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与管理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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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教程》思考题解答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制与政策
1.什么是广义的法律概念?
什么是狭义的法律概念?
答: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有哪些规范性特征?
答:
(1)法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或人们行为的规范。
(2)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种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社会规范。
3.法有哪几方面的规范作用?
答:
(1)指引作用
(2)评价行为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4.法的国家意志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法的国家意志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
非经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不具有国家一致性,也就不能获得法律的表现形式;
第二,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措施,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第三,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国家意志性要求法在本国主权范围内获得普遍遵守,任何人不得例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5.法的教育作用是如何体现的?
答:
法的教育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特定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影响。
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是特定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
法的教育作用不是通过专门的教育行为发生的,而是通过法的实施这一特定形式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
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奖励,对人们起示范教育作用;对违反行为的制裁则对人们起警戒教育作用。
6.法的强制作用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
法的强制作用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能够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能够警示、预防犯罪,增进人们的守法意识;能够维护法律,保证法律的实施。
7.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这种意志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和认可,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形成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对人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我国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答:
⑴宪法
⑵法律
⑶行政法规
⑷部门规章
⑸地方性法规
⑹地方规章
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⑻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⑼国防条约
9.《产品质量法》中所指“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10.从法律上看,产品制造人的产品责任有哪三方面?
答:
产品制造人的责任有三个方面:
(1)产品制造人对直接买受人的责任;
(2)产品制造人对间接买受人的责任,如从销售商手中购买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3)产品制造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如买受人的亲属、朋友等可合理期待使用、消费或受该产品影响的人。
11.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产品有缺陷而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遭受伤害或使他的财产受到损失,则制造或销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都要对消费者或使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
1.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
答:
产品质量监督是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
质量监督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
企业外部的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
2.质量监督在国民经济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答:
(1)规范市场
(2)提高产品质量
(3)保护消费者利益
(4)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体系,提高企业素质。
(5)引导消费
(6)促进质量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3.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原则有哪几个方面?
答:
(1)实行统一管理、分工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2)科学、公正监督的原则
(3)突出重点的原则
(4)生产流通领域一齐抓的原则。
(5)扶优治劣的原则
(6)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什么?
答:
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我国质量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答:
我国质量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等进行的具有执法性质的国家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行业质量管理进行的管理性质的行业监督;社会上没有执法资格,又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方面进行的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以及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和买方监督。
6.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最显著的特点是什么?
答:
(1)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它代表国家进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执行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3)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相对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4)在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除运用行政的、法律手段外,最显著特点是运用技术检验等手段。
7.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答: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的质量检查制度。
8.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保证和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起到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
(1)可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守法。
(2)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
9.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特点是什么?
答:
(1)突击性
(2)取样地点不限定
(3)公开发布监督检查结果
(4)不向被监督抽查企业收取样品检验费。
10国家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
(1)全国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协调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协调,纳入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市(地)、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协调,纳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3)凡未纳入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或未经国家和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监督检查(不包括对不合格产品的复检)
(4)凡没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监督检查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变更,须经原制定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6)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做出相应的处理。
11、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
生产许可证的特点是依法、强制。
12、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哪两种?
答: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依据的是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在我国)。
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必需依法执行,故安全认证是依法实施的强制性认证制度。
13、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应包括哪四个基本要求?
答:
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应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产品抽样后的型式检验、对工厂质量管理习题进行检查、评定获准认证后的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等四个要素。
前两个要素是取得认证的必备条件,后两个要素是获证后的监督措施。
14、产品认证有哪八种模式?
答:
(1)型式试验: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验,以证明样品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
(2)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形式检验。
(3)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工厂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4)型式试验+认证后的监督+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带有监督形式的型式检验。
(5)型式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认证后的监督+质量管理体系复查+市场和工厂抽样检验:
这种认证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对产品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评定,及在标准认证后的监督中增加了对生产厂的质量管理体系复查。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这种认证制度是对生产厂家按特定的技术标准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和评定。
(7)批检:
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案,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据此作出该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判断。
(8)百分百检验:
每一件产品在出厂前,均要依据标准经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5、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认证)实行“四统一”指什么?
答: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统一”指:
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
16、我国对优秀企业实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其免检条件是什么?
免检期限为几年?
答: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是:
(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17、监督检验分为哪几种?
答:
(1)监督抽查
(2)定期监督检验
(3)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验(简称统检)
(4)商品监督检验
(5)复查检验
(6)复检检验
第三章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基础
1.什么是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的主要工作包括哪几方面?
答:
质量检验就是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技术检查活动.
质量检验的主要工作包括:
(1)质量检验的准备
(2)测量或试验
(3)记录
(4)比较和判定
(5)确认和处置
2.按生产过程的次序分,检验分哪几种?
答:
(1)进货检验
(2)过程检验
(3)最终检验
3.按检验的执行人员分,检验分哪几种?
答:
按检验的执行人员分,检验分:
(1)自检:
产品形成过程中,作业(操作)者本人对本作业(操作)过程完成的产品质量进行的自我检查.
(2)互检:
在产品形成过程中,上\下相邻作业过程的作业(操作)人员相互对作业过程完成的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性检查.
(3)专检:
产品实现过程中,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形成所需要的物料及产品形成的各过程(工序)完成的质量特性进行的检验.
4.简述质量检验和试验的作用?
答: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毛坯\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等各生产环节和生产过程都要进行质量控制,进行质量控制,进行质量检验,严把质量关,这是企业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组织生产的需要,是确保国家利益和顾客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企业信誉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
企业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才有条件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挑出各生产工序中的不合格品,起到把好产品质量关的单一作用,同时通过质量检验和试验可以收集\积累和发现大量的质量信息和情报.
5.对产品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的目的是什么?
答:
对产品或零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的目的是:
(1)判定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合格与否.
(2)证实产品或零部件的符合性.
(3)产品质量评定.
(4)考核过程质量
(5)获取质量信息
(6)仲裁质量纠纷.
6.我国目前在企业普遍实行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
(1)三检制:
就是实行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
(2)重点工序双岗制:
可以是关键零部件爱女或关键部位的工序,可以是作为下道或后续工序基准的工序,也可以是工序过程的参数或结果无记录,不能保留客观证据,事后无法检验查证的工序.
(3)留名制
留名制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责任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入库和出厂,每完成一道工序,改变产品的一种状态,包括进行检验和交接\存放和运输,责任者都应该在工艺文件上签名,以示负责.
(4)质量复查制
有些生产重要产品的企业,为了保证交付产品的质量或参加试验的产品稳妥可靠,不带隐患,在产品检验入库后的出厂前,要请与产品有关的设计\生产\试验及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复查.
(5)追溯制
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或一项工作,都要记录其检验结果及存在问题,记录操作者及检验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及情况分析,在适当的产品部位做出相应的质量状态标志,产品出厂时还同时附有跟踪卡,随产品一起流通,以便用户把产品在使用时所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给生产者,这是企业进行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8.在不合格品管理中,”三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这一原则在质量检验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不合格品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分别简述其内容.
答:
在不合格品管理中,”三不放过”的原则及在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1)不查出不合格的原因不放过.因为不查出原因,就无法进行预防和纠正,不能防止再现或重复发生.
(2)不查清责任者不放过.这样做,不只是为了惩罚,而主要是为了预防,提醒责任者提高全面素质,改善工作方法和态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3)不落实改进的措施不放过.不管是查清不合格的原因,还是查清责任者,其目的都是发挥检验工作的把关和预防的职能.
“三不放过”原则,是质量检验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这种指导思想,才能真正发挥检验工作的把关和预防的职能.
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有:
(1)分类处理:
①报废,对于不能使用如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或经济上产生严重损失的不合格品应予报废.
②返工.返工是一个程序,他可以完全消除不合格,并使质量特性完全符合要求.
③返修,返修与返工的区别在于返修不能完全消除不合格品,而只能减轻不合格品的程度,使不合格品尚能达到基本满足使用要求而被接收的目的.
④直接回用,就是不加返工和返修,直接交给用户,这种情况必须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特别是要把情况告诉用户,得到用户的认可
(2)现场管理
①不合格品的标记
凡经检验为不合格品的产品\半成品或零部件,应当根据不合格品类别,分别涂以不同的颜色或做出特殊的标志.
②不合格品的隔离
对各种不合格品在涂上(或打上)标记后应立即分区进行隔离存放,避免在生产中发生混乱.
9.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误差可以分为哪几类?
分别简述.
答
(1)技术性误差
技术性误差,是指检验人员缺乏检验技能造成的误差.
(2)情绪性误差
由于检验员马虎大意\工作不细心造成的检验误差.
(3)程序性误差
由于生产不均衡\加班突击及管理混乱所造成的误差.
(4)明知故犯误差
由于检验人员动机不良造成的检验误差.
第四章质量检验的依据
1.GB3935.1-1996<标准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
基本术语>中对”标准”所下的定义是什么?
”标准化”的定义是什么?
答:
”标准”所下的定义为: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定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机构的批准.
国家标准GB3935.1-1996<标准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
术语>中对”标准化”的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2.”标准化”主要活动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标准”与”标准化”有什么关系?
答:
“标准化”的主要活动有:
:
①上述活动主要是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其特点为:
标准化是一个活动过程,主要是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标准实施情况修订标准的过程。
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地,而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
每个循环完成后,标准化的水平和效益就提高。
标准与标准化的关系: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
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
所以标准化活动不能脱离制定、修订和贯彻标准,这是标准化最主要的内容。
3.什么是“国际标准”?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中“等同采用”与“修改采用”有什么关系?
答:
所谓“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V)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等同采用:
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
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不包括只得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
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境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两种采用程度在我国国家标准封面上和首页上的表示方法如下:
等同采用:
GBXXXX-----XXXXidtISOXXXX(标准号):
XXXX(年号)
修改采用:
GBXXXX-----XXXXmodISOXXXX:
XXXX(年号)
4.《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哪四级?
简述四级标准的内容?
答: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①国家标准:
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
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编号和发布。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
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④企业标准:
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
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什么是非强制性标准?
答: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所谓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6.什么是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包括哪些标准?
答:
所谓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包括:
①基础标准
所谓基础标准:
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的标准。
②产品标准:
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一组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的标准。
产品标准又分为产品出厂标准和产品内控标准。
③方法标准:
指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其内容包括检测或试验的类别、检测规则,抽样、联样、测定、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方法规定。
还包括所用仪器、设备、检测和试验的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构计算、评定、合格标准、复验规则等。
④安全、卫生与环境标准
7.什么是工艺?
什么是工艺文件?
答:
在工业生产中将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成产品的方法和过程,被称为工艺,所形成技术材料文件为工艺文件。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方公正检验)主要依据哪几方面开展检验工作?
答: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三方公正检验)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检验工作:
①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
②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③产品标识、产品说明、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明示担保条件。
④对产品质量状况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时,检验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检验细则,检验细则经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检验细则应当报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抽样检验基础
1.什么叫“批“?
答:
在一致条件下生产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的一定数量的个体(生产批、检验批)。
2.什么叫抽样检查?
答:
抽样检查则是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要检验的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机一部分(即样本)进行检验,在根据所得到的样本检验结果的数据对产品批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
4.抽样检查有哪些优点?
有哪些缺点?
答:
抽样检查的优点有:
①为测量产品的质量特性值以判断产品合格与否只能通过破坏或消耗产品全部或部分的场合,不能进行全数检查,只能抽样检查。
②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用抽样检查,可以大大节省时间、人力与物力等的消耗。
③对于散装或颗粒装货物的检查,也只能用抽样检查。
④对于连体产品的质量检查,用全数检查难以实现,也只能采用抽样检查方式。
⑤采用抽样检查,可以减少因检查而造成的损失,降低检验成本,还可能减少检查差错。
⑥全数检查拒收供应方或加工车间提交检查出来的不合格品,抽样检查则拒收提交检查的整批产品,对整批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将促使生产者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责任感。
⑦使用现场抽样检查,可以实现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⑧采用抽样检查,所用的检查时间少,得出结论也比较快,便于及时发现质量的异常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抽样检查的缺点:
①由于抽样检查,只检查样本的质量特性,采用抽样检查方法掌握交验批质量情况的数据,没有全数检查所掌握的质量情况多。
②抽样检查方法,容易发生错判的可能性。
由于抽样检查是根据样本的检查结果去推断整批产品是否合格,也就是以部分判断总体的检查方法,由于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抽样误差,就促成了难免发生错误的判断。
存在着可能接收不合格批,而拒收合格批的风险。
③采用抽样检查方法时,要选择抽样检查方案,编写有关检验文件,增加了检查技术准备的工作量。
④对检验人员要求必须熟悉与掌握抽样检查方法,正确选择与使用抽样检查方案。
⑤一般来讲,对于经济价值高的产品、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致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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