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然人考试试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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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人考试试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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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人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1小题.每题1.0分,共21.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赵、田、孙、李四人个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盈利颇丰。
负责人孙某又介绍其妻弟周某参加合伙,赵、田均同意,唯李某不同意。
孙某以多数人已同意为由让周某驾驶合伙车辆进行运输。
后周某因闯红灯超速而撞人,须赔偿损失5万元。
周某主张每人承担1万元,赵、田、孙、李均不同意承担。
下列观点哪一个是正确的?
()A赵、田、孙、李、周作为合伙人各负担1万元B赵、田、孙、周分担5万元,李因不同意周入伙而免责C周一人独立负担5万元D赵、田、孙、李、周五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入伙;雇主与雇员责任的承担[解析]《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本案中,负责人孙某介绍其妻弟周某参加合伙,因合伙人李某的反对,周某未能入伙。
但孙某以多数人已同意为由让周某驾驶合伙车辆进行运输,且李某也并未反对,因此应当认为周某与合伙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珐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周某因闯红灯超速而撞人属于因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
因此,合伙人与周某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题张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
现其妻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因张某失踪后,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张某父母与孙某发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孙某,理由是孙某是张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B孙某和张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C张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孙某则不利于保护张某的财产D孙某,理由是孙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解析]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关于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不利于失踪人财产的保护。
因此法院应该指定张某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C为应选项。
第3题13岁小学生夏雨因为出演《出门大吉》获得报酬甚丰,夏雨的父母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处分其财产是合法的?
()A征得夏雨的同意为爷爷买了一栋房子B征得夏雨的同意捐助5万元给希望工程C支付夏雨打伤小朋友流星的医疗费2万元D帮助夏雨的生活困难叔叔2万元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在为监护人的利益时才是合法的。
只有C选项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财产,为当选项。
第4题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职责[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钱某在侵权时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其已参加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依法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5题张甲因外出而委托李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王丙。
玩耍时,王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
这一损失应由()A李乙承担,张甲负连带责任B张甲承担,如张甲无力承担,由李乙承担C张甲承担,因张甲是王丙之母,李乙概不承担D张甲承担,如李乙有过错,李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6题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
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
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问:
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赵村B李村C县中心医院D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自然人住所地的确定[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
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
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
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医院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
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第7题14周岁的张飞面色较黑,外表成熟,常被人误认为已逾20周岁,其研究创造的发明获得专利,该专利的市场估价是10000元,张飞将该专利以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企业,用转让所得的200元购买继续进行相关创造的材料,用6000元购买电脑一台,张飞的上述行为均未告诉父母,而对父亲谎称买彩票中了10000元奖金,张飞的父亲遂将3000元以张飞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
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张飞购买材料的行为效力未定B张飞的父亲捐款的行为合法有效C张飞转让专利的行为无效D张飞购买电脑的行为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解析]张飞年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关于年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关于认定什么类型的民事活动属于与行为人年龄智力相适应,《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张飞作为14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专利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转让专利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购买资料的行为,考虑其价值较低,行为人完全可以理解其意义和行为后果,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购买电脑的行为,考虑其价值较高,不能认定为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也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有待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张飞转让的专利的价格较市场价格为高,不能据此认定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因为转让行为还是一种交易行为。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张飞父亲的捐赠行为不属于为张飞的利益处分财产,是不合法的。
综上,正确答案为D选项。
第8题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
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违规作业,导致双眼被炸瞎。
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试问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戊又入伙。
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伤的,因此该损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D尽管甲、乙、丙、丁、戊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47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第9题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
2004年1月16日,刘的合伙人张某、债权人关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刘的妻子坚决反对,而申请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关的申请,宣告刘某死亡B驳回张、关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刘某死亡D进行调解,待张、关与刘某的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刘某死亡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解析]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23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刘某从2000年1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到2004年1月16日失踪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
但是,《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据此可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受顺序的限制,配偶属第一顺位。
因此,本案中在刘某的妻子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不得宣告刘某死亡。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和《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刘某失踪。
第10题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该份额应该如何处理?
()A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B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解决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胎儿利益的保护[解析]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胎儿有着特殊的利益,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胎儿为活体,则保留的继承份额属于胎儿,由其监护人保管;二是胎儿为死体,则保留的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处理;三是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立即死亡,则保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以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据此,A为正确选项。
第11题赵万有子赵小万15岁,赵万要出国一年,于是委托赵小万的姑父孙某照看赵小万一年。
两人约定:
由赵万每年向孙某支付监护费一万元;若出现赵小万的侵权,赵万与孙某按照平分的方式分担损失。
半年后,赵小万将小朋友小强的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两万元。
在孙某已尽职责的情形下,问小强的父母应该如何主张请求权?
()A向赵万主张两万元,赵万再向孙某主张一万元B向孙某主张两万元,孙某再向赵万主张一万元C向赵某主张一万元,向孙某主张一万元D向赵万、孙某中的任何一人主张两万元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委托监护[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层意思来理解:
一是原则上还是由监护人承担;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监护人可以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三是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有过错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A为应选项。
第12题作家赵某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另类局长》,其主人公原型取自本县卫生局的已故局长钱某,并把钱某塑造成情场高手,不忠于家庭的形象。
对此,法律可以如何救济?
()A钱某已经去世,主体资格消灭,法律无须给予救济B钱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身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C钱某的近亲属可以钱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D钱某的近亲属提起侵权之诉应以钱某为原告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问题[解析]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
既不享有财产权,也不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等。
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见解,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如隐私、名誉、肖像等)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应该给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此处的近亲属依司法解释主要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死者的名义进行。
据此,正确的答案应为B选项。
第13题潘美、李扬二人离婚后,不久潘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李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潘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李扬为其监护人。
李扬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李的请求B驳回李的请求,指定潘的妹妹为监护人C驳回李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D确定李扬与潘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
只有当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应根据法律规定顺序由其近亲属等作为监护人。
本案中,母亲潘美死亡,立遗嘱设定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并为女儿指定了监护人,父母单独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这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第14题小刚今年13岁,父母于一年前同时遇难。
现小刚在学校将小朋友小强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
经查,小刚的外祖父母有财产8万元,祖父母家徒四壁,哥哥(28岁)有财产20万元。
应该由谁来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A小强的祖父母B小强的外祖父母C小强的哥哥D由小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解析]《民通意见》159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应该由顺序在前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小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小强的哥哥在第二顺序,而小强的祖父母没有能力赔偿,所以应该由小强的外祖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B为应选项。
第15题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应当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A依转让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B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C依赠与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可以返还原物D依公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可以返还原物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死亡宣告的撤销[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16题张三、李四、王五个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在经营过程中,三人以个人合伙的名义向周某借款4万元。
后王五与张、李发生矛盾而退伙,张三、李四连本带利退还给王五2万元并与其约定王五与合伙的关系从此一刀两断。
后张、李又吸收了赵六入伙。
后来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合伙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至次年已亏损8万元。
周某向张、李催还借款。
请问,对此债务,应由谁承担?
()A由张、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由张、李、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由张、李、王、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由张、李、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题中,张三、李四、王五在合伙经营服装生意过程中,三人以个人合伙的名义向周某借款4万元。
后尽管王五与张三、李四发生矛盾而退伙,但王五仍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
另外,参.照《合伙企业法》中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应当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赵六入伙时并未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也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正确答案应为C。
第17题甲、乙、丙经营个人合伙,约定由甲代表合伙执行合伙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对该合同的处理,最妥当的是:
()A合同无效,甲向某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B合同有效,合伙应履行该合同C合同无效,合伙负合同无效责任D合同有效,合伙履行合同,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D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解析]按照《民法通则》第34条第1款规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尽管甲、乙、丙三人内部约定甲代表合伙执行事务,但此约定对外并无效力,合伙人乙签订合同仍然有效,个人合伙仍须履行此合同。
故
A、C不正确。
甲、乙、丙的约定在三人内部有效,乙违反约定造成合伙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B选项不够完整,故选D。
第18题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个人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解析]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俭,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个人合伙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合伙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均可形成共同的出资关系;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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