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docx
- 文档编号:7038777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56KB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docx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doc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1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
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
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
“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
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
330个工资标准。
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
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
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
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
个工资标准。
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
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
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
此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
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
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
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
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
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
1979年10月,将三类
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
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
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
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
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
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
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
人员提高到20级。
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
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
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
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
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
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
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
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
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
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
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
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资制度 沿革 历年 工资 调整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