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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
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表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
值表
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
水污染物
1.4元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元
粉煤灰
30元
炉渣
煤矸石
5元
尾矿
15元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元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
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
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
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
超标11分贝
超标12分贝
超标13分贝
超标14分贝
超标15分贝
超标16分贝
每月2800元
每月3520元
每月4400元
每月5600元
每月7040元
每月8800元
每月11200元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6.总铅
0.025
7.总镍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56.2.4-二氯酚
57.2.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60.丙烯腈
61.总硒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0.06吨污水
2.1-2,12-13
0.125吨污水
3.2-3,11-12
0.25吨污水
4.3-4,10-11
0.5吨污水
5.4-5,9-10
1吨污水
6.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
倍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3.大2肠.P菌H群5-数6(指超大标于)等于5,小于6;
PH9-10指大
于3.93,吨小污于水等于10,其余类推。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1.本表仅适三6产.医业院等小型排污者的
2.仅对存栏规模大
3.医院病床数大于
消毒
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污染当量数。
0.14床
物2料.8衡吨算污的水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
污染当量数。
于不消毒50头牛、500头猪、5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
00.07羽鸡床、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量1。
.4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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