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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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工作调研,拟订律师业务工作规则、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关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四)适时组织或接受委托,对我省律师参与的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出具意见;
就司法、执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中涉及法律的有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律师执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有关的社会支持网络,辅助律师提高执业技能和效能;
(六)开展业务理论研讨,组织业务培训,业务宣传、案例辨析和经验总结,参与国际与境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
(七)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文集,对律师专项业务适时开展统计和分析,为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八)根据省律师协会的授权,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设置,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律师事业;
(二)执业五年以上;
(三)在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
(四)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特殊情况时,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可以将执业不满五年的执业律师吸收为委员。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委员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推荐两种形式产生。
(一)市律师协会推荐委员的,由被推荐人填写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市律师协会审核盖章后,报省律师协会核准。
(二)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的,由本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委员共同推荐,主任会议对被推荐人情况进行研究,同意后由被推荐人填写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并报其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盖章,再报省律师协会核准。
市律师协会审核内容为被推荐人是否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第十条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书面报告主任。
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委员会不再保留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未进行当年律师年检的;
(二)调离工作岗位不再从事律师管理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的;
(三)累计两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完成专业委员会交付的任务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每年在《辽宁律师》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告、活动安排和进行年终工作总结;
(三)与本业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关系;
(四)执行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五)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六)部署、检查和评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七)完成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责由分管副会长指定的副主任代为行使。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称职或不履行其职责的,经分管副会长提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免职。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年提交论文或案例;
(三)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建设与拓展。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采取活动备案制度。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应提前将活动计划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作活动纪要。
活动纪要由主任和秘书长签字后,留专业委员会存档,并报至省律师协会备案。
活动纪要包括:
(一)活动名称、地点及时间;
(二)参加活动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
(三)活动的方式、内容;
(四)活动的成果;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问题。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和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
委员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活动方式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拟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省律师协会审定。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省律师协会要求组织开展活动。
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调研、培训等。
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至少应提前7天通知委员。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活动时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形成纪要,活动结束后及时撰写活动综述,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为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借鉴和指导。
由省律师协会审核后统一印发。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七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尽量与地方律师协会活动衔接。
专业委员会可以与地方律师协会共同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以省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或承办省级及以上的区域性培训的,须经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调研、出版书籍等,须事先报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须事先向省律师协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省律师协会委托或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受邀请参加行业内外有关组织举办的交流活动或受邀请成为有关组织的成员,需冠名专业委员会职务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省律师协会同意。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省律师协会拨款;
(二)会议注册费;
(三)地方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赞助;
(四)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应本着“量入为出”的使用原则,由主任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主持拟订预算方案,统一上报省律师协会财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终应就预算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省律师协会拨款的经费存放在省律师协会帐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提出经费使用报告,办理支领和核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活动经费,应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预算应列明收取和支出明细,包括注册费、支持或赞助费、会场费、餐费、会务材料费、讲课费等等。
制作预算应以不盈利、收支平衡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接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监督。
专业委员会应规范、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公章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并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使用公章的,由主任提出申请,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盖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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