。
对改建工程或不宜设置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机房,也可采用电缆桥架或电缆沟敷设。
3.7.7电缆线路路由设计,应使线路短直、安全、稳定、可靠,便于维修、检测,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场所,减少与其他管线的交叉跨越。
3.7.8电缆在航站楼的主干线路宜采用电缆桥架,至用户各分支线缆的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建航站楼或有内装修要求的已建航站楼内,可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对无内装修要求的已建航站楼,可采用线卡明敷方式;
2弱电系统的信息电缆与电源线不能同管敷设,若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应用金属隔板隔开;
3水平明敷的电缆与明敷的电力线的间距不应小于。
3.8供电、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3.8.1民用机场航站楼航显系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其防雷与接地是整个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地重要组成部分,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统筹规划,协调设计,有条件时应同步进行。
3.8.2航显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是防止由于雷击航站楼防雷装置,使共用接地系统电位升高对航显系统地反击、雷电感应及操作过电压等产生的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对航显系统工作和系统信息设备造成干扰和破坏。
3.8.3航显系统进行防雷与接地设计时,应认真了解航站楼强电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地设计、航显系统的规模和具体消息设备的要求,以便做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避免盲目性。
3.8.4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磁场强度,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应做成空间电磁屏蔽结构,即将其构成空间的钢筋混凝土顶板、钢筋混凝土墙、柱和钢筋混凝土地板内的钢筋就近连同,构成法拉第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并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3.8.5引进、引出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器线缆宜选择线缆,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和引进、引出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子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3.8.6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电位差,沿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内四周围宜设等电位连接带,引进、引出室内的导电物、电力路线、信息路线等均应在进、出口处与环行等电位连接带连接,并与室内空间屏蔽结构和其他金属物、设备金属外壳连接。
3.8.7航显系统信息设备的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见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做等电位连接,其其接地网的形式宜采用“M”型网型结构。
3.8.8引入、引出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源线缆和信息线缆,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1屏蔽线缆应至少在线缆两端和中间连接器处,做等电位连接;
2非屏蔽线缆应在引入前或引入后套长以上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两端要做等电位连接。
3.8.9雷电波侵入的主要途径室引入引出系统的航显金属线缆,其防护的主要方法是加装限压型电涌保护器(SPD),以便逐级泻放雷电感应能量,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原则,必须符合国标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部分的规定。
3.8.10当加装两极电涌保护器时,应保证两极电涌保护器的协调性。
3.9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及电源设备间的环境要求
3.9.1建筑面积应根据信息设备需求而定,但一般不小于20㎡。
3.9.2应有良好的电气防护和防雷与接地措施。
3.9.3与航显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
3.9.4全天温度宜为22~;全天相对湿度宜为40~75﹪,不得结露。
3.9.5工作台面最小工作照度为200lux;且应设置应急照明和事故照明;
3.9.6室内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4.5kN/㎡,并宜设置防静电活动地板,防尘活吊顶顶棚,双层密闭加纱玻璃窗,向外开双扇防火门,且门宽度不应小于,门高不应低于。
,
3.9.7室内设备的布置,应满足设备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要求,一般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背后检修距离不小于;设备维护距离不小于;室内主通道不小于。
3.9.8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的位置设计应综合考虑如下条件:
1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的位置应尽量靠近航显系统负荷中心,但应远离发电机房、变电站、水泵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和电梯、扶梯、强电竖井等可能产生强电磁干扰的场所,否则应采取屏蔽等抗干扰措施;
2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不宜设置在航站楼的顶层,并宜避开其外围结构柱,以防雷击电磁脉冲的干扰;
3当航显系统与消防保安中心合用控制室时,其位置应首先满足消防和保安系统的要求。
3.9.9如航显系统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中央控制室应敷设电源设备间,其室内环境设计应综合考虑如下条件:
1建筑面积应根据电源设备需求而定;
2应有良好的电气防护和防雷接地措施,且应实现等电位连接,等电位接地网宜采用“S”型星型结构,并应与中央控制室的等电位接地网连接,连成“S”型星型和“M”型网型连接的组合结构;
3与航显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航显系统电源设备间;
4全天温度宜为10~;全天相对湿度宜为20~80﹪,并不得结露,应有良好的通风;
5工作台面最小照度为100lux,且应设置应急照明和事故照明;
6室内地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应根据UPS不间断电源设备重量和布置情况而定,并宜设置水磨石地板、密闭加纱玻璃窗,向外开双扇防火门,且门宽度不应小于,门高不应低于。
7室内设备的布置,应满足设备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要求,一般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背后检修距离不小于;设备维护距离不小于;室内主通道不小于。
附录A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5-2004
条文说明
北京
3技术内容……………………………………………………(17)
3.1一般规定……………………………………………(17)
3.2系统设计……………………………………………(17)
3.3终端显示内容的基本要求…………………………(18)
3.4显示终端的设计要求………………………………(18)
3.7部件安装与线路敷设………………………………(18)
3.8供电、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18)
3.9航显系统中央控制室及电源设备间的环境要求…(22)
3技术内容
3.1一般规定
3.1.1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主要是根据我国不同的地理环境情况,参考机电部部件环境温度要求选用。
3.1.2系统中所用设备、部件及材料的质量对整个系统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应附有铭牌、检验合格证、产品技术指标和使用说明书。
对进口产品也同样要经过检验才能使用,并应优选国内产品,选用的国外产品应符合国内活国际的有关行业标准,其性能指标必须优于国内产品。
3.1.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对有线电视系统的前端、传输、分配等有着详细的要求,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3.2系统设计
3.2.1通常计算机地面信息系统的网络设备有着较高的配置,在中小型机场FIDS系统设计中,利用计算机地面信息系统的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可节省部分硬件设备的投资。
3.2.2对FIDS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计要求是要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以及比较好的性能价格比。
3.2.8条文中所列的系统显示终端为国内外航站楼目前较多采用形式,并未包括现在所有使用的终端类型和未来可能发展的显示终端;选择不同种类的显示终端和传输、控制方式均能提供旅客所必须的信息,但工程造价和显示质量及装饰效果相差很大,设计中应根据航站楼的内装修形式和装修标准进行选择,以达到经济实用和较高的性能价格比。
3.3终端显示内容的基本要求
3.3.1~进、出港航班信息显示终端能同时显示高峰进、出港时间的多少,决定了显示屏的数量或大小,进港时间定为1小时是综合各方面后确定的,设计中可根据所用的显示终端形式适当调整。
出港时间定为国内旅客1.5小时、国际旅客2.0小时是根据民航办理机票所要求的时间确定的。
3.3.3航班号、到达港是值机办票引导显示终端必须显示的内容,其他内容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显示终端的类型及是否有其他辅助显示设施等等因素综合考虑。
3.3.4~条文确定的显示内容不是唯一的要求,实际显示内容的多少和显示形式根据所选择的显示终端不同可有所不同。
3.4显示终端的设置要求
3.4.1~各显示终端的设置要求是根据航站楼的整体布局和工艺的基本流程,结合民航现有航站楼的使用要求和习惯确定的,即要便于工艺流程中不同旅客能够方便的了解相关的航班信息,引导旅客办票、登机等,保证工艺流程的顺畅,又要兼顾航站楼的内部造型与装修效果。
3.7部件安装与线路敷设
3.7.1在部件和系统中,防止外界电磁波侵入系统造成对系统信号的干扰和抑制系统内电磁信号向外辐射,形成对其他通信设施的干
扰是很重要的。
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部件和系统的辐射和屏蔽指标,因此这里只提出了“具备防止电磁波辐射和电磁波侵入的屏蔽性能”。
3.8供电、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
3.8.1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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