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串讲精华讲义6其他税收法律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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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校学生公寓
(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注意】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免征
(10)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11)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
(12)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
(1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减半
(14)其他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注意】
(13)、(14)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1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经营其他产品的房产、土地
不免征
市场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房产、土地
(16)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记忆提示】
(1)~(9)非经营房产;
(10)~(12)临时房及停用房;
(13)、(14)全民健身;
(15)、(16)鼓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
×
“之次月”起
表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益人纳税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
适用税额
【注意】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同房产税)
(8)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同房产税)
(1)-(5)非经营行为;
(6)-(8)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4)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免征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征
(5)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
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
盐滩
林场:
林地、防火用地
水利设施
港口:
码头
机场:
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
生产建设用地(采油井、油气长输管线等)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新征用耕地见税收优惠特殊规定
(1)
表三、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注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经批准
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
【注意】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人
加征
(1)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注意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注意2】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免征
部分减征
占用非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最低额征
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2元/平方米)
补税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情形的
纳税退还
临时占用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客观毁损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恢复所损毁耕地原状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表四、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税率
计税价格
买卖
成交价格
赠与
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出售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交换
房换房
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房换地
地换地
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4)外交减免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可以酌情减免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表五、土地增值税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
转让(征)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
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
合并分立
投资联营
不征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
企业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计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
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
(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增值税不得扣除
【注意2】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即使明确也不允许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表六、印花税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
领受人
使用
使用人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人为纳税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按各自合同所载价款计算纳税,但“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
记忆口诀
一圈仓猪要管饱,三叔麦城中奸计。
产权转移万分五,营业账簿二百五。
借款融资零点五,工商专权固定五
【注意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注意2】仅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无合同,该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买卖、建筑合同
价款
承揽合同
报酬(不包括材料)
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运输、仓储、保管合同
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不包括装卸费等杂费以及运输货物价值)
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非利息)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不包括被保险物价值)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使用费
资金账簿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成交金额
【注意1】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但若合同价款和增值税未分别列明,则按照合计金额计税
【注意2】载有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定额贴花
不动产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1)应纳税额不足1角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
(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电话和联网购物
(6)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7)“人身”保险合同
(8)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9)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日拆性”贷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
(10)“法律、会计、审计”合同;
“出版”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11)非记载资金的其他账簿;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
国库业务账簿
(12)物资调拨单
(13)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14)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15)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16)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注意】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17)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18)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19)农业保险合同、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自产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
(20)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
(21)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
(2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2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4)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25)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
【注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税局审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1)金额较小;
(2)~(6)基本可以理解为与个人的小额交易;
(7)~(12)非列举合同;
(13)~(16)已完税凭证;
(17)鼓励行为;
(18)~(20)照顾行为;
(21)非经营行为;
(22)~(24)特殊货运;
(25)政策扶持
证券交易按“周”解缴,每周终了日起“5日”内申报缴税
其他按次、按季或按年度解缴,自×
日起15日内申报缴税
表七、车船税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及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均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定额税率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1.6升
辆
≤1.6升(减半)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挂车(减半)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农业生产
捕捞、养殖渔船
黑、白牌车辆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消防车船;
(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商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乘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拖船、非机动驳船
挂车
征收管理
(1)已完税车船年度内转让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2)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自该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注意】失而复得的,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表八、车辆购置税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
规定车辆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150ml的摩托车
【注意】无轨电车属于“汽车”范畴也属于征税车辆
应纳税额
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黑、白牌车;
消防车;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公共汽电车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税,有权责令其补缴;
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注意2】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
之日起60日内
纳税地点
登记车辆
车辆登记地
无需登记车辆
纳税人所在地
准予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表九、船舶吨税
“境外进入境内”港口船舶的负责人
按船舶净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定额税率)
净吨位
海关本色
应纳税额≤50元
处女停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幽灵船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特殊用途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行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吨位太小
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系
农业生产、黑白牌船
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船舶;
船籍国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船舶
表十、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
【注意1】向依法设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
【注意2】不包括“直排”的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大气和水
污染当量数
测定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不具备监测条件→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不能按上述方法计算→抽样测算
固体废物
排放量
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计税依据×
噪声计算
(1)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处”计算;
超过100米有两个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
(3)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
(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计算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保标准的
减征
(1)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2)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
按“月”计算,按“季”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表十、关税
进口货物
收货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境物品
所有人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持有人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
收件人
个人邮递物品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的“正常回扣”(折扣)可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报关费、商检费等报关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特殊贸易项下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运往境外修理
修理费+料件费
租借和租赁
租金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从价
一般货物
从量
啤酒、原油等
复合
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
(1+出口税率)
【注意】关税为价外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酌情减免
境外运输途中、起卸时、起卸后海关放行前、海关査验时已经“损坏”
表十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考点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7%(市区);
5%(不在市区)
3%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两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纳税人“实缴”的“两税”税额+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
应纳税(费)额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消费税)×
减免税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对“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城、教”不予退还
表十三、资源税
原油
天然原油
征
“人造”石油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液体盐
“水”河北试点征收,其他地区暂不征收
形式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收购未税矿产品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本单位”税率
其他单位
税务机关核定
从量计征
粘土砂石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代表
原煤
将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
折算率
以精矿为征税对象
稀土、钨、钼;
金
开采并销售原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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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 基础 串讲 精华 讲义 其他 税收法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