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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规行约》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风尚、行业协会、附则。
(一)总则
总则中阐释了《行规行约》的起草目的、宗旨及适用范围,确立了《行规行约》的执行机构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行业自律
本章为义务性条款,从企业、人员准入,企业退出物业项目,诚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高度的职业操守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切入,阐释了行业自律的意义及规范要求。
(三)行业发展
本章围绕健康、和谐、绿色发展的主题,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打造物业服务优质品牌。
(四)行业风尚
本章从企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和形象出发,鼓励企业及从业人员竭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服务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树立物业管理行业的新风尚。
(五)行业协会
本章坚持了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原则,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服务引导、行业自律的工作职能。
(六)附则
本章明确了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及解释机构。
四、编者语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疏漏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又快又好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行规行约》旨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机制
为目标,以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行规行约》的执行监督机构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第二章行业自律
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企业聘请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恰当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以外的有偿服务的,应当按不高于市场价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物业项目业主依法开展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安全、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为物业项目车辆停放提供的服务方式,提供车辆保管的,应当另行签定保管合同。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选聘而擅自进驻物业项目;
(二)合同期未满而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三)合同期已满而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四)以低价、暗箱操作、诋毁对手等方式获取物业项目;
(五)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有序退出物业项目。
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秩序的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应当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隐私,并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章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并持续引进人才,积极参与行业竞争,不断开拓创新。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实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节约服务成本,并努力拓展多种经营服务项目,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第二十一条综合条件较好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发挥综合优势,实现专业化、集约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吸取物业服务先进经验,加强物业服务品牌建设,打造物业服务优质品牌。
第四章行业风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间应当加强团结与协作,坚持公平竞争、诚信互助。
第二十五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真诚为业主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注重仪表、礼貌待人,树立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及行业形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加强物业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竭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营造美丽、健康、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建设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严格行业自律,正确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行业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信息共享、调查研究、召开研讨会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素质教育培训及相关实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传递行业内外相关信息,加强行业正面宣传,积极有效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典型,倡导行业新风。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监督本《行规行约》的实施,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实行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内部通报;
(三)公开曝光;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建议取消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优的参评资格;
(六)取消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严格遵守本《行规行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内部表彰;
(二)公开表彰;
(三)出具资信良好的证明;
(四)优先推选参加行业评优;
(五)优先推选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行规行约》对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非行业协会的会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行规行约》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行规行约》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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