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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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企业法》总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单选、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
1.企业的定义:
企业是依法成为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三个角度):
⑴从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
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第一经济特征;
⑵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
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
——第二经济特征;
⑶从法律条件来看:
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企业的法律特征。
3.企业的分类
⑴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
⑵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⑶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
⑷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
⑸多元投资企业和单元投资企业;
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4企业法: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企业法律形式
一、定义:
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法律形式的特征:
⑴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⑵企业法律形式是可以发展变化的;
⑶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
⑷企业法律形式表彰企业的信用基础,决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投资人的风险责任范围。
;
⑸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
三、几种重要的企业法律形式:
⑴独资企业:
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特征:
无限责任;纳税很低,且只交个人所得税,且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具备法人资格。
;
⑵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含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无限连带责任;不交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人数上限为50人);合伙人之间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⑶公司企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一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具有法人资格)
四、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影响因素:
(1)备经营事业的性质和规模;
(2)参加经营事业的人员的数量、功能分配、责任心和其他素质、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状况;
(3)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结构;
(4)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5)风险的大小;
(6)投资利益转让的方便等。
五、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对企业所负债务,不同形式下的投资人所负债务责任不同,主要分为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
独资企业——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第三章企业设立法律制度
1.企业的设立,也称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2.审批制度:
⑴准则主义(注册制):
我国大部分都采用此方式来对企业评定;
⑵特殊需要审批
①产业管制专属审批(电信企业、能源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此外,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向公众发行股份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审核批准);
②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
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3.企业设立登记:
⑴定义:
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⑵意义:
①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
②通过登记,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通常企业为被告时的司法管辖;
③通过企业设立登记,将企业的投资关系确定下来以便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登记,可以使国家掌握、了解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以及其他经济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
⑤通过登记,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制止和大家,依法保护扥及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⑴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的保留期为180天);
⑵办理审批手续;
⑶申请开业登记;
⑷登记机关受理并进行登记。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
⑴企业名称中如使用“总”字,则须有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⑵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字号;
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冠以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词语
第四章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独资企业:
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⑴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⑵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
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或者说商号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⑷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但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只以个人进行商业活动;
⑸独资企业本身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可看作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税收;
⑹独资企业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
⑺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人员
三、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点:
1、法律主体上:
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则相反;
2、财产关系上:
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意义上企业的资产,而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且独立拥有财产;
3、从责任形式上:
独资企业的业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4、从税收征纳体制上:
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
独资企业业主对于受聘管理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监督权,在其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不轨行为时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
受聘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效益归业主个人,如造成损失则由业主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受托人或其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是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法律原则:
(1)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伙协议为基础,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3)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
(4)相互有代理关系、无限连带责任;
(5)不由企业缴纳所得税,而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6)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7)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8)法律保护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权益。
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内容:
(1)名称、地点
(2)目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企业管理权利:
(1)共同管理、重大事项一致通过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重大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寡按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表决决定。
合伙人的义务:
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的行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协议对内有效,对外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合伙协议不得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四节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连带责任因合伙协议而发生,但不受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的限制,是法定义务。
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也限制合伙人将其入伙的财产份额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或其他人债务设为质押。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得告知全体合伙人,以便由出价高的合伙人优先受让,以防止合伙企业中出现对抗和裂变,第三人不得优于其他合伙人而取得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五节入伙、退伙及合伙人地位的特别变动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合伙人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制度。
基于此,法律上要求在新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必须将合伙企业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向新入伙人全年说清,以使其有足够的资料去判断是否加入合伙企业。
退伙:
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退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任意退伙(声明退伙)
任意退伙理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任意退伙得满足的条件:
(1)事先通知(提前30日);
(2)避开合伙事业的旺盛季节或繁忙时期;
(3)合伙人的退伙要完成其负担的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法定退伙的理由: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的理由: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货人已分担合伙债务时,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企业形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得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
由一个活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⑴有限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伊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
⑵有限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仍然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得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签署;
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普通合伙人之间还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着信任关系。
(有限合伙人总人数不得超过49人);
⑷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据此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⑸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以认缴的投资额为限负责,因此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丧失管理权。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⑴关于合约上的权利和制度权利;
⑵关于投资确认与保障的权利;
⑶关于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⑷关于投资处分的权利;
⑸独立从事个人业务的权利。
法律不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进行交易,也不禁止有限合伙人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⑹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的监督权利。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⑴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如有瑕疵,在合伙企业对外清偿债务时,仍然负有不足出资的责任);
⑵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业务;
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质询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物等;
⑷按照我过《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和合伙人退货后,对基于其退伙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仅剩一人时也可以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如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解散等情事,其继承人、监护人、权益继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或者代行权利。
(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1.国有企业的定义: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所以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所有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全力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2.国有企业的形式:
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3.国有企业的特征:
⑴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⑵国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有法人资格;
⑶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想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4.国有企业法的特征:
⑴国有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
⑵国有企业法理发的基础标准体现所有制和企业法律形式的兼容性;
⑶国有企业法公法属性强。
5.国有企业的权利:
有众多权利,其中有资产处置权:
对于闲置设备和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除外。
6.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⑵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决定选取厂长(经理),报政府批准。
第八章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性质: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或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⑴性质:
在城镇范围内兴办并主要由城镇居民就业的企业,其基本特征诸如财产属于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⑵法律地位:
城镇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⑶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据职工人数的多寡,企业设立相应的权利机构。
(300人以上,设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下组成职工大会,100人至300人之间任选)
3.乡村所有制企业:
乡村所有制企业是由乡或村的农民集体兴办的,企业本身并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企业的财产权事实上是经营管理权。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由国外的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权益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⑶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并拥有,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娿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
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独资合伙企业,是指由境外的企业、个人与境内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再我国境内参与投资设立的普通和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2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合资企业为3个月,合作企业为45天,外资企业为90天。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⑴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⑵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⑶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用管理体制;
⑷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放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⑻合营企业的章程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4.中外合营企业的特征:
⑴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
⑵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
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⑷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
⑸企业的智力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⑹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可不依投资比例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⑺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中外双方投资总量的25%;
⑻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数额,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商定的外币表示。
5外方如何先行回收投资?
三种方法:
①企业税后利润中多分配,逐年递减;
②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③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
6外资企业的特征:
⑴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⑵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⑶外资企业在中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第十章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
①以营利为目的;
②具备法人资格;
③依法定程序成立;
④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⑤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2、公司的种类:
①.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②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③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④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⑤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⑥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及相互持股公司;
⑦总公司与分公司;
⑧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咨询服务公司、建筑公司、运输公司、证券公司等;
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
依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类,凡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称为人合公司,典型的是无限公司,凡公司的经济活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称资合公司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兼取个人信用与资本信用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联合公司。
封闭性公司也成为股票不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经由特定的股东持有,不能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的股份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开放型公司又称股票上市公司方正公司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种分类方法在英美法系中适用。
母公司是持有他公司发行股份50%以上的公司,该他公司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最关心的恶就是保障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保障与子公司交易的任何当事人的利益安全。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经营机构,没有独立的公司人格,不能独立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它也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股东大会和股东会没有董事会一般只设经理职务。
3、公司法的特征:
①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
②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
③公司发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
④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⑤公司法中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且在法律文本中融于一炉,成行云流水之结构。
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责任概览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有限责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一般最多为50人;
②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③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
④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承担继续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外,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般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约定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公司经营范围;第三,公司注册资本;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公司法定法人代表;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②办理审批手续。
批准三种情况:
一是某行业的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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