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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
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
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
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可以选择使用简易征收的收入类型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
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对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
(1)“四流合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工程收款和向供货商付款不能同步进行并开出增值税专业发票,可能存在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并且可能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鉴于这种情况,要按照增值税征管办法对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合一”才能满足进项税抵扣的要求。
(2)对商务合同条款的影响营改增后,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更新现有合同的模板。
在更新合同模板时,需关注以下涉税合同要素。
请结合相关合同特点,如相关部门是否限定合同模板及合同对方对相关条款的接受和了解程度等,酌情修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基于公司现有合同模板的现状以及现行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公司可以从以下角度对合同模板和非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
(3)“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
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五、投标报价,住建部要求各地区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但目前只有北京市出台了“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1、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报价的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税前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合理利润非EPC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11%EPC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案例分析某EPC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1、案情情况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
工程总承包范围为某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A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公司为工程承包方。
根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B公司负责按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进行勘测设计、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设备检验检测、建筑安装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竣工投产、性能试验等所有工作,直至完成工程至正常并网发电.总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亿元,有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亿元(不含增值税);
二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了勘测设计1000万元,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6000万元,设备检验检测5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2000万元,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等共500万元。
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选择用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更省税。
2、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建筑业营改增后,节税的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技巧建筑业营改增后,必须在EPC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
设计费用、检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含设备材料费用),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使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4、本案例中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涉税分析
(1)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基于此规定,B公司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10000万元11%=1100(万元);
(2)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由于合同中分别注明了各种费用额,在票据开具和会计核算时,都可以分别进行.因此,B公司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如下:
10006%+(6000+2000)11%+(500+500)6%=60+880+60=1000(万元)。
因此,在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下,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与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可以节约100万元的增值税。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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