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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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1.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1.3、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1.4、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1.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
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
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
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
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1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二章08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简述
2.1、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2.2、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2.2.1、强调全过程管理
2.2.2、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
2.2.3、强调项目特征描述
2.2.4、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2.2.5、强调专业性
2.2.6、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
2.2.7、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2.3、在条文和内容上表现
2.4、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2.5、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2.6、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2.7、合同类型的确定
2.8、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2.9.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2.10、其他项目的调整
2.11、补充清单规则
2.12、清单列项的变化
2.2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本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00—2008的编制,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2.2.1、强调全过程管理
2.2.2、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
2.2.3、强调项目特征描述
2.2.4、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2.2.5、强调专业性
2.2.6、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
2.2.7、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2.2.1强调全过程管理
《03规范》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施工合同订立、计量与支付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条文数从45条增加到137条,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体现了《08规范》使工程实施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计价各阶段的要求。
2.2.2强调合同重要性和计量与支付操作
《08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特别针对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计价的具体做法。
2.2.3强调项目特征描述
《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
《08规范》首次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进行准确详细和全面的说明其特征,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2.2.4扩大了清单计价的使用范围
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与《03规范》相比不仅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也将“应执行”表述为“必须采用”。
在新提出来的1.0.4条文中首次提出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清单计价,当确定采用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2.2.5强调专业性
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承担。
在《08规范》中把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分开,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放入各专业附录中。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2.2.6清单计价表格有重大变化
《08规范》强调了计价表格的设置与规范正文的一致性,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使用的全过程。
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特别是“项目特征描述”和“竣工结算阶段”,《08规范》把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统一为同一套报表,增加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阶段报表。
2.2.7引进更多新的术语名称
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等,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2.3在条文和内容上表现
1、条文数量:
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
2、强制性条款:
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
3、新增条款的分布:
(1)、前期: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
(2)、中期:
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等;
(3)、后期:
竣工结算的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4、条文说明:
增加条文说明,加强造价工作者对条款的理解,减少歧义。
由此可见,本次规范无论条款数量还是条款深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规范进行总结和剖析,以加强大家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
见下表:
序号
条文
2003规范
2008规范
强制性条款
一
总则
6
8
1
二
术语
8
23
三
工程量清单编制
15
21
8
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
10
72
5
4.1
一般规定
10
9
4
4.2
招标控制价
9
4.3
投标价
8
1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新增61条
4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8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7
4.7
工程价款调整
9
4.8
竣工结算
14
1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
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
13
主要内容
l、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2、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3、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4、合同类型的规定;
5、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6、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7、其他项目的调整;
8、补充清单的细化;
9、清单列项的变化
2.4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的扩展
【条文】:
1.0.3
03年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08年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投资金)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规范。
【注释】:
同2003规范相比:
(1)、取消了“大中型”的限制;
(2)、语气加强,由“应”改为“必须”。
【条文】:
【注释】:
(1)、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条文】: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及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注释】:
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强,对清单的研究,尤其是站在整个施工过程的角度上研究、理解清单,变得尤为重要;
(2)、清单编制的前期,要加强对后期可能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考虑,招标文件不仅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支付、竣工结算、变更索赔的要求;
(3)、加强清单、合同编制思路的交底,以保证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造价工程师等对前期指导思路的理解和有效执行。
2.5招标控制价的设定
【条文】: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控制价的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注释】:
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
【条文】:
4.2.3招标控制价应按下列依据编制:
(l)、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按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注释】:
重新在规范中强化政府定额的重要性。
【条文】: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注释】:
在规范中明确了招投标机构的职能,体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想。
【分析】:
对于招标人来讲,对招标控制价编制高低的把握:
(l)、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要求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必须快速,所以编制质量要高,要求熟悉施工过程,这样才能编制出合理的控制价。
总之,对编制人的能力要求比较高;
(2)、由于是公开的,所以投标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研究,采取合理的报价策略,以提高报价的竞争力。
2.6风险责任的明确划分
【条文】:
4.1.9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
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1、完全承担:
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有限度承担:
市场风险
3、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
4、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5、完全不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6、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2.7合同类型的确定
【条文】:
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注释】
(1)、本条规定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对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只要符合当地规定即可执行总价合同;
(2)、工程量变化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如下原则调整:
1)、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8清单组成要素的扩充
【条文】:
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注释】
此条文本质上是禁止在工程总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总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按照上图的形式进行优惠,如果后期清单工程量发生变更,则清单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的单价执行还是优惠后的单价呢?
为了方便后期的变更和结算,所以规范才要求优惠必须包含在相应综合单价中。
【分析】
(1)、为了达到规范的要求,我们有些预算员会选择所有的清单或措施,整体调低子目的工程量、含量或价格,这样就很快达到优惠的要求了;但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2)、对于分部分项清单、砼支架及模板后期变更的几率是比较大的,而且综合单价下幅的空间也不大;对于措施项目,除文明施工、模板外,基本上后期变化不大,下浮的空间也很大(我们企业的竞争也集中在此);所以对于变化几率比较大的清单项,综合单价不要下浮,否则后期发生变更时就会亏很多。
所以,我们优惠的顺序应该是:
措施优先、人工机械其次、最后才是变更风险不大的清单项。
2.9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扩展
【条文】: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可精确进行计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注释】
(1)、是否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取决于后期是否会发生大的变更,例如脚手架,如果判断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大,就可以仍按项来计算,一口价包死,后期就不调整了;
(2)、如果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由于规范中没有给出对应的清单项,所以应执行补充清单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见补充清单说明部分。
2.10其他项目的调整
【条文】: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注释】:
(1)、暂估价: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暂估价:
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1)、材料暂估价:
甲方列出暂估的材料单价及使用范围,乙方按照此价格来进行组价,并计入到相应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其他项目合计中不包含,只是列项。
2)、专业工程暂估价:
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此费用计入其他项目合计中;
(3)、对于总承包服务费,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总包的范围,以减少后期不必要的纠纷;规范中列出的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在编制竣工结算书时,对于变更、索赔项目,也应列入其他项目。
2.11补充清单规则
【条文】
3.2.8对补充清单的处理进行了说明: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等)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B001起顺序编制,不得重号,如AB001、B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尤其是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算规范,以方便投标人报价和后期变更、结算;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12清单列项的变化
1、取消垫层和基础合并计算的方式,垫层单独列项
(1)、将清单项“砖基础(010301)”、“石基础(010305001)”、“现浇砼基础(010401)”中关于垫层的内容删除,取消;
(2)、增加垫层清单项“010401006垫层”
2、对于一些清单的单位或计算规则进行了补充或细化,如门窗及窗油漆的单位中增加m2,列为“m2/樘(táng)”。
第三章新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特点
3.1、规范的针对性
3.2、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得到明确
3.3、规定了工程造价业务主体
3.4、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
3.5、项目特征描述作为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3.6、明确招标人的责任
3.7、规范中规费项目的社会保障
3.8、08规范具有很高的灵活性
3.9、规范对补充项目明确了规定
3.1规范的针对性
中国正处于新旧时代交替之际,市场经济极不成熟,招标人往往凭借工程发包中的强势地位,以垫资带资、阴阳合同等形式无限制转嫁风险、以竣工结算多头审查以审代拖等方式恶意拖欠工程款,甚至缺乏工程价款支付能力。
施工企业常常受利益驱动,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施工时偷工减料,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有的根本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以挂靠形式承揽工程。
所以08规范从中国国情出发,在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计取上不允许竞价。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竞争。
在物价剧烈波动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
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状态,在工程建设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是实现建设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具体体现。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风险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
如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一般由投标单位完全承担,施工单位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施工企业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
3.2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得到明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面世,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这本新规范的术语中,第一次增加了20.17造价工程师和20.18造价员这两项专用术语,并明确指出,只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才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目前,我国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
换言之,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就不允许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否则就可视作违规。
如此一来,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地位,在国标规范上得到了明确。
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造价工作说不了。
说实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本来就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在社会上的工程造价人员却鱼目混珠,好像只要会算算的人都可以进行工程造价似的,把造价的专业性质完全置于脑后。
在有些招投标项目上,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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