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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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银行楼宇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编号:
立约方:
甲方(开发商):
###########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贷款银行):
#############分行
为支持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住房消费和抵押贷款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本协议各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方的原则
合作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抵押贷款合作的楼宇
甲、乙双方就甲方依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座落于市区区(市)(街)号(或地段)的经批准命名为##########的商品楼宇进行抵押贷款合作。
乙方为甲方上述项目一(一、整个项目;二、第期栋;三、)的一、三(一、住宅;二商业用房;三、车位;四、)的购房人(也称预购人)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有关名称的界定
(一)本协议所称商品房预购销合同,是指所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契约、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本协议所称阶段性放款服务,是指借款人购买甲方的预售商品房(即借款人已与甲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不能按现行程序规定的时间办妥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由甲方一并承担办妥抵押登记前的担保责任,并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可在未办妥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借款人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预交所需费用后,乙方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事后补齐有关抵押手续。
具体阶段包括交易鉴证阶段和现楼确权阶段。
第四条甲方推荐购房人向乙方贷款
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抵押贷款楼宇的购房人,甲方有义务推荐其向乙方申请贷款。
乙方对甲方推荐申请抵押贷款的购房人,经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乙方与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统称《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作为购房人向甲方支付的部分房价款。
第五条最高额保证
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楼宇销售期间,甲方对乙方向购房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包括阶段性放款及抵押登记后放款),在乙方最高贷款额限度内,同意为所有购房人之每一笔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乙方承诺甲方的保证责任总额不超出最高抵押贷款额,并随着购房人逐期还贷而相应递减。
最高抵押贷款额是指从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第一份《借款合同》生效起,至最后一份《借款合同》签订生效止,该期间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各笔抵押贷款余额累计之和。
第六条保证期限
(一)在办妥交易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乙方才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情况下,甲方的保证期限自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甲方办妥《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交乙方保管之日止。
(二)在乙方提供阶段性放款服务的情况下,甲方除承担办妥抵押登记(备案)手续至甲方办妥《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并交乙方保管之日止的保证责任外,还承担以下所列第1.2种保证期限内的连带担保责任: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鉴证中先放款情况,保证期限自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该笔贷款相应的抵押房产办妥抵押登记(备案)之日止。
2.在现楼确权过程中先放款情况,保证期限自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办妥《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并交由乙方保管之日止。
第七条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一)抵押贷款本金;
(二)抵押贷款本金所生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等);
(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抵押处分权的转让
在甲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抵押登记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除外),乙方同意将《借款合同》项下购房人抵押房产的处分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缴付有关转让费用后,可向购房人追偿或者从处分抵押房产实现的价值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甲方承诺
为保障与乙方合作事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抵押贷款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为,并确认乙方对甲方使用购房人作为购房款支付的银行贷款享有监控的权利。
(二)甲方保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甲方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购房人名义向乙方借款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
甲乙双方确认,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且乙方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实现债权:
1.乙方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全部到期,要求购房人清偿所欠乙方所有贷款;
2.无论购房人所购房产是否已办妥房产证,均可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甲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项下之房产及有关权益抵押予乙方以取得贷款。
(四)甲方同意在购房人未依约履行《借款合同》确定的义务时,只要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即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代偿购房人所欠乙方上述第五条的有关款项;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从甲方账户中自动扣收上述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另作委托。
(五)实行阶段性放款服务,甲方对工作时限作出如下承诺:
■在房屋交易鉴证过程中先放款的,甲方应在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房屋交易鉴证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由乙方保管。
■在现楼确权过程中先放款的,甲方应在乙方发放贷款后的6个月内办妥房屋《房地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并交由乙方保管。
若甲方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妥上述手续,乙方有权在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相当的款项;若因乙方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上述手续,乙方不得直接扣划甲方的保证金。
(七)甲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抵押贷款楼宇的建造工程,及时交付使用。
甲方对因违反上款规定如烂尾、楼盘缩水、货不对板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义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十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延长甲方的保证期限。
(二)在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支持甲方向购房人追偿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乙方亦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购房人抵押房产,直至该抵押房产变现为止。
(三)对甲方推荐前往乙方申请抵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乙方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甲方。
若乙方不接受借款人的申请或提供的贷款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申请不一致的,乙方应在借款人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保证在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办妥后,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根据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所贷款项划入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开设的售房款监控账户内。
(五)实行阶段性放款服务的,乙方应在收到《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放款服务承诺函》,并在甲方将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六)对甲方的市场营销活动涉及乙方抵押贷款业务时,在甲方已征得乙方同意后,乙方保证积极配合、协助。
第一十一条除外条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不受本协议阶段性放款服务相关条款的约束。
第一十二条特别商定条款
为维护合作方权益,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合作方特别商定:
1.经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方可就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抵押贷款楼宇,接受第二家合作银行。
2.乙方在已履行本协议书中约定需承担的义务且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需征得甲方同意,即可将本协议书下的各项权益转让予第三人。
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一十三条有关权证的办理及保管
抵押贷款合作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应当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的申报领取手续,并保证将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移交乙方保管。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权证文件,若有损毁、灭失,乙方应予补办;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一十四条义务的转让
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本协议书中的连带保证责任转让予第三人。
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中承担的义务。
第一十五条商业秘密
合作方对在抵押贷款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漏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一十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合作方均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后生效。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得提前终止。
确属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会其他合作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合作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予以妥善处理。
第一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
第一十八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伍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后,合作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商议。
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购房人在《借款合同》中的有关义务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和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所承担的与甲方连带保证责任相应的责任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一十九条协议生效、公证及强制执行条款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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