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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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
(2)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主要有:
(1)股东人数
(2)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其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机构主要有双层制与单层制之分。
双层制是以德国、荷兰为代表的股东会(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结构。
股东大会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又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之指挥;
监事会除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外,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并就一定事项享有同意权。
单层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结构,无监事会之设。
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指挥公司经营,聘用经理人员负责具体经营。
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角制。
股东会(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指挥公司经营,监事会对实施董事会和经理人(经理机构)实施监督。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一般做如下分配。
(1)股东会(大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董事会: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业务机构,使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会的活动及其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经理人和经理机构: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
6.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
(1)表决权:
自己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转让出资或者股份权:
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者股份。
(3)知情权和监督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
(4)收益权:
股东按照出资或者所持有股份取得股利,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
(5)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
在公司终止后股东有权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认缴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习题三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要约应当
(1)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合作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既具有订约的愿望。
(3)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承诺
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作出的标的只能是另一项要约,而不是对要约的承诺。
(2)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以通知或者其他行为等合法方式表示
3.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尚未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或者预期不能履行合同(预期不履行)。
5.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合同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简答题
1.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应是合法行为。
2.合同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目前世界各国对合同成立条件的要求不尽一致,综合各国的法律,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
(2)当事人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订立应具有对价和约因;
(4)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5)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采投邮主义、邮箱主义即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承诺立即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采收邮主义、达到主义即承诺的函电只有送达给要约人,承诺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违约构成条件。
违约的构成条件是指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较为复杂,主要包括:
(1)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与对方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责任归责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要求比较简单:
只要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大陆法系相比,不要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和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英美法系国家责任归责上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也不绝对排除过错原则的适用,如在迟延履行中,英美法规定过错应作为归责事由。
并且英美法在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的同时,也注意到故意和过失对责任的影响,提出由于无法抗拒的外来事由,且当事人亦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应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告免除。
三、案例分析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
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并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顶下的货物转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该合同顶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购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XX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XX公司处购买7350吨地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2001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持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
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习题四
一、不定项选择
1.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A.《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以下哪些事项做出了保留?
(AB)
A.合同的形式
B.《公约》的适用范围
C.合同的效力
D.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采用“物主承担风险”原则的国家主要有:
(CD)
A.美国
B.中国
C.法国
D.英国
二、简答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
交付货物;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对货物品质的担保;
对货物权利的担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各国立法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英国和法国的法律采取“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把货物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美国和德国法律规定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与美国法律的规定相近。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的,则首先适用合同的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物交付给买方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货物未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另外,《公约》还对特殊情形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做了规定。
(1)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问题。
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时,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则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发生转移;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卖方在该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发生转移。
(2)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问题。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如果情况表明有特殊需要,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附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会发生灭失或损害,而却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则由此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3)在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
在合同不涉及货物的运输,而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的转移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点接收货物,则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受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点以外的某一地点接受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4)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转移问题。
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也不影响买方索赔的权利。
除非风险是违约方造成的。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卖方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交货、迟延交货、交货质量不合格、交货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
(4)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5)要求卖方减价。
(6)要求损害赔偿。
(7)要求解除合同。
买方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不支付货款或不按时接受货物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
(2)给予买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解除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
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此外,卖方无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本案的载货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的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该损失应该由国外买方承担。
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2.1992年3月1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006号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符合GOSl380工业标准的热轧钢板10216.651吨,价格条件为251美元/吨CIF上海,总价2564379.40美元,装运期为1992年4月20日前货到目的港,以信用证付款。
4月14日,本案合同项下货物在上海港卸货完毕。
4月16日,申请人传真致函被申请人此笔交易的代理商C公司,请其转告被申请人货物存在质量、包装和规格等问题。
5月18日,中国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
5月25日,申请人发给C公司一份正式索赔函,C公司于两日后将此函转给被申请人。
在中国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同时,被申请人委托SGS上海分公司对货物亦进行了检验。
后被申请人通过C公司向申请人表示愿向申请人赔偿5万美元,对此申请人表示不能接受。
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申请人遂于1992年1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
根据商检局出具的重量证书,本案货物系散装,规格混乱;
依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证书,合同货物钢材不符合GOSl380工业标准,部分抽样的化学成分严重偏离标准,成货物的使用价值发生根本变化,不再适合合同标的一般用途。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将另一种钢材掺杂在符合本案合同标准的钢材中交货。
由于货物无包装、规格混乱,致使两种钢材在外观上无法区分,无法分拣,从而使申请人原签订的转售合同无法履行,只能降价出售。
《Incoterms1990》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违背了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的规定,与风险转移问题无关,应负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
本案合同的成交条件采用CIF条件,根据《Incotenns1990》的解释,买方即申请人应“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1992年3月3日将总量为10216.651吨的热轧钢板装船,并取得了清洁提单。
因此,本案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风险已转移给申请人。
[问题]
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被窃、火灾、渗漏、破碎、受潮、发霉以及不属于正常途耗的变质等等。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但货物装运前业已存在的品质问题不能被转移,卖方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商检证书,被申请人所交货物有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的问题。
这是交货本身的品质问题,而不是货运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所交付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即使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卖方也负有责任。
并非是所有问题,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都能够随“风险”一同转移给买方。
习题五
提单
提单(Billof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也称为定期运输,是指按照固定的航线、船期、港口和运费进行的运输。
班轮运输通常适用于数量少的零货或杂货,因此也称为杂货运输。
同时,由于班轮运输合同多以提单为表现形式,所以班轮运输也别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arriagebyCharter),也称为不定期船运输,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一定的货运任务的运输。
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提单上注明“表面状况良好”或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是指提单对货物表面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二、不定项选择
1.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在下列什么期间,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B)
A整个航程中B开航前和开航时C航行期间D卸货期间
2.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什么?
(B)
A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B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3.下列哪几个货物运输合同应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BC)
A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合同
B上海至汉堡的货物运输合同
C天津新港至温哥华的货物运输合同
D大连至连云港的货物运输合同
4.依《汉堡规则》的规定,货运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是从下列哪几项中选择高者?
(CD)
A每件100英镑
B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666.67个特别提款权
C货物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
D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835个特别提款权
5.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承运人违反此项规定进行的航行通常被认定为不合理的绕航行为,承运人须对此而造成的货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船舶为了下列哪几种情况而进行的绕航不属于不合理的绕航?
(ACD)
A救助人命
B因未带足燃油而绕航加油
C企图救助人命
D救助海上财产
6.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
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
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
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
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BD)
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
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船方
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
三、简答
1.提单的作用有哪些?
(1)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即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如果提单和运输合同有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而不仅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收据作用。
即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表明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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