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海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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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信息报告6
4.2响应启动7
4.2.1Ⅳ级响应7
4.2.2Ⅲ级响应8
4.2.3Ⅱ级响应9
4.2.4Ⅰ级响应9
4.2.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10
4.3分部门响应10
4.4分灾种响应11
4.4.1高温11
4.4.2寒潮12
4.4.3霜冻13
4.4.4海上大风13
4.4.5雷电13
4.4.6大雾14
4.5现场处置14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5
4.7信息公布15
4.8应急终止15
5恢复与重建15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15
5.2调查评估16
5.3征用补偿16
5.4灾害保险16
6应急保障16
7预案管理17
8附则18
8.1名词术语1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建全银海区气象灾害应急相应机制,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银海区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高温、寒潮、霜冻、海上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台风、干旱、暴雨等除外)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镇、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银海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农水局局长、海洋和水产畜牧局局长、城管局局长和武装部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外宣办)、发改局(粮食局)、科技局(地震办)、农水局、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城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林业局、商旅局、工信局、卫计局、交通局、安监环保局、武装部、机关事务局、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国土分局、银海消防大队、福成镇政府、平阳镇政府、银滩镇政府、侨港镇政府、市水管处、三合口农场及竹林盐场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1.2工作职责
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区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实施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水利局,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机制,区防汛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防汛办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2.2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指示和命令,负责全区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具体为: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水利局)牵头会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防御应对工作。
——龙卷风、高温、寒潮、霜冻、冰冻、大雾等严重影响交通、通信、电力、重要工业保障品、农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渔船和近海作业人员防御海上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由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处置。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信息系统,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的发布,要与农业水利、民政、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安监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综合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同意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Ⅳ级为最低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同时,通过政务系统、广播、电视、电话、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区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村委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近海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现代信息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准备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增强群众的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预警级别Ⅰ级)、重大(预警级别Ⅱ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Ⅳ级为一般严重预警级别、Ⅲ级为比较严重预警级别、Ⅱ级为严重预警级别、Ⅰ级为特别严重预警级别,Ⅳ级为最低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分级
高温
寒潮
霜冻
海上大风
大雾
Ⅰ级
Ⅱ级
√
Ⅲ级
√
Ⅳ级
4.2.1Ⅳ级响应
出现如下任一条件时,均为Ⅳ级响应:
(1)高温:
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最高温度达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2)寒潮:
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3)霜冻: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4℃以下且可能出现霜冻;
或者过去24小时已有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出现霜冻且最低气温≤4℃,并可能持续。
(4)海上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9级大风天气(台风天气影响除外)。
(5)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7)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4.2.2Ⅲ级响应
出现如下任一条件时,均为Ⅲ级响应: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3)海上大风:
预计未来48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11级大风天气(台风天气影响除外)。
(4)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6)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4.2.3Ⅱ级响应
出现如下任一条件时,均为Ⅱ级响应:
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下降16℃以上,且日平均气温降至8℃以下。
预计未来48小时北部湾海面将出现平均风力达阵风12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台风天气影响除外)。
(4)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5)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4.2.4Ⅰ级响应
出现如下任一条件时,均为Ⅰ级响应:
(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4.2.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区气象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区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区气象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由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本区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区委宣传部(外宣办)、发改局(粮食局)、科技局(地震办)、农水局、海洋和水产畜牧局、城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林业局、商旅局、工信局、卫计局、交通局、安监环保局、武装部、机关事务局、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国土分局、银海消防大队、福成镇政府、平阳镇政府、银滩镇政府、侨港镇政府、市水管处、三合口农场及竹林盐场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监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海洋灾害、海上渔船和近海作业人员险情时,海洋和水产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水利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建、城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涉农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通电、通信事故和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危难”抢险任务时,消防、武警等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要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工信部门协调供电企业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水利部门做好农村群众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住建、城管部门提醒、督促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高温产生保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产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2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监控巡查,防止流浪人员因寒潮出现意外,并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4.4.4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和水产畜牧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指导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台措施,督促渔船回港和海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减轻灾害损失;
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及船舶安全避风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和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4.5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工信部门协调供电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涉农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提醒群众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4.6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工信部门协调供电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洋和水产畜牧部门及时发布大雾航行安全信息,协调海事部门做好海上作业渔船航行安全监管工作。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邻近的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报经指挥长同意,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同时调整或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机构或部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按部门预案执行,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区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政给予支持;
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调度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运送抢险物资、设备和防疫人员等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工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计划、调运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种植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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