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问题的资产证券化论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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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持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
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因为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有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
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
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且难以规避,就会提升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
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税收规定必须明确。
因为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有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
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
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
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
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3、投资人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
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
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
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
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
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
有时,即使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
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
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不同,从而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
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
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对应的调整,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
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
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水准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
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美国有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本次危机的催化剂或导火线。
首先,在危机爆发前,因为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能够轻易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隐藏风险,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
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
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危机开始后,该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该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
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
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
该意见虽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发布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
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发布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
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
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
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
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
相对应的,大多数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
这在一定水准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升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
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
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
会计法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资产证券化有重大影响,会给发起人带来截然不同的会计结果和财务表现。
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用途和优点都是基于特殊实体表外处理和资产实现销售的假设,比如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升资本收益率等等。
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也就不再存有。
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不能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终止确认),资产也必须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对应的转让收入也没有办法马上实现。
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会计规则也非常重要;
不了解相关的会计操作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真正读懂会计报表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信息。
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下面是一个虚构的银行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该银行总资产400亿美元,股东权益50亿美元,未进行贷款证券化情况下预计的季度净利润为1.44亿美元。
该银行的资产中有贷款250亿美元,其中有100亿贷款拟在该季度末进行资产证券化。
该银行在该季度末进行了100亿美元的贷款资产证券化:
交易总共发行了与资产等面值的资产支持证券10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有评级的证券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而银行保留了10亿美元级别较低的证券。
同时,该银行还保留了超额利差的权利和对所转让的贷款的服务权。
以下是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收益计算。
以下是在不同会计处理情景下的财务报表情况:
情景一:
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无需合并,资产的转让形成销售(终止确认)。
在该会计情景下,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不再出现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发行的现金所得(89.6亿美元),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10亿美元)以及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的价值(2亿美元)。
该交易对银行的负债没有任何影响。
同时,交易的经济获利(1.96亿美元)将会作为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表(为简化,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对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
同时因为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所以股东权益比例有所提升,从12.81%升至13.24%。
利润表中,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季度净利润从原来预计的1.44亿美元飙升至3.4亿美元;
资产收益率从1.43%增加到3.37%;
股权收益率从11.20%增加到25.43%。
这个例子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刺激”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
情景二:
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合并或资产的转让不能形成销售(作为借款抵押)。
在该会计情景下,虽然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在会计上必须保留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
出售证券的所得增加了现金,但同时成为银行的负债(借款);
银行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不在表内作确认(也被称作“消失在表内”)。
因为这个“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该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在证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东权益没有变化。
同时,因为资产的转让没有实现销售,该交易对利润表没有任何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趋于弱化,虽然总体资产的风险因为现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负债的增加提升了杠杆,股东权益比例从12.81%降至10.47%。
同时,因为资产的增加,当期资产收益率从1.43%降到了1.17%(虽然仅仅暂时的)。
从以上两个会计情景下财务报表的对比中,不难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表现”很大水准上是由会计处理方式决定的。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因为资产证券化复杂多变的结构和形式,很难判定究竟哪一个会计情景更能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个情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而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结构、资产的特点、风险和回报的分配、控制权的转移、资产的服务和管理、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殊的协议条款等等。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上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值得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
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介绍
(一)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再次成为议论的中心。
资产证券化会计特别是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规定,因为没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信息而受到指责。
为了提升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对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
压力之下,FASB也终于选择了废除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严格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合并规则。
FASB于2009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
FAS166是FAS140的修订版,该公告要求提供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以及公司面临的相关转让的金融资产风险方面的信息。
该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变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要求,同时还对额外披露做出了严格要求。
FAS166要求资产转让方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其对已转让的资产任何持续参与行为(包括追述、担保、服务等关系),不管该转让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实体。
FAS167对FIN46(R)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合并规则。
FAS167与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评估;
FAS167要求报告企业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可变利益或利益是否给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并以此识别该报告企业是否为VIE的“首要受益人”;
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
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确定基于确定哪一个企业吸收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或接受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剩余回报;
FIN46(R)中确定谁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删除;
当风险权益投资持有人整体上失去了源自该投资的投票权或类似能主导被投资实体的最重大的影响其经济表现的活动的权力时,FAS167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重新考虑事项以确定一个主体还是不是VIE;
FIN46(R)下,困难债务重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为要求重新考虑一个实体是不是VIE以及一个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虑事项,而FAS167取消了这一例外;
此外,FAS167还强化了信息披露。
FAS166和FAS167的发布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销售确认”和“表外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很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参与人(尤其是发起人)被迫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导致大规模资产的回归。
以下是美国不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消费者贷款总量(不含抵押贷款),这些消费者贷款大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
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发行使得这笔庞大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从超过5500亿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亿美元。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介绍。
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
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为可变利益实体(VIE),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
(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
(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
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
②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
③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
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
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
首要受益人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
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
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
FAS167认为:
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
“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
(1)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
(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
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有部分合并。
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仅仅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
对谁“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
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
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等。
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
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
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
或者,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
-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
-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
-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需特定理由?
-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仅仅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
-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
哪些活动更重要?
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由资产的转让方合并,那么实体中的资产就会回归转让方的表内,前述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第二大问题也就无须回答。
但是,如果资产的转让方无须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那么资产的转让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而这个处理往往只有两个选择:
(1)销售(终止确认),或
(2)担保融资。
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FAS166下,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资产,一组资产或一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要有两个前提:
(1)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
(2)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
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了:
(1)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开来;
(2)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
(3)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
以上第一条中的法律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说的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一般分两步走:
(1)资产的转让方(卖方)首先将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
虽然这个特殊目的实体一般由转让方全资拥有,但对实体的特殊设计使得转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人对该实体的资产没有追讨权。
这一步转让一般不涉及额外的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
(2)特殊目的实体将资产转让给一个信托或法律载体。
这一步一般都会有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措施来取得投资者期望的信用水平。
从法律上来讲,以上第二步转让不一定是真实销售,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受托人理论上可能有权对信托中的资产进行追讨。
但是因为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实体设计不允许实体进行举债或其他经济行为,其破产风险也就不存有了。
所以,通过以上两步,资产证券化的转让资产一般能够实现在法律上的“隔离”或“独立”。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律师意见是会计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并不是资产实现终止确认的决定条件。
而在资产的转让方是否对资产还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响控制的情况:
是否有协议要求资产的转让方在资产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协议对资产的转让方提出回购的义务和权利,比如一个期货或回购合同)。
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有单方面的权力要求特殊目的实体返还特定的资产(除了清理回购),而且该返还会对资产的转让方有不小的利益。
资产的转入方是否有权力要求资产的转让方以一个有利的协议价格回购所转让的资产,而且因为该协议价格的有利,资产的转入方很可能会实施这一权力。
如何计量终止确认如果一个、一组或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满足销售(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该资产证券化就会在会计上作为担保融资处理:
转让的资产还会继续保留在资产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要和其他资产分开列示;
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得将会作为借款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
相关的资产销售盈亏也不得在利润表中确认。
而资产转让方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再在报表中显示,其经济呈现就是所转让的资产和证券化借款的差额。
如果资产的转让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要对资产销售的损益进行会计计量和记录,这其中包含多个会计步骤:
(1)归集所转让资产相关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的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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