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和发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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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煤炭行业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其安全生产风险大,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因为工伤保险在煤矿企业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发展方向,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问题、建议
OnpresentsituationanddevelopmentofcoalminingenterpriseinChina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
LiYong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publicadministration,Chongqing400715,China
Abstract:
:
work-relatedinjuryinsuranceisanimportantcomponent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andspecialfeaturesandconditionsofproductioninthecoalindustry,itssafetyproductionrisk,pronetomassdeathandinjuriesinfatalaccident,isthemostdangerousofindustrialproductioninChina,oneofthemostseriouscasualtyindustrybecauseindustrialinsuranceapplicationincoalminingenterprisesareparticularlyimportant.FollowingthisarticlethroughananalysisofthepresentsituationofcoalminingenterpriseinChina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identifiedtheproblems,andwithitsdirection,makeappropriate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coalminingenterprisesand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questions,suggestions
1.引言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包括医疗服务、职业康复、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助等。
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由于煤炭行业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其安全生产风险大,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
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降低职工伤亡及职业病发生率显得尤为重要。
2.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2.1煤矿工伤保险的现状
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参保人数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第三大社会保险险种,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也达到96万人。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介绍,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
2007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模达到250亿,比2003年65亿的收支规模增长了2.8倍,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
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28亿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4600万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达到163亿元。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参保人数达到471万人。
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81万人,国有地方煤矿70万人,小煤矿119万人,占实际应参保职工数的84%。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全国所有大型煤矿都已为职工(包括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但是仍有一些小煤矿矿主为了减少开支,未按要求给所有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2.2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一直居全国工矿企业前列,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而事故当中的工伤职工,其待遇和安置问题也成为市场经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难题。
在实际中,工伤保险预防事故的作用并没得到有效发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原则也更没能体现。
具体来说,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2.2.1强制性不够、覆盖人数少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煤炭法》中也明确指出“煤矿必须为井下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省市地区也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煤矿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可操作不强,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配套的法规不健全。
有些法律、法规比较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缺少明确、权威、统一的规定。
工伤责任制度不完善,地方煤矿逃保、漏保的现象时有发生,煤矿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尚待妥善解决。
工伤救济程序重行政轻司法,使煤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太复杂、耗时太长。
工伤商业保险制度尚未成熟。
国外将工伤商业保险制度视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
此外,虽然我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炭企业必须为下井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但是并未得到很好执行,以致于形成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不愿加入、安全生产差的企业加入不进来的局面,而国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手段来检查督促这些制度的执行。
2.2.2赔付水平低、规范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赔付水平较低,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制度。
因而,煤矿现行的工伤保险低额赔付,就与煤矿井下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
同时,工伤保险赔付的随意性较大,工伤赔付处理不够规范,不同区域的赔付标准相差很大。
2.2.3保险费率差异小,影响投保积极性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设置的是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等级的费率,但差别费率档次少,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未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对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
对煤矿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统一的,这样就无法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
从商业保险看,虽然可以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但就单个企业而言,每年的保费也基本是固定的,与每年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不挂钩。
以上因素都影响了煤矿投保的积极性。
2.2.4保险对事故预防的作用不够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对于事故预防工作开展的还较少。
一般情况下,重承保、轻预防是我国商业和互助保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资金和专门机构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保险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工作。
而在国外,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到投保客户的事故预防、降低出险概率等方面,这种局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反差。
而且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某些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高,在工伤预防上支出不足,工伤保险工作仍以工伤赔偿为主,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有重工伤赔偿,轻工伤预防的倾向。
另外,一些小煤矿由于利益驱动,安全投入不足,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
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机制上,工伤保险与煤矿安全生产跨部门管理,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配合机制以促进工伤预防。
2.2.5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
工伤康复的目的是让工伤伤残职工回归社会或重返工作岗位,提高其生活质量,是对人力资源的尊重和有效保护。
但是,我国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工伤康复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工伤保险仍侧重于工伤救治和赔偿,大约8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治疗,而在德国,7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康复。
工伤康复还没有完全被社会所接受,很多人认为工伤康复等同于医疗的康复,其实工伤康复还包括工伤辅助技术康复、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社会康复。
2001年我国建立第一个工伤康复机构———广州工伤康复中心(现在的广东工伤康复中心),其他各省市也相继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但与现代意义的康复有很大距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技术设备落后、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3.我国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发展与建议
3.1我国煤矿企业的发展目标
结合我国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新方法。
为此,应树立两大目标:
3.1.1长远目标:
理顺体制,将工伤保险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目前,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将运作方式相似的多险种管理集中于同一部门,似乎理顺了关系。
而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性不大,这样,组织方式同实际效果、事业目标就产生了脱节。
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可以说工伤保险离开了安全生产这一主导事业就无生存的根基,安全生产缺少了工伤保险这一手段就无发展前途。
从代表世界发展主流趋势的德国、日本两大模式来看,或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独立运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
我国工伤保险的体制建设,应取德国和日本所长,并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工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3.1.2近期目标:
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基金,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扩展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普及危险行业的工伤保险;
另一方面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薄弱,事故多,伤亡大,隐患严重,管理粗放的局面,向长远目标挺进。
近期,应着力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要允许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或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安全保障基金试点工作,采取国家补一点(把违法罚款作为国家投入,因罚款取之于企业,应返回于企业),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有计划、有部署地解决一批长期没能解决的事故隐患。
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中石化、中石油已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将它们的做法推广到煤炭、建筑等行业以及一些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并做好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规划的衔接工作。
3.2处理煤矿企业工伤保险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3.2.1加快立法,健全工伤保险的法规体系
高立法层次、高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于2007年12月23日通过首次审议,并将于2008年6月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
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意味着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将成为全体公民平等的权利,并有望伴随其一生;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长效机制将基本建立,工伤保险将实现省级统筹,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将加重。
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程序时还应尽快建立与工伤保险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配套体系,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伤康复标准、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等各个方面都应制定、完善一系列实施细则,实现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
建立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使我国煤矿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尽快达到百分之百,并真正执行煤矿等高危行业的意外险制度。
3.2.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真正起到工伤预防的作用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近年来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制定行业差别费率;
再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1至3年浮动一次。
对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定期调整费率,优则下调,差则上浮,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基础上的浮动费率,鼓励那些在消除职业病、工伤事故及隐患方面成绩显著,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惩罚那些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频上升的企业,进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使工伤保险费率真正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相挂钩,调动煤炭企业工伤预防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3.2.3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
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必须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工伤赔偿,使得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形成良性循环。
如德国的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加拿大诺沃斯高地亚省则是以5%提取事故预防经费,并交给劳工部职安局管理使用,其他有些省已将安全监察职责赋予工人赔偿委员会等等。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成功做法,划拨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专款专用;
同时,理顺体制,工伤保险的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互相协调,将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相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各级队伍建设,做好预防工作:
制订和发布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条例;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工作总原则,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改进安全生产状况;
对煤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还可以考虑引入奖励机制,提取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奖励为工伤预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也可返还煤炭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出色、工伤发生率低的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的补偿,鼓励各级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3.2.4完善工伤康复制度,为工伤职工再就业提供帮助
煤炭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井下作业的矿工常会因煤粉尘防护不当引起煤肺等尘肺病,职业病工伤人员较为集中。
对工伤职工要综合应用医学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帮助其治疗恢复,必要时进行心理治疗,减轻其精神负担,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甚至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做好工伤康复工作,需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工伤康复制度。
同时,还需要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康复机构、工伤职工和煤炭企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全社会的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加大康复医疗资源投入,加强宣传教育;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贯彻"
先康复、后评残,先康复、后补偿"
的理念;
康复机构应提供及时、完善的工伤康复措施;
工伤职工应主动配合康复机构治疗;
煤炭企业应积极接纳康复后的工伤职工;
全社会应平等对待工伤职工,支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4.结语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在当今关注民生的大环境中,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和煤矿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煤矿企业的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加强煤矿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煤炭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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