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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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集性或暴发性病例报告:
一旦出现聚集或暴发疑似传染病疫情,接近或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4)中规定的报告标准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辖区医疗机构、区教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出现特定情况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零报告和日报告。
发病时间、姓名、家长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寝室号、家庭住址、主要临床表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诊断病名等。
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或托幼机构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附件1)。
报告疫情后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记录》(附件2),在配合处置疫情过程中填写《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置记录》(附件3).
一般疫情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传真等)上报,如发生下列情况学校疫情报告人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
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3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发现传染病同一班级或年级校内就餐人员2报告班级,1天内有3疑出现多人请病假或以上在进食后出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人、不明原因腹泻等症状现腹痛、程流个学生(5例以上)高热、群体不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明原因疾病饮水或者共同用餐、图:
史时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及学校卫生工作主管领导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中告人根据情况进行规定的报告标准初步判断按所患疾病类型送相关医院诊治
向所区向区中病在疾若学生中疾控小学卫控预情况紧防构心机生保健构制机立即急,报告所报告前来往送最到电话电话隔的取医采近院救治措等离施
学校疫情报告人:
****电话:
;
电话****学校卫生分管校长:
附件1:
九龙坡区学校(托幼机构)病暴发疫情发病情况统计表
暴发单位基本情况:
教学用建筑面积:
住校生数其中教职工:
学生人数:
年级个数及人数:
总人数:
:
寝就诊就诊家长隔离返校隔离电发病日姓备家庭住主要临床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2: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上报记录九龙坡区
编号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报告人接报单位
接报电建议处置情备
附件3:
学校(托幼机构)疫情处置记录九龙坡区
疫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晨午检病例追踪信息报送疫情消毒填报人其它(应急接种、关班停课等)
单描述
是否,
简是否,述
简单描
是否,门
报送部
是否,述
简单描
疫情结案后请完成.
疫情总结
并上报区疾控中心(
jlpcrbgz@
)和区中小学保健所。
附件4: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鼠疫1.
(1)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
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2例;
或流行范围波及29~10.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报告标准1(.
a、肺炭疽:
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例及以上。
100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分级标准2(.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
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例。
19-5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
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布鲁氏菌病16.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18.血吸虫病
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例以下。
10病病例
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百日咳21.
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流感或流感样病例24.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50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发病.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8.手足口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9.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例。
99-20病.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32.军团菌病
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例及以上病例。
2.
)分级标准:
(2例。
-19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同一事件中,发病520例及以上。
同一事件中,发病33.其他传染病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报告标准:
1(12例及以上病例。
)分级标准(2例及以上。
同一事件中,发病5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
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
(三)职业中毒事件人及以上1.报告标准: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
分级标准:
2.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9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例。
人以549人;
或死亡-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
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
(四)其他中毒事件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例。
1例及以上或死亡3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2.分级标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例及以上。
31.报告标准:
发病:
分级标准2.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
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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