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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1、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
一般认为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之分,而非实行行为又可以分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组织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模式。
共同犯罪既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二人以上亲自都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基础之上的有机结合。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5、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二)共犯原则的例外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有三人以上组成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第二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分工分类法
作用分类法
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犯罪人予以分类。
具体分为2类4种:
第一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
第二类:
教唆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及分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以下两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区别
(二)主犯的认定
在两人以上的场合,看犯意是由谁发起;
参加共同犯罪中,纠集与被纠集者;
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协调共同犯罪人的往往是主犯;
职务的大小往往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某种联系;
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要实行者是骨干力量。
(三)主犯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3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及分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据此从犯也分为两种: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刑法把某一特定之罪的帮助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犯罪,则对其就构成独立的犯罪。
如;
介绍贿赂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27条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及特征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胁迫”是指行为人在受到暴力或精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加犯罪。
但行为人又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下列情形不属于胁从犯:
行为身体受到完全强制,彻底丧失意志自由
符合紧急避险的不成立胁从犯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综合考虑他参加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危害的大小、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然后予以确定。
威胁的程度一般可作如下划分:
重度胁迫——以死亡相威胁,不能阻却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处罚;
中度胁迫——以伤害相威胁,应结合案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轻度胁迫——以损害财产或者揭露隐私威胁,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
根据《刑法》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是指以授意、劝说、鼓动、引诱等方法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并实行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
(二)教唆犯成立的条件
1、必须有被教唆者
被教唆者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被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
被教唆者在教唆行为当时没有产生实行犯罪的决意
被教唆者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的犯罪,必须是基于教唆行为产生的犯意而实施的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产生特定犯罪意图的行为,这是教唆犯的本质特征。
教唆的内容:
犯罪行为
教唆的行为方式:
多种多样
3、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无教唆故意的情形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陷害教唆
未遂的教唆
教唆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罪名:
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
2、量刑:
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片面共犯问题
片面共犯,又称单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虽然指向同一目标,其内容也相同,但他们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其中的一方意识到自己在和别人共同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全然不知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片面共犯的成立,只有在帮助犯和教唆犯了解实行犯,实行犯并不了解帮助犯或教唆犯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二、间接正犯问题
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亦称间接实行犯。
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
间接正犯的主要类型包括: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案例:
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
“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
”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
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三、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即遂;
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案例
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
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
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
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
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
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问:
1.甲构成何罪?
应当如何处罚?
2.乙构成何罪?
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
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
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
谭某默许。
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四、继承的共犯
继承的共犯,是指在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到既遂之前,后行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
这种犯罪仍然是共同犯罪
继承的共犯对其参加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是否是继承的共犯的关键是后行为人加入时,犯罪是否已经结束。
练习: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练习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
“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
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甲: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乙: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丙: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丁:
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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