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教育局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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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要把宣传《规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社会、家长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
各校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面向学生和家长开展对《规则》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
要利用班团会、家长会、致家长学生一封信等形式,宣传学校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和校规校纪的制定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规则》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31日前)
1.开展检查验收。
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方式进行,由市、县教育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学校《规则》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抓好经验总结。
市委教育局将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各学校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借鉴、能复制、易推广的制度举措,推动全市教育系统惩戒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3.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宣传,尤其是加大对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浓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
县教育局成立xx县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工作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人事股、纠风办、基教股、党办负责人。
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加强实施管理。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能力。
教师要审慎使用教育惩戒,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及时进行处理。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同时畅通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学校要把《规则》贯彻落实工作与全市“师德建设年”、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全面减轻学生负担等工作相结合,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结合,通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体现贯彻落实成果。
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行为,要将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各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教水平。
附件:
1.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监管工作制度
3.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纪律处分申诉复核工作制度
4.xx县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
分信息备案制度
5.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xx县教育局
2021年3月2日
1
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
为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成立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教育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郭富新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林国斌
县教育局副局长
程少峰
刘
昕
李
宾
县教育局副书记
刘志丰
县教育局督学
成
员:
谢金成
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赵昌林
县教育局纠风办主任
郭晓刚
县教育局信访办主任
朱
庆
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
任学明
县教育局基教股股长
张
辉
县教育局党办主任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的监管工作,成立铁岭市教育局教育惩戒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教育局党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基教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纪律处分
申诉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申诉复核工作,成立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纪律处分申诉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申诉复核、纪律处分工作制度,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处理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纠风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信息备案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的信息备案工作,成立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信息备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备案工作制度,对全县中小学校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对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备案。
2
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监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惩戒监管工作,特制定《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监管工作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是否成立教育惩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开展校规校纪的修订工作;
各学校是否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2.加强工作制度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在完善工作制度过程中,是否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
是否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是否报本地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是否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了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
3.加强工作机制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是否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工作职责;
是否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是否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
4.加强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是否深入开展《规则》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
是否深入结合师德建设年活动,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则》,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是否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社会、家长、学生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
5.加强《规则》实施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违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是否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措施适当;
是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是否全面做好教育惩戒的监管、记录工作。
6.加强对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的监管。
重点加强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是否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是否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加强对教师实施《规则》工作的监管。
重点监管学校是否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时,是否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加强对家校协作工作的监管。
重点监管学校、教师是否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家校合力。
9.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管。
重点监管各学校是否将贯彻落实《规则》与“师德建设年”、全面减轻学生负担等工作相结合;
是否通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体现《规则》落实成果,及时纠正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行为;
是否将贯彻落实《规则》情况纳入到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3
申诉复核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专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申诉复核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专。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进行申述,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章
复核受理
第三条受理学生申诉复核的机构为xx县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申述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四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学校复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xx县教育局申请复核,申请方式可以通过网上、书面提交申请。
申述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复核申述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复核申述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通过网络、电话告知。
第五条申述复核材料需要以下附件:
(一)申述复核申请书;
(二)诉求证明相关材料;
(三)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学生提出的复核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申请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三章
复核调查及结论
第七条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处理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xx县教育局教育惩戒、纪律处分申述复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的,做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复核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复核结论书应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核终止。
第十一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附件4
xx县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备案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加强我县教育惩戒信息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普通中小学校、职专校规校纪制定及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县各学校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制度
(一)校规校纪备案审查制度范围包括全县普通中小学校、职专制定的校规校纪的备案和审查工作。
(二)全县普通中小学校、职专制定的校规校纪(待审稿)要在公布执行前10个工作日上报xx县教育局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公布执行。
各学校每学期初7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学期审查备案资料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三)审查内容:
1.教育惩戒是否以育人为目的,符合教育规律;
2.教育惩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3.教育惩戒实际执行是否符合程序和要求;
4.教育惩戒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5.教育惩戒是否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四)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小组一致认为需要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的,学校要及时发布征求意见稿,并在限期内对征求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五)审查通过的,审查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如有修改,上报学校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将修改稿上报审查小组复核,待复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普通中小学校、职专制定的校规校纪要及时向教育局主动备案。
对于不报、瞒报或者迟报的,未经审查擅自公布执行的,一经发现,教育局将对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备案制度
(一)年度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备案制度范围包括一年内全县普通中小学校、职专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矫治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实施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
(二)全县普通中小学校、职专在学期末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信息。
重大敏感惩戒、处分信息,要按“一事一报”原则,在24小时内向教育局报备。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学期末统一将本县区学校的备案信息上报市教育局,重大敏感惩戒、处分信息要在24小时内上报市教育局主管科室。
(三)备案内容包括纪律处分正式文件一份;
教育惩戒备案登记表和纪律处分信息表。
(四)各普通中小学校、职专要将教育惩戒备案登记表下发至各班级,要求教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及时记录惩戒时间、原由、惩戒依据和惩戒方式。
各学校要定期统计汇报本学校的教育惩戒信息,连同纪律处分表一并上报。
(五)各普通中小学校、职专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情况。
对于不报、瞒报或者迟报而造成负面舆情和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教育局将对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教育惩戒备案表
学校(公章)
备案时间
序号
时间
学校
班级
教师姓名
学生姓名
惩戒原由
惩戒依据
惩戒方式
纪律处分信息备案表
姓名
处分事项
给予处分
处分期
处分时间
附件5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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