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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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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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票据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5小题.每题1.0分,共35.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若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在特定条件下,收款人可以将此票据背书转让B若收款人将此票据背书转让,出票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得背书记载“质押”字样D此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解析]《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和本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故支票和本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转让。
第2题王某欠张某和李某二人总共20万元,某日,王某获得汇票一张,面额20万元,遂向张某和李某提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二人抵债。
二人表示同意,王某遂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了二人。
则王某能否消灭其债务?
()A能。
因为已经偿还了债务B能。
因为双方同意且金额相等C不能。
因为汇票转让无效D不能。
因为汇票权利不能折抵现金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背书[解析]《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所以C项当选。
第3题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下列关于汇票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为无效保证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保证、背书和承兑行为附条件的效力[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33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43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因此,本题只有A项的说法不正确。
第4题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付款[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3、54条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
因此,乙作为商业票据的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
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
第5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权[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
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6题下列事项中哪一项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A出票日期B付款日期C付款人名称)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据此,付款日期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故答案为B。
[说明]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7题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B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C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D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效力[解析]《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故A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不正确。
第8题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08年7月1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8月1日B乙公司提示付款的最后一日为2008年7月11日C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免除D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地点为付款银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提示付款[解析]《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据此,本题AC项不正确,B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23条规定,付款人为银行的,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9题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公司购买棉花10吨,价值10万元。
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工商银行某市分行。
乙公司为偿还欠丙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
丙持汇票要求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汇票得到了承兑。
下列关系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棉花买卖合同关系B甲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关系C丙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市分行的关系D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关系[解析]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称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是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棉花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出票和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原因,属于原因关系。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甲公司是汇票的出票人,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是汇票的付款人,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资金关系。
一般来说,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丙公司是汇票的持票人,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是付款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因此,只有C项是合适的选项。
第10题下列情况出现时,哪一个不构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
A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B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C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B项的错误在于“暂停业务活动”而非“终止”。
[说明]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复习时熟练掌握。
第11题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
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保证附条件的法律意义[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这就是保证附条件,该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丁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正确的选项是C。
第12题2008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
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
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
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
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08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
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本票为有效票据B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D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本票的追索权[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
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
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
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
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
第13题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指背书人之后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第14题甲公司以王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某,赵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汇票无效B张某的签章无效,但是陈某有权向赵某、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C张某的签章无效,赵某不能取得汇票权利,因此赵某的背书无效,陈某不能取得汇票权利D张某的签章有效,陈某有权向赵某、张某、王某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行为[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由此可知B正确。
第15题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行为无效[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如不存在签章无效的情形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根据《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
《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另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第16题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
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解析]《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依此,可知
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7题甲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8年7月6日。
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
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B限制背书C期后背书D附条件背书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背书的类型[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
其中:
(1)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以后所为的背书,它分为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到期日后做成拒绝证书以前所为的背书,后者是指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所为的背书。
期后背书仅具有权利转移和权利证明效力。
该种票据不得再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被背书人转让载有限制性条件的票据的,以后的受让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既没有附条件、丙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该背书属于期后背书,正确答案是C。
第18题有关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项?
()
A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B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不得约定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汇票金额C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D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付款[解析]《票据法》第54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故A正确。
第57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故D正确。
第60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故C正确。
第59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故B错误。
第19题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之一,他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一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B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后,就表示他承担票据的承兑、付款义务,他始终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C汇票的出票人如和其后手之一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的,则可以对抗持票人的追索权D汇票的出票人是持票人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仍应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后对出票人所持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出票人[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
汇票的出票人与承兑人、付款人是不同的主体,出票人不一定承担承兑或付款义务,故B项不正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追索的权利,被追索人不得以其与其后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只能在承担了票据责任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故C项不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故D项不正确。
第20题甲将汇票一张质押给乙,在汇票上背书标明“质押”字样,没有签章。
但同时订立了一份票据质押合同。
则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质押?
()A构成。
因为已经背书标明了“质押”字样B构成。
因为订立了票据质押合同并且背书标明了“质押”字样C不构成。
因为没有签章D不构成。
因为是另订立的质押合同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本案中,虽然甲背书时标明了“质押”字样,但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构成票据质押。
本题选C。
第21题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汇票的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笔名或代码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货到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汇票的出票[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违反则票据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8条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因此B项不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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