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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五、六条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十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在被收养小孩父母户籍或福利机构所在民政部门(政务中心社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步:
审批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第四步:
申请人在社事局窗口领取证书。
十二、申请材料
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十岁以上)需同时到收养登记机关并同意送养收养和被收养。
(收养应为夫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十一条
(一)收养人提供下列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出具主体:
申请人
审核要点: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九条
2.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部门
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情况、现无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收入证明);
收养人工作单位/村社区/银行机构等
有行为能力,收入状况良好(收入证明)。
4.收养人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5.收养孤儿的提供其他有收养义务同意的意见。
其他有收养义务人
其他有收养义务人的同意。
7.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公正机关/镇街部门
收养人和送养人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8.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出具主体: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送养人提供
1.送养人情况、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人出生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福利机构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孤儿原始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记录,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
福利机构法人证书、负责人信息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法》第十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5.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两张、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2寸免冠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格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窗口签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十三、是否现场踏勘:
不需要
十四、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十五、内部审批程序: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资料,现场审核资料并录入收养登记系统,打印询问笔录由当事人签字。
审批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和调查。
首席在登记申请表上审批签字打印收养登记书
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收养登记证
十六、登记申请表附后
十七、清理优化成果说明:
收养登记属新审批事项,无办事指南,攻关小组根据法规制定办事指南。
办理时限30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承诺时限对比优化说明:
2、办理程序、内部程序对比优化说明:
3、申请材料及表格对比优化说明(容缺后补):
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报材料目录(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婚育情况证明。
3.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4.收养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提供收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或母结婚证
6.收养孤儿的提供其他有收养义务人同意的意见。
7.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送养人情况、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入院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困难家庭证明或生父母下落不明证明/死亡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两寸照片两张,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单人各1张2寸免冠照片。
1、收养登记申请承诺书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本单位(人)于年月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事项审批,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审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本单位(人)承诺完全按照贵部门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系统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年月日
附件1
年月日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收养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收养人情况
姓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籍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继子女(男)个(女)个
养子女(男)个(女)个
家庭年收入
住址
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附: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婚育证明、收入证明、体检证明、三代旁系证明
(贴收养人照片:
男女)
送养人情况
(1)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送养机构的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贴经办人照片
送养人情况
(2)
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的意见
(填写送养原因和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
送养人签名送养人签名
(附: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送养协议
贴送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
(1)
被收养后改名为
被收养前的
户籍地或者捡拾地
身份类别
(填写:
“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贴被收养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
被收养人情况
(2)
年满10周岁
被收养人对
收养登记的意见
签名
未满10周岁
被收养人
按手(足)印
收养登记调查记录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内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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