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自查报告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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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自查报告修改版
第一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自查报告
学习2016《湖北省实施
办法>细则》自查报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
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近一段时间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2016《湖北省实施细则》,本人做以下自查报告:
一、认识更清晰。
从总体上看,《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同时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行为与所受的处分是一一对应的。
“总则”部分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制定《细则》的依据、处理的原则。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部分包含第四至十条,主要阐述五种处分,以及各种适用情形。
“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包含第十一至十三条,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细则》的核心部分。
给予的处分主要是根据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判断的。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部分包含了第十四至十八条,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
“处分的解除”部分包含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时间期限,并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处分后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1、在第十二条有些做的不够。
如有的时候因为有事私自调课、迟到、接听手机。
2、思想认识不够。
学生各自接受新知识的能力有区别,对帮助学生的耐心不够。
应依法执教,对孩子对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相信每个孩子都有他的闪光点。
三、努力方向。
1、终身学习。
以前总是强调给学生一滴水,教师要有一桶水,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够了,随着知识的多元化,综合性的加强,现在的教师要具备更多的知识,现在要做自来水,甚至都不够,必须要终身学习,活到老,学到老,只有这样,才不会被社会淘汰。
今后我将利用课余时间不断充电,不断学习,将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更新,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2、关爱学生。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
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爱心。
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
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总之,通过学习2016《湖北省实施细则》,使我深深地懂得遵守并落实职业道德是一名合格教师的首要素质。
要加强师德修养,注重小节,增强规范意识,树立全面育人正确理念,坚决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不做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坚决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优异的教育教学实绩、良好的教育教学口碑赢得学校、家庭、社会的尊重,为教育事业增添光彩。
第二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教师失德行为亮红灯
——专家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张莺、吴晶晶)近年来,一些教师体罚、收礼、有偿补课、不公正对待学生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给予处分的严厉形式,向教师失德行为亮起了红灯。
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
近年来,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但这除了增加教师的焦虑、让老师在“火山口”之外,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
”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不被非教育教学事务分散精力;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1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
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杜绝教师收礼还需立法介入
曾几何时,为含辛茹苦的老师带点新鲜的土特产、小礼物是学生和家长表达对教师感激之情,加深师生情感很常见的、很少受到质疑的方式。
然而,近年来,这种情感交流方式正在逐渐演变成教师与家长“交易行为”,“礼物”价值不断提高、风气也有越演越盛的趋势。
“这种行为有的已成为教师谋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成了家长给孩子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严重败坏了教育风气,破坏了教育公平,违背了教育精神,必须对这种行为亮起红灯。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说。
孟繁华指出,在学校教育生活中,教师不仅传递知识,也在通过自身的言行向学生和家长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这直接影响到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家长通过向教师送礼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格外关注,一些教师以学生家长是否送礼和所送礼物价值多少来确定该学生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这是违背教育原则的。
当然,禁止教师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并不是要切断师生间的情感联系纽带。
学生亲手制作的贺卡、给老师写一封信等真诚的发自内心的祝福,更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孟繁华表示,对于教师收受财物的具体标准,建议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家长、学生“礼物”价值上限,使得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有据可依。
根治有偿家教还需保障教师待遇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应该严令禁止,还是“有条件的放开”?
这项争论已持续多年。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指出,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更好地应对分数导向带来的激烈竞争,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
但恰恰是这样的一种看起来合理的需求,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甚至学生的课业负担“越减越重”。
尤其有少数失德在职教师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在课堂上留一手,强制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课外有偿辅导;或者与一些有偿辅导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身为公立学校教师,却将主要精力放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以换取更高的经济报酬上,日常教学工作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教师的行为红线定为“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明确针对教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校外补课活动,以使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
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让教师没有后顾之忧,能够真正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公正对待学生是师德底线
3近年来,“绿领巾”“红校服”“差生在走廊中考试”等现象不断冲击公众视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个别教师甚至存在歧视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严重伤害。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公正的受教育机会是教师应该遵守的原则。
”孟繁华指出,教师若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仅依据分数或学生的家庭背景人为地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然后区别对待,必然会影响大多数青少年受教育体验以及对学校的认知。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就体现在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志趣,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和人人成才观念。
然而,随着当前校内学生从过去的成绩差异转变成现在成绩、家庭经济背景、社会地位、文化等多重差异,学生间分化愈加明显,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制止教师歧视学生的行为,对因此给学生带来后果的教师依法惩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措施。
”孟繁华说。
教师体罚、骚扰学生或有偿补课均将受罚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刘奕湛)根据教育部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师有体罚或骚扰学生、收礼或有偿补课等10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10种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
4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列举的这些行为全部针对着近年来出现的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范跑跑”现象,导师带头进行学术论文造假等现实案例。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评价说,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考虑合法性和现实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人们普遍痛恨的败德行为作出了教师处分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给予教师的处分进行规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
劳凯声指出,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
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来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和救济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要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5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8日。
评论:
师德红线要靠制度架设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吴晶、俞菀)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师德滑坡现象,教育部29日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主要涉及师生关系的10种教师不当或失范行为划清处置界限,对教师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提出了具体的行为要求。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
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师德建设问题备受关注。
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性侵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
此次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询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意见,是从国家层面出台的统一规定,将有利于教师职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6师德是一项软环境建设,任重而道远。
对于量大面广、发展不均衡的中国教育而言,要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过硬的教师队伍,不可能一蹴而就。
要从根本上提升师德,必须建立一套与师德要求相适应的制度。
一方面给教师相应的保障,提升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也要切实建立优胜劣汰的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让教师自觉自愿地遵守师德准则、履行职业使命。
第三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3、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4、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5、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6、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7、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8、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9、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10、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1、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12、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判断题。
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2、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4、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
5、《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不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
三、简答题
1、列举教师的有关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2、给予教师开除处分的权限决定有哪些?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都依据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4、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都包括哪些教师?
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四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
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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