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精品教案免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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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近代,形成了两种对立的主体观:
以英国为代表的经验主义传统强调人的自然的、固有的本性,认为它是由具体的个别的人性中归纳出来的共同性;
认为人就其本性来说,就是自然的、个体的、由生理欲求支配的。
而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传统则认为人性是现象形态,是由深层的即人的理性、伦理本质决定的,强调人的本质具有超自然的、应有的性质;
认为人本质上应该是精神的、族类的、按伦理规范行动的。
前一种观点来自于14~16世纪在意大利发生的提倡和复兴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的文艺复兴运动。
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把人看作是有理性,有自由意志、追求享乐的,认为理性、自由、享乐是人的本性。
紧随17世纪英国经验主义“自然人”理论的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发生的启蒙运动。
机械唯物主义提出了“人是机器的观点。
”启蒙思想家冲破了神学世界观的束缚,用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考察人,他们提出“天赋人权”论,认为人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从自然界中发展出来的;
人的权利既不是神赐的,也不是人给的,而是天赋的,这里讲的“天”就是自然,人的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人生来具有哪些权利呢?
第一是自由的权利。
卢梭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
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写道:
“这种人人共有的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结果。
”第二是平等的权利。
启蒙思想家认为,人不仅生而自由,而且生而平等。
第三是人有追求幸福和享乐的权利,除了这些思想之外,他们中有些人还提出人性的善恶是由环境和教育所决定的,提出“人是环境的产物”,人是教育的产物。
霍尔巴哈说:
“我愿意把人造成怎样,就可以把他造成怎样”,总之,启蒙思想家把人的本质归结为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而且认为这是天赋的,永远不变的人的本性。
后一种观点的代表有德国古典哲学的“伦理人”理论,特别是康德从二元论出发认为人是感性的存在者和理性的存在者。
提出的人超越现象世界,个人必须按照人类普遍的伦理规范去行动的“绝对命令”。
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则代表了努力综合“自然人”和“伦理人”的倾向。
黑格尔把“自我意识”作为人的本质,认为“自我意识”是客观理性即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衍生物,因此人的本性是思想;
费尔巴哈既把“理性、意志、心”看作人的本质,又将其直接归于人的自然关系,提出了“我欲故我在”的名言。
但是由于他们不懂得只有实践才是这种统一的现实基础,因而不可能真正克服上述两种观点的“二律背反”。
现代西方哲学发展了近代哲学对人的片面认识,把人的本质的内在矛盾进一步突出出来。
人本主义思潮强调人的创造性、个性和能动性。
生命哲学把人看作是盲目的生命冲动或潜能的自我实现,否定了受理性、伦理必然性的制约。
存在主义认为人只是一种孤零零的存在和纯粹的可能性。
科学主义思潮则强调人的被创造性、社会性和受动性。
结构主义人类学和符号文化学认为人是“符号世界”或“文化世界”的产物,甚至不过是社会结构之网上的一个“位置”。
综上所述,不管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的中外古代先哲,还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抑或是现当代西方哲学家,他们对人的本质的研究,尽管有许多可取之处,但都未能达到真正科学的水平。
他们离开人的实践,抽象地考察人的所谓不变本质,因此难以克服人的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社会性和个性、能动性和受动性之间的矛盾.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属性和人的本质的理论
人性与人的本质是一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它们都是“人的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10页。
)都标志着人和物的区别。
但人性是人作为人区别于物的直接规定性,它与人的存在直接一致,人们可以通过接触、交往,通过感官直接感知得到;
而人的本质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根据,是内在的、深层的,只能通过思维抽象才能加以把握。
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人总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出发,不难发现,人性的最根本的特性是人的社会性。
(一)人的属性
1、人的自然属性
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人的肉体存在及其特性;
人的自然属性的最基本表现,就是以人的生理结构为物质前提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三种基本机能。
显而易见,如果没有这些机能,人类就不能维持生命存在和繁衍后代。
因此,自然属性是全部人性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前提。
但是,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些自然属性对于人来说并非是本质的属性。
2、人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们基于实践的社会结合中的依赖性,以及人与人、社会集团与社会集团之间生存和发展的相互制约的社会特性。
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们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人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类共生关系中的依存性。
人出生以后就必然会处于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并表现出对社会的深刻的依赖性。
社会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是人际关系中物质、精神方面的社会交往。
社会交往是社会发展和人类个体发展的必要条件,实质是人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相互交流信息、交换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活动。
这种交往活动对人的自我意识、个性形成的发展,满足人自身物质、精神的需要有着重要作用。
三是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性。
动物在与自己同类相互联系的行动中,完全是受其本能支配的,其行为并无善恶之分。
而人则不同,在社会生活中,人有意识,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人就要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根据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来区别善恶,并要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的后果负责。
四是生产活动中的合作性。
这是人的社会性的基础内容。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合作性是第一位的,它是决定着人的社会性的其他方面形成与发展的最根本的东西。
人类共生关系的相互依存性,最重要的内容是人们在劳动中对合作性的依赖,现代化的大生产,如果没有合作则根本就无法实现。
人际关系中的社会交往性,产生于人们在劳动中为加强合作以提高生产力的需要中;
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性,是为了调节人们之间以生产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全部利益关系。
所以,生产劳动中的合作性是人类社会性形成和发展的根源和基础。
人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突出地表现为人的阶级性。
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发生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由这些关系又可演化出更为具体的种种关系,如家庭关系、亲情关系、朋友关系、阶级关系等,这些关系都对人的本质有影响,它们的总和构成了人的本质。
但在这诸多关系中,阶级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
这是因为阶级关系实际上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而在各种社会因素中,经济因素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人的阶级性是指每个人总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总是一定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的承担者。
在阶级社会中,人并不是作为纯粹的个人而存在,而是作为某一阶级的成员,一分子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
阶级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它决定着人们的生活状况,人们的思想状况不过是人的阶级关系的反映,它被阶级关系所决定,受阶级关系所支配。
(二)人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人的阶级性,强调只有带阶级性的人性,但并不因此而否认人的个性,并不否认属于同一个阶级的人都是各有个性的人。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章关系的总和。
”
第一,人的本质不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
第二,社会关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人的本质也是复杂的多层次的。
人与人的关系既有经济的、物质的关系,也有政治的、思想的关系,这些关系都从一个方面规定着人的本质。
在各种关系中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因而它是决定人的本质的最基本关系。
因此,分析人的本质必须从多方面来研究,不可片面地看问题。
第三,由于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同,本质也就不同。
社会关系的阶级性决定了人的本质的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人具有阶级性,当经济关系出现了对立,人们政治上便分成了不同的阶级,阶级性是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表现。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思想家所宣扬的一般的共同的人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实际上,他们是把某一阶级所追求和所信奉的东西,当作普遍的共同的人性。
有人提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并由此进一步推论出自私是人的本质,说人是“自私的动物”。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自私”这种观念并非从来就有,在没有私有财产,即在私有制建立之前,人们并没有“自私”的观念。
只是到了私有制建立之后,“自私”观念才逐渐形成,随着私有制的彻底消灭,私有观念也将最终消失。
可见把“自私”说成是人的天生本性,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破除了以往思想家关于先天的、永恒不变的,普遍共同的人的本质的观点,从劳动,从人的社会关系科学地揭示了人的本质,为我们正确地认识人和对待人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第二节:
人的价值
与人的本质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人的价值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科学地揭示出人的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人的价值的内部关系,全面阐述了人的价值、权利及其实现的条件,为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了科学的指南。
一、人的价值观的历史演变
马克思说: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就是说,哲学上的价值是指的一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既主体需要与客体对象之间的满足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后来,人们把“价值”范畴进一步扩展到人这个主体身上,这就产生了“人的价值”范畴。
由于人的实践本质,即人既是需要的主体,又是能以自身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活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所以人在满足自身需要、创造和实现物的价值的活动中表现出二重性:
人既是上述活动的主体需要和目的,又是实现这种目的的主体条件和手段之一。
这就造成了“人的价值”的二重含义:
作为需要和目的,人的价值本质上不同于物的价值;
作为条件和手段,人的价值同物的价值相一致,它们共同构成满足人的需要和实现人的目的的主客观因素。
在人的活动与人自身的价值关系中,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在古代,柏拉图依据人的自然属性报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意志和情欲三个由高到低的三个层次,分别由管理国家的统治者和哲学家,保卫国家的武士,手工业、商业和农业中的自由民来代表,显示了这三种人的价值,奴隶不是人所以没有价值。
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神学,神的价值至高无上,而人的价值则受贬抑。
近代资产阶级则提倡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
鼓吹一切人生都有同等的价值。
二、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观
人的价值的二重性,具体地表现为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
1、人的社会价值
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人与社会、他人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满足社会或他人物质的、精神的需要所作出的贡献和承担的责任。
人的社会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个人对社会所作奉献的多少。
一个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人,对社会,对他人没有任何奉献的人,就是一个没有社会价值的人。
这样的人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
反之,一个人对社会所作贡献越多、越大,他的社会价值也就越高,他的人生也就越有意义。
人的社会价值的大小跟社会分工,即跟人们所任职务和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关系。
一般他说,所任职务越高、从事的工作越重要,他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也越大,贡献也应当越多,与此相应,他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职位很高,担负重要工作的人,不能恪尽职守,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甚至一心只想着个人,以权谋私,不择手段地向社会索取,这种人不仅没有社会价值,而且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负价值,是社会的蛀虫。
相反,一个从事普通工作的人,只要能尽心尽力为社会、他人作奉献,他的社会价值就远远高于前者,人生的意义也大于前者。
由此可见,职务高低,工作不同,不是人的社会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对社会和人类是否作出了贡献及其大小,在社会主义国家,人的社会价值主要决定于他是否为人民服务和是否具有为社会做奉献的精神。
一个人只要有全心全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并努力去实践,就是一个高尚的人,具有崇高社会价值的人。
这应当成为我们价值观的核心和基础。
2、个人价值
人的个人价值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又一个方面,是指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社会对个人和自己对自己作为人的存在的一种肯定关系。
这种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
其一,人作为人的存在就要有人的尊严,要自尊、自信、自爱、自强、自立等。
其二,社会应能提供保证个人的尊严,满足个人的需要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和手段。
实际上,个人价值的两个方面是互为表里,不可偏废的,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不注重自我修养和素质提高的人,都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满足。
但如果过分看重前者,忽视后者,就容易导致自我欣赏和自我封闭。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都是现实的。
具体的,因此,人的个人价值也应当是现实的、具体的。
3、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关系
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不可分割的。
个人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必要前提;
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外在体现。
一方面,社会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人的个人价值得到保证,即为满足个人发展自己的个性和才能的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个人的个性和才能越发展,其为社会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就越丰富,社会的物质精神财富越丰富,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发展的速度也就越快;
另一方面,个人必须努力对社会尽责,尽可能地奉献自己的才能和智慧,为人类造福,我们主张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人的个人价值。
一个完全脱离社会,不为社会作任何奉献,一味强调社会,他人对个人的尊重,强调个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实现的。
事实上,没有社会价值,个人价值也无法实现。
所以,对个人来说,“你若要喜爱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歌德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
”个人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发挥得越充分,为他人和社会的贡献越大,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就越多,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
而社会财富和精神财富越多,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就越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促进人们主体性和个性的发展,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每个成员的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
人的价值是权利和义务、享受和奉献、消耗和创造的统一。
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享受不讲创造或者相反,都是对人的价值的片面理解。
当然,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也是具体的、历史的。
个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个人又从他人和社会那里得到满足和尊重。
这种关系,对任何个人、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
4、人的价值的实现及其途径
人的潜在价值是主体所具有的创造能力和潜能。
人的潜能是人通过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传的方式获得的,是人自然进化和社会进化的积淀。
人在实践中使自身的潜力发挥出来,变成创造客体价值的现实力量,人因此也就成为现实的主体而实现了自身的创造价值。
创造价值的实践是人的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化即人的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
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价值由潜在向现实的转化是有条件的。
条件不同,人的价值实现的方式和程度也就不同。
人们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生活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等等,其价值的实现会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形。
考察人的价值的实现必须注重考察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必须注意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及其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创造了条件,因此,“抓住机会,发展自己”也就成为现时流行的口号。
一个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究竟以什么样的实践形式去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这与自身主观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有关。
其次、跟人的机遇有关。
再次,归根到底决定于社会的发展。
因为实践形式和机遇,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发展决定的。
社会需要的发展决定了实践形式的多样化;
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不断产生新的机遇。
这就是说,人的价值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的价值,就必须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在当前,就是要投身于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在实践中贡献自己的才智,从而使自身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三、人的权利
与人的价值紧密相关的还有人的权利问题,它包括人权理论、人权建设和人权斗争等,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人的学说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的重要课题和国际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方面。
1、人的权利。
人的权利简称人权,是人的目的性价值的社会承认和社会保障。
人权与人的价值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形式,人的价值则是人权的主体内容;
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人的价值是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表现在社会形式上就是人的权利和人的义务的统一,而人权只是指前一方面即人的社会权利方面。
人权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是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因而并不存在人权问题。
当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以及出现阶级差别的时候,才造成了权力与义务的差别。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获得了自由和特权,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则没有丝毫的权利。
在封建社会,劳动者不再被剥削阶级完全占有,但在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劳动者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权。
最初提出人权口号的是资产阶级。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奠基者,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用“天赋人权”论反对封建等级制度,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就能建立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实现人的平等权利。
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但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是虚伪的,因为它的人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无产阶级则没有人权。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它享有剥削工人的自由这一人权,“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
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掩盖了私有制下人们在经济关系上的不平等,它所标榜的普遍人权仅仅是形式上的、虚伪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生活中,“自由”不过是“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09页、324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真正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找到了实现人权的正确途径。
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第一,人的发展权与生存权、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统一。
人的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利、经济权利。
人首先必须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谈其他的权利。
但是,我们还应当进一步看到,人的生命存在毕竟与动物不同,必须通过生产活动来保证,生产活动又只能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下进行,因此,人的生命权或生存权同经济权利又不可分割。
同时,被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奉为至宝的政治和民主权利属于上层建筑,本身也是由经济权利决定的,有了经济权利才可能有政治权利或民主权利。
马克思主义通过对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特别是资本主义结构的剖析,指出人对人的剥削是造成人权丧失的最根本原因,要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就必须消灭私有制,使被剥夺了物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成为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又充分肯定了发展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作用。
因为只有争得了发展权利,才能真正使人超出动物式的生存状态,上升为社会主体;
同样,只有得到充分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人们的经济权利才能真正巩固和发展。
这样,马克思主义摒弃了抽象“人权”的空谈,把实现人权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的变革联系起来,辩证地处理生存权与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关系,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民族发展人权事业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第二,人权的法律形式和社会内容的统一。
人权是随着社会条件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因为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以客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为内容的,它也要通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才能实现。
而这些条件的获得是社会给予的,所以它必然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随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情况。
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人的权利不可能平等。
在社会主义社会,过去的那种劳动群众被剥夺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的状况,已从总体上发生了根本改变。
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局限、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旧式分工的存在,无论是个人发挥创造性才能的权利,还是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需要的权利都会受到影响。
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由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权利实现中的实际不平等现象才会消失,但这只有依靠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改革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才能逐步达到。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某些不平等的现象,作为指责社会主义中国忽视人权、不尊重人权的借口,完全是别有用心的,以美国目前的发展水平,也不能说就完全实现了人权,其国内、国际在政治上、法律上、文化上可圈可点的人权问题举不胜举;
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人权已经充分得到实现,不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权建设了,更不能因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人权问题而放慢在社会和法律协调一致基础上的人权建设步伐。
这两种观点都要不得,因为它们都不符合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实际,都会妨害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
第三,人权的阶级性和普遍性、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存在着全人类的共同的人权,因为人是划分为阶级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带有集团性和阶级性。
阶级社会把人们分成了不同的对立集团,人权也是阶级的人权。
尽管资产阶级标榜普遍的个人权利,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的平等权利是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的极端不平等又是一个基本事实,因此这种所谓的“普遍的个体人权”,实质是资产阶级狭隘的阶级特权和集团特权。
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类共同利益和一般人权、个体人权的存在,事实上,马克思不仅高度评价了商品经济对人的个性和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作用,而且把消灭阶级特权、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个性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的。
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只是离开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发展状况,去侈谈抽象的“普遍人权”或孤立的“个体人权”。
马克思主义坚持的是阶级权利与普遍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具体历史的统一。
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几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仍然死抱冷战思维不放,鼓吹“人权大于主权”的谬论,往往借发展中国家少数人的所谓“个人人权”问题,弃发展中国家整个民族的集体人权于不顾,粗暴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甚至公开阻挠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统一大业,这是我们坚持反对的。
事实上,没有民族解放,就不可能实现个人解放,没有国家主权,个人权利就会失去有效的保障,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特别强调民族和国家的主权对实现个人权利的意义,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权大于主权”说。
第四,人的权利和人的义务的统一。
马克思指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从人的价值的本质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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