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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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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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调研报告
行政审判调研报告
篇一:
当前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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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
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
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行政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强化管理措施。
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司法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管理做法经验。
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于审判的关系。
在整个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以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
3、加强上级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行政性事务进行检查监督,进行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便于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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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承载着为法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的具体运作、经费物资的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方面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传统的封闭性管理体制的束缚,至今仍然沿袭着以行政化手段为主要管理方法的落后机制,加之专业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缺乏,检查监督职责不清,司法管理制度缺失和不规范,严重制约着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
通过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职能交叉。
当前法院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没有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
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靠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三至五个层次,效率低下;在职能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单位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相关专业人才奇缺。
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一批擅长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
同时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缺乏相关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三)行政管理制度不配套。
行政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
度。
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工作没有秩序,考核没有标准,奖惩不能到位,使行政管理处于一种紊乱状态。
(四)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
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行政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新时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要面对现实、面向社会,采用市场化管理的方式进行运作,方可提高其效能,而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来维系,要将行政服务职能从现行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优质性的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实现管理运行社会化、企业化,只有这样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行政管理工作要精心安排,合理配置人财物的比例和比重,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注重学习和掌握司法管理科学,掌握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律,讲究管理的方式方法,用科学管理保证领导决策的落实。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
1、规范化。
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
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
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
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2、程序化。
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行政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
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
3、制度化。
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
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专用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行政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行政管理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
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师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
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行政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
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清除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三)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而从未对法院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行政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
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管理事务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
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加重,加之在编人员少,法院和基层法庭为弥补力量,减小压力,从社会上聘请一部分临时工来充实法院的一系列工作,但由于存在临时性的观念,难免在聘请人员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因此,行政管理上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全面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五)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司法行政管理措施。
狠抓管理和强化功能是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两个关键节点。
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司法行政改革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
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行政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强化管理措施。
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司法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管理做法经验。
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于审判的关系。
在整个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以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
3、加强上级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事务性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行政性事务进行检查监督,进行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便于整改提高。
篇二:
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调研报告
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2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XX—20XX年工作规划)》(20XX年修订版),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
高检院渎职检察厅为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调研工作。
通过学习相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协调相关机构、司法机关了解实际情况,撰写此次调研报告。
本调查报告通过对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监督主要形式、具体承担部门、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发现问题才去的切实有效的纠正和惩戒措施进行论述,并提出构建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的现状
从监督手段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抗诉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
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
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的约束。
可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诉讼行为以后,只能建议法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二是查处职务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就规范行政权力而言,其主要功能是:
通过对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以此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行使。
三是对特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
一般行政领域,检察机关无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侦查、起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及问题
传统的执法监督的线索信息就是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也就是只有群众向我们反映某一行政执法违法违规情况时,我们才可能据此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具体法律的缺失,致使只有少部分
群众知道检察机关这一职能,进而向检察机关反映。
所以,仅仅依靠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检察机关仍旧面临着线索孤立、成案率低等困难,难以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因此,深入拓展群众对行政行为的举报、申诉渠道,掌握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信息自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
三、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范围有限。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能通过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才有行使法律监督的可能,只有在行政诉讼判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抗诉,但是,实践中行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比例极少,所以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范围有限。
(二)对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存在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从其法律专业素质还是综合素质来说,对判断一个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可以说都具有足够的法律专业资格,但要对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一些学科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具体程序做到了解判断是比较困难的,没有一定时间的学习了解是很难对其是否合法作出判断的。
例如,食品安全的执法行为就涉及到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又如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四、完善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制度。
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
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针对检察监督手段太弱的问题,在当前法律立法的情况下,为有效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对其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有以下权力:
1、审查权,即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是否合法有审查的权力;当然审查权的行使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效力,但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决定不合法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2、调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处理程序、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的大小等,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开展调查或自行决定开展调查取证。
3、调卷权,为了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便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有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将卷宗送交检察机关阅卷审查。
4、知情权,即检察机关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了解案件受理、查处、处罚依据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5、备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当在送交公安受理的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为此应设立法律文书,增强报送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使
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情况,以便于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篇三:
行政法院swot分析
建立独立行政法院的swot分析
优势分析:
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组织内含在普通的司法组织之中。
实践表明,这种体制安排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设立行政法院对目前和将来都存在某种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如果能够建立行政法院,当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解决行政审判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并促进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
1.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除了能大大提升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加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能力,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目的外,这种体制上的改变还可以打破目前司法权对行政权角力中弱势的局面,从整体上逐步扭转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对比,提高司法权的权威地位。
同时,通过独立的行政审判体制尝试也可以为全面实现审判独立奠定基础。
对于司法权本身来说,其最重要的基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拥护,来自于被广泛地信仰。
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
目前人民法院权威性和公正性因司法腐败和不公不断遭受公众质疑,如果独立的行政法院能够排除干扰,公正地裁决行政争议,切实地保障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监督行政权的职能,这将有助于确立法院是“人民权利庇护人”的形象,重新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而可能整体性地改善我国法治的现状。
2.设立行政法院是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突破口
设立行政法院不仅是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的具体内容,从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全局来看,其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步骤与方向的改革。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始终难以推进,在《行政诉讼法》面临修改之际,欲使改革确有成效,必须在步骤、方向和具体领域等方面寻找到一个合适的突破口。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以权制权”的诉讼形态,对审判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要求相对较高。
基于此,现行行政审判所处的窘境是当前体制缺陷最集中、最深刻的显现,是影响审判权独立最主要的矛盾所在,从而是司法体制改革最需要突破的领域。
所以,以行政审判体制为改革的方向是可行的,设立行政法院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必要的。
3.设立行政法院是克服行政审判体制障碍的需要
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行政审判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
现有体制
下,法院面临“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种种障碍,当受到行政权干预时司法权所处的弱势地位暴露无遗。
同样,就原告方而言,行政诉讼极高的申诉率、上诉率和撤诉率则反映出公众对司法权威不信任的心态以及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依法维权的不容忍态度。
为此,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一方面可以为行政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法院有能力拒绝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客观上也使行政机关有所忌惮;另一方面,独立的行政法院也会使得行政审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价,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4.设立行政法院可以有效处理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
随着行政争议的专业化程度日益明显,由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
特别是诸如税务、专利、商标、土地、海关、质检等领域的案件逐年增多,靠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审理这类案件就显得力有不逮。
在目前的法官管理体制下,对于行政法官的知识构成和技能培训并无特别要求,法官在普通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大,队伍极不稳定,而且普通法院法官大多没有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经验,其专业化水准比较低,不能适应行政审判日益复杂的专业性要求。
如果由独立的行政法院来进行行政审判,这在技术上可以突出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对行政法官提出明确的专业标准,突出对行政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行政经验的要求和培养,更有效地实现对行政法官的选任和管理,有利于造就高素质的行政法官队伍,更好地适应解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需要,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还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行政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弱势:
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会阻碍独立法院的建立。
首先体现在法官的任用上。
行政审判工作对于法官的要求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所蕴含的问题有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且往往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性质并非纯粹的法律争议;而行政审判就其运行机制而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行政的效率,并可能影响行政权运行的自主性。
行政审判的这种特殊性更要求审判人员具有全面的素质和有关于审判的广博的知识。
但目前行政审判队伍的门槛不高,加上法官职位多出于行政安排,造成现有的法官队伍复杂,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这种局面直接会导致法官在行政审判实务中独立性不强。
其次体现在法院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化上。
我国《宪法》第17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里用的不是领导,而是监督,而且这种监督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并不表明他们之间存在着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而现行法院内的一些做法实际上违反了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再次,法官的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行政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法官是一种反等级职业,“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
我国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过于强化级别意识,会导致法官因个人利益的得失考虑更多的人为因素或上级意志而违背审判的独立。
同时行政法院的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行政法院的人、财、物权由最高行政法院集中掌握,不再受行政机关控制。
只有当行政法院自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才能独立运用其手中的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公正的裁判。
机会:
第一,独特的司法功能需要由相对独特的审判组织-行政法院来执掌。
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纠纷的解决,随着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司法的功能也由单一延伸到权力制约功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精神就在于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
目前的普通司法体制对于这种功能的执掌不太适应,这种情况下单设专门的行政法院执掌权力制约功能显属必要,并且单设行政法院具有权力制约功能的重要宣示作用。
第二,行政审判庭内设于人民法院中已经暴露了种种弊端。
有法官指出,行政审判庭及行政审判法官就其单位规格和个人职务都低于同级行政机关,故被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漠视或冷遇;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因种种原因,办公条件、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普遍较差;普通法院法官大多没有从事过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法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故行政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第三,西方在行政审判模式上存在着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双轨制的单设行政法院更适合于我国国情。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审判权由普通司法机关掌握,为单轨制;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审判权由专门的行政法院执掌,与普通的民刑事法院分立,为双轨制。
我国有着和法国、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的成文法传统,并且推翻清朝后在司法制度上一直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所以单设专门的行政法院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威胁: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官民矛盾”激化形成了大量行政争议。
但是,由于受到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制约,无法有效解决大量的行政争议,使得人民群众往往通过信访等途径进行维权,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各种干预,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中央政令不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的现象。
行政诉讼制度面临困境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审判体制出现了问题。
由于行政争议的特殊性,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的问题相较于我国司法体制一般性问题具有独特性,这些问题严重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
具体表现如下。
(一)行政审判难以排除干预,严重阻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
独立的司法机关是行政审判得以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现有的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占有优势地位,法院的人事和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以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争议中,法院要做到“公正无私”就显得底气不足,难以排除来自行政权的干预;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样受制于法院内部行政化的不合理干预。
一些法院为获得来自地方党政机关在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方面的利益,往往迫使法官在行政审判方面加以让步,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正是由于法院的不独立为行政权干预行政审判打开方便之门并最终得以实现。
(二)行政诉讼执行问题已成行政审判中法院面临的难题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因其自身利益的驱使,加之法治思维的欠缺,使其天然具有对行政诉讼的抵触情绪。
这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对法院受案、审理、判决阶段的种种干预,还表现在败诉后对法院判决的抗拒执行、抵制执行,甚至故意刁难。
使得原告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的公正判决,遭到被告行政机关的无视,原告本已经通过胜诉判决获得的合法权益因为无法执行而化为乌有,造成“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同废纸”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
在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有些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超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情况比较普遍。
法院、相对人、行政机关就一个案子一再协调,往往耗时非常长。
法院的裁判率过低,相对人撤诉率过高,其中大多数为“非正常撤诉”。
此外,
在行政案件审判中,相较于民事、刑事审判,原告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要高出许多,法律适用不正确的问题也比较普遍。
另一方面,审判资源存也在浪费现象。
对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庭来说,案件比较少,法官待遇也相对较差,加之行政审判中的种种阻碍,这导致基层行政庭难以留住专业的、优秀的审判人员,原有的行政审判人员专业性也较差,进一步导致了案件审理质量的低下。
(四)司法权威缺失,在行政审判中尤其突出
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受制于党政机关,法官更是难以具备足够的抵御外来的不正当干预的能力。
这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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