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简答题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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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毒化学品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
(二)法律内容上
1、指导思想有待于更新——可持续发展
2、法律内容上失衡——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
3、制度上的缺失如《环境保护法》中无许可证制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也不合理。
4、法律责任的不合理。
如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
法律责任缺乏生态效益的考虑;
法律责任处罚过轻。
体系的构成如下: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单行法;
(4)环境行政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性政府环境规章;
(7)环境标准;
(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知道思想和基本准则,是环境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意义: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
1、协调发展原则:
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共同进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地进行。
实现: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循环经济立法。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2、预防为主原则:
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治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
环境规划;
环境标准和总理控制;
环境影响评价。
预防为主原则属于事前调整,是先进的环境保护战略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被视为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要预防一切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危害,当然也包括通常不会发生的危害、时空较远的危害以及累积型的危害,既适用于损害预防也适用于风险预防,要求尽量防止和减少引起人类环境退化的原因。
3、公众参与原则:
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是事业。
需要完善以下法律机制或制度:
公民环境权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决策的听证;
环境公益诉讼。
可以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4、环境责任原则:
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机制和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税制度;
排污收费和环境税制度;
环境治理责任制度。
可利用经济利益调节机制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可以进一步进行生态补偿。
▲国家环境管理:
指国家通过各级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和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权力,并对社会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
特征:
1、国家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一种组织活动。
2、国家环境管理主要通过环境行政实施,而环境行政是一种直接而经常的国家职能,具有行为方式上的直接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不可中断性。
▲国家环境管理权与传统行政权存在显著的区别:
1、产生的基础和目标不同。
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
其目标是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保护人们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
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
传统行政权产生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因此,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
2、体现的权利不同。
国家环境管理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干预权,表现为国家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对经济个体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传统行政权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他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致造成后果时才发挥作用,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与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使用的手段形式不同。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形式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而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权利手段。
4、权利形式的主体不同。
国家环境管理权行使的而主体广泛,尤其重视环境保护的区域性特点。
而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
▲环境影响评价: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同时”制度:
1、概念:
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中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范系统。
2、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现已由污染防治领域扩展到生态破坏的防治方面,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2)具体要求:
项目的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项目的施工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1)“三同时”制度的各个阶段缺乏严格的、操作性强的审查规范。
(2)没有充分体现清洁生产的要求。
(3)具体要求和验收监测方法比较笼统,在一些新的领域缺乏相应的指标体系,不适应环境管理发展的要求。
4、意义:
(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2)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之中,避免二次施工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3)加强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
(4)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水污染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
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向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的排污者,根据国家设置的收费标准,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缴一定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费用的法律制度。
2、排污费的征收:
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范围:
(1)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物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4)依照环境噪声废物污染物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3、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
(2)区域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许可制度: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限期治理制度:
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排污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指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体系。
▲生态补偿制度:
指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生态服务功能破坏者对生态功能的恢复付费的行为,即“破坏者恢复”和“受益者补偿”。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者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而应承担的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构成要件:
(1)主观上不再必须过程,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抛弃了违法性的要求,只要存在某中可观的加害行为即可;
(3)客观上出现了损害后果;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却相对容易了一些。
3、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身的责任;
(3)第三人过错。
▲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责任方式:
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包括: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履行职务;
(4)撤销违法;
(5)返还权益;
(6)恢复原状;
(7)行政赔偿。
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包括:
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环境侵权:
指因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事实。
(1)主体的不平等性;
(2)原因行为的相对妥当性;
(3)行为状态的间接性、无形性和潜伏性;
(4)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
(5)损害性质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
▲国际环境法:
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间因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而形成的国际环境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较强的公益性;
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硬法”与“软法”结合性;
区域性。
▲国家环境资源主权原则:
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拥有自己的环境资源主权,对于本国管辖范围以内的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具有最高的处理权和对外独立性,有权自行处理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任何国家不得以保护环境资源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资源共享原则:
指处在任何国家管辖领土之外的自然环境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任何国家不能独占或享有“既得权”。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是担负起主要的责任。
▲国际合作原则:
指在国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各国需要进行广泛密切的合作,通过合作采取共同的环境资源保护措施,实现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
▲预防原则:
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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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 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