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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规范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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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规范对比
2003年
2016年
(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fornon-clinicallaboratorystudies,简称GLP),系指有关非临床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研究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二)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安全药理试验、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系指从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系指具备开展非临床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四)多场所研究,系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同一研究机构中地域相隔较远的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该类研究只有一个实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和总结报告,专题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研究机构为“主研究场所”,其他负责实施研究中部分工作的研究机构为“分研究场所”。
(一)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五)机构负责人,系指依照本规范要求全面负责某一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
(五)专题负责人,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专题负责人,系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某项专题研究的人员。
(七)主要研究者,系指在多场所研究中,代表专题负责人在分研究场所实施实验研究的人员。
(十)委托单位,系指委托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八)委托方,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四)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内履行有关非临床研究工作质量保证职能的部门。
(九)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履行质量保证工作职能的部门。
(十)标准操作规程,系指描述研究机构运行管理以及实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计划表,系指在非临床研究机构中对研究项目的工作负荷和进程进行管理的信息汇总表。
(十二)实验方案,系指详细描述某一非临床研究项目的目的、实验设计、实施方法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也包括其变更文件。
(十三)实验方案变更,系指在实验方案批准之后,针对实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离,系指非故意的或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实验方案或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
(三)实验系统,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十五)实验系统,系指用于非临床研究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六)供试品,系指供非临床研究的药品或拟开发为药品的物质。
(十六)受试物/供试品,系指通过非临床研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
(七)对照品,系指非临床研究中与供试品作比较的物质。
(十七)对照品,系指与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十八)溶媒,系指用以混合、分散或溶解受试物、对照品,以便于将其给予实验系统的媒介物质。
(十一)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以保证供试品或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十九)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以保证受试物或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八)原始资料,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二十)原始数据,系指在第一时间获得的,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或材料,或经确认的副本,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的资料等。
(九)标本,系指采自实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二十一)标本,系指来源于实验系统、用于分析、测定或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实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
系统,系指由计算机系统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系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系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它的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分发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的。
(二十七)电子签名,是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它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审计跟踪,系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任何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第四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三)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实验方案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
(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污染;
(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六)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第六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研究机构的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三)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
(二)建立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七)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六)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八)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
(十)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十一)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九)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十二)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
(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
(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建立质量保证程序,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
(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
主计划表应至少包括研究名称和/或代号、受试物名称和/或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研究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
(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项研究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并接受过培训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必须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具有合适的资质、培训经历和经验的主要研究者来负责相应的实验工作。
主要研究者的更换要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存档;
(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
(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
(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依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
(十四)确保研究机构定期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十五)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保存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
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二)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三)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和
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并在记录上签名,保存备查;
(四)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二)审核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六)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应至少包括
(一)保存正在实施中的研究的方案副本、现行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并及时获得主计划表的副本;
(二)审查实验方案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审查工作应记录归档;
(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并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有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
(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还需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
(七)审查总结报告,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
第七条 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
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制定实验方案
(三)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四)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八)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二)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七)实验结束后,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归档保存;
第八条专题负责人作为研究唯一的控制者,全面负责研究的实施。
专题负责人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实验方案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实验人员及时获得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副本;
(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
(三)确保实验人员了解方案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中发生的任何实验方案和/或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
(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
(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验证,且处于适用状态;
(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均一性符合研究要求;
(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同时提供研究遵从本规范的声明;
(九)确保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或完成的同时(包括终止时),实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和/或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被完整地归档保存;
(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承担的任务;
(十一)多场所研究中,主要研究者应确保其所承担部分的实验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
第八条 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
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
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
(四)清洗消毒设施;
第十条 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
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
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九条研究机构应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
各种设施应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条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动物设施的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合理,以防止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
(一)不同种属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
(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以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
(三)具备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四)当受试物和/或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具备清洗消毒设施;
(六)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实验用品的存放设施,易腐败变质的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一)具备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保管、配制及配制后制剂保管的独立房间或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避免受试物和对照品发生交叉污染或相互混淆;相关的设施应满足不同受试物、对照品对于贮藏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的要求,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与实验系统所在的区域应有效地隔离,以防止其对研究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在贮藏保管期间的安全。
第十三条 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的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保管设施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XX批准的人员接触档案,存储电子档案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具备阻止非授权访问和病毒防护等安全措施;
(二)档案保管设施应根据档案贮藏条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以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三)对于有特定环境条件调控要求的档案保管设施,应进行充分的监测。
(四)档案保管设施应具备必要的灾害预防及处置设备,最大限度地控制火、水、虫、鼠、电力中断等可能发生的灾害对档案的损坏。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应具备收集和处置实验废弃物的设施,对于不在研究机构内处置的废弃物应具备暂存或转运的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四条研究机构应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必须满足使用目的,放置地点合理,并定期进行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验证。
第十五条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进行验证。
电子数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审计跟踪和电子签名,才能被视为原始数据。
第十六条对于仪器设备,应有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各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验证以及维修等应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受试物和对照品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研究所使用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每一批的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使用其标签或说明书内容;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其特定的要求,贮存的容器在保管、分发、使用时应有标签,标明品名或缩写名、代号或化学文摘登记号(CAS)、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并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当受试物和对照品需要与溶媒混合时,应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处于稳定状态。
对于每一项研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制剂中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浓度、均一性。
(五)研究所使用的每一个批号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均应留取足够的样本以备重新分析的需要,并在研究实施过程中或研究完成的同时作为档案予以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研究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在充分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记录评估和分析的过程并归档。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
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十九条非动物实验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验系统的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应予以详细记录,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在使用前应开展适用性评估,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给予适当的处理并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第二十条动物实验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详细记录实验动物的来源、到达日期、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新进入设施的动物应进行隔离和检疫,以确认其健康状况满足研究的要求;研究过程中实验动物如出现患病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隔离、治疗等处理,诊断、治疗等相应的措施应予记录。
(二)实验动物在首次给予受试物、对照品前,应有足够的时间适应实验环境。
(三)实验动物应有合适的个体识别标识,以避免实验动物的不同个体在移出或移入时发生混淆。
(四)实验动物所处的环境及相关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以保持卫生。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五)动物的饲料、垫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或污染控制标准,其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编辑和管理;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
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
控;
(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
正、使用和管理;
(六)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
(十六)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
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加以记录。
标准操作规程的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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