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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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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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我司人事管理和员工行为,维护集体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
,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各部门(包括职能管理部门、专业技
术部门),及所有在册员工。
返聘及派遣制人员不适用本办
法。
1.3公司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管理细则,经主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工作时间与休息日
2.1正常情况下,我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
调整,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2.2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经与员工协商,部门主管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可以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2.3员工的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a)公休日:
星期六、星期日。
(b)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以国家法规规定的为准。
2.4员工请假分为: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
假、病假、事假等七种。
3休假期限与范围
3.1年休假
3.1.1连续在我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3.1.2工作满一年未满三年者每年休假3天;满三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上述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1.3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请,由所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并经人力资源部准。
3.1.4年休假原则上每年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休假的,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可以分二次在当年内使用。
3.1.5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a)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b)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者;
(c)旷工1天以上者;
(d)当年累计事假满20天或累计病假满45天以上者,或
病、事假合并累计60天者;
(e)待岗及部门编余未定岗人员超过3个月仍未上岗者;
(f)员工脱产学习或出国,已有寒暑假及其它休假者;
(g)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者;
(h)当年休假后,本年度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下年度免
年休假。
3.2探亲假
3.2.1范围和条件
(a)在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规定;
(b)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c)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
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规定;
(d)因工作需要员工被派往外地工作的,满一年后,可以
按照本办法申请探亲假,其间与配偶团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e)“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在乘坐水陆交通工具
的条件下,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天。
3.2.2与父母、配偶异地居住的员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其父母或配偶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作为申请享受探亲假的依据。
3.2.3探亲假期
(a)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
天;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d)员工丧偶或离婚没有再婚的,如果符合探望父母条件,即可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e)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
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给予探望父母的假期;
(f)上述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
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路程距离核给。
3.2.4探亲假期不能提前使用,对因特殊情况一次未休完的假期,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抵销当年病、事假。
3.2.5探亲假期的费用自理。
3.3婚假
3.3.1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以
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另增加晚婚假20天。
双方不在一
地工作,需到对方处结婚的,根据实际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3.2员工请婚假应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婚假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3.3.3婚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4丧假
3.4.1员工的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
的亲属)、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3天。
需员工本人赴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距离,给予相应的
路程假。
3.4.2丧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5生育假
3.5.1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由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3.5.224周岁以上的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另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不享受晚育待遇。
3.5.3产假期内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经
批准,凭证可以另增加产假30天。
3.5.4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
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
予产假42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员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3.5.5已婚员工接受节育手术,根据就诊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怀孕的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
3.5.6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
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1个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3.5.7生育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6病假
3.6.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请病假。
病假3天以上的(含3天),须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
因病住院的,应依据出院手续及医疗诊断证明。
按本规定第5条履行请假手续。
3.6.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请假,
看病后直接返回工作岗位的,不计病假。
3.6.3员工出差及休假期间在外地患病,须有县以上医院或出差单位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3.6.4女员工怀孕期间及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凭指定就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卫生所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其孕期休假和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3.6.5员工病假时间,从离岗休息之日起计算。
3.6.6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病休的,应凭指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经院医疗小组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进入医疗期。
3.6.7医疗期的计算办法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6.8医疗期满痊愈者应按时申请复工。
对逾期不申请者,
按自动辞职处理。
病愈恢复工作前,须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经过试工期,能坚持全日制工作的,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试工期未满继续病休的,仍与试工期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试工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a)病假在3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试工期为1个月;
(b)病假在12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3个月。
3.6.9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3.6.10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从事有收
入的活动。
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
利待遇,并限期回我院复工,对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3.6.11医疗期内的员工,人事关系仍属原部门。
3.7事假
3.7.1员工处理私事应不占用工作时间,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时,应办理事假申请手续,事假不足一天者以小时计算。
3.7.2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
3.7.3员工在有年休假、探亲假的条件下,处理私事应首先使用以上假期。
4假期待遇及旷工处理
4.1假期待遇
4.1.1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境内探亲假、生育假、婚假和丧假的,在规定的休假期限内,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1.2出境探亲者,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有关协议。
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续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4.1.3员工请事假或间断性病休,年度内累计超过10天的
按日平均工资扣发工资;当月累计超过10天的,除扣日平
均工资外,扣发月奖及相关福利。
日平均工资为月“应发工
资”除以20.92。
当月扣发的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时,
按地方最低标准发放。
4.1.4长期病休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其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为档案工资的70%,不享受各种奖金、福利待遇。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职工病愈后,从恢复正常工作之月起,恢复原基
本工资及福利待遇。
有试工期的,试工期期间支付基本工资。
4.2旷工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a)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未经同意者;
(b)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c)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2.2旷工3天以下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出勤奖;3天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4.2.3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5准假权限及请假手续
5.1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4天及以上者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均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5.2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按照准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5.3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5.4因故需要续假者,必须在原假未满之前申请续假,并按准假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
5.5员工应自觉履行请假、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续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6加班申请及待遇
6.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计加班。
6.2其他人员需要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通知单,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并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
管理部门及后勤部门的加班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加班申请/通知单作为当年补休或充销病、事假的依据。
6.3连续作业岗位的生产人员(具体岗位每年年初由部门申报,人力资源部核准),或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可根据实际加班纪录,凭审批同意的加班申请/通知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6.4法定节假日在外出差的工作人员,院给予一定奖励。
7出差
员工出差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a)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批准;
(b)出差回院后,出差人凭完整的“出差申请单”及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核;
(c)“出差申请单”交部门考勤员作考勤用。
8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
8.1考勤管理是我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切合实际的部门考勤管理细则。
8.2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对员工探亲、休假、
加班等,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制度,逐日考
核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做到不瞒报、漏报,对出差在外及
缺勤情况要有详细统计,考勤统计表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人
力资源部。
考勤统计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并附
原始考勤记录及出差单、请假单、加班单等相关证明。
8.3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考勤台帐,对全院员工出勤及休假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8.4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统一执行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8.5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8.6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告知直接上级或同事;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9其它
9.1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9.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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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考勤 休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