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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通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为有效,即:
1.被保险财产必须处于推定全损状态;
2.委付被保险财产的全部,而不是一部分;
3.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有效的委付通知意味着被保险人选择以全损索赔,因此,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以全损赔偿。
(三)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和形式。
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三条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它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
因为,可运用资金,既不完全是保险企业的盈利,也不是可以无限期流出保险企业
:
均闲置资金。
这种资金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准备金,要对被保险人未来赔付负责。
因此,对这种资金的运用必须求其安全。
2.盈利性原则。
运用保险资金以求盈利,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规定的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这就要求在资金运用项目上选择效益高的项目,在一定的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收益最大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3.流动性原则。
由于保险企业担负着经济补偿的任务,而保险小放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的特点。
因此,运用中的保险资金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
(四)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一责任由XX的单位或自然人承担。
这一概念有以上特点:
1。
法律责任是由于XX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所谓XX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积极的或消极行为,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2.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超越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并有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
3.法律责任是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XX行为所应接受和承担的处罚,目前,我国的处罚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它的强制性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国家有关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为者的行为事实,予以追究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后果。
六、案例分析
(一)本案属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保险人适用合同条款不当,依据分述如下:
1.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作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直接原因是家俱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俱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属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属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隔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2.以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拒赔理由之一,是没有道理的。
因隔墙属建筑物,条款并未写明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是什么性质的,按法律规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本案是家庭财产损失,应按第一危险赔付方式赔付,不存在比例赔偿问题,因此,应按保险金额赔偿。
4.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墙倒是由于建房质量问题,应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向建筑单位或房管部门请求赔偿。
(二)应维持保险公司对本案处理的结果,王某违约行为不当。
依据分述如下:
1.维持保险公司对本案处理的结果,首要的问题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是否具备健康保险合同投保主体资格的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王某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时,征得了王某的同意,应视为王某所在单位对王某具有投保健康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维持保险公司对本案处理的结果,还要看健康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没有受益权的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本案中,王某所在单位投保时指定职工本人和单位按8:
2比例分享保险金,是经王某同意的,因此,本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所在单位具有受益权,应维持原处理结果。
3.王某在本案中,保前同意单位的决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又违约,属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即法院受理费由王某承担。
商业保险法模拟试题
(二)答案
一、填空题
(一)权利;
义务(---)主体,事物(三)订立;
准则(四)说明;
询问
(五)财产;
民事(六)应当;
预料(七)满两个月;
实际全损
(八)禁止;
后果(九)未经;
从事(十)故意;
预期
二、判断题
(一)X
(二)X(三)√(四)X(五)X(六)√(七)X(八)√(九)X(十)X
三、单项选择题
(一)B
(二)A(三)C(四)C(五)B(六)C(七)B(八)C(九)B(十)A
(一)A、C、D、F
(二)B、D、E(三)A、C、E(四)B、C、D(五)A、D、E(六)B、C、E(七)B、C、E(八)A、B、C、D、E(九)B、C、D、E(十)A、B、C、D
(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依照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商业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决定了其不可滥设分支机构。
因为一家保险公司的设立,最低限额只需5(2亿也正确,下同)亿元人民币,如果不控制保险公司的业务X围,营业规模,在全国3000多个县,400多个地级市滥开分支机构,5亿元人民币还能承担什么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要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严格控制,才能有效和有序地发展保险事业。
(二)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或他人代理参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它的X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人。
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它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
它是指其财产及其利益或者人身和寿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再保险接受人。
它是指以承保方式,承担保险人转移部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5.再保险分出人。
它是指以承保方式,部分转移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三)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事故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X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它有三个条件:
1.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取得。
在财产保险事故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X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补偿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差额。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是有限的。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时未足额投保,或只投保部分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赔偿后只能取得部分财产追偿的权利。
(四)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规X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1.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
在民法中,如果损害并未实际发生,就谈不上赔偿问题;
2.造成损害的行为是XX的。
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XX性,而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能够造成损害的合法行为,主要是指: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其他为社会所公认的合法行为
3.XX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4.行为人是有过错的。
六、案例分析
(一)本案属第三者造成的重复保险责任事故,应按重复保险规则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之后向第三者追偿损失。
本案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引起的。
从案情简介看,保险合同的受保障单位是E某,造成火灾事故的是C化工仓库职工,不属E某的组织成员,应属第三者。
2.本案是重复保险,A、B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3款,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本案E某就90吨石油醚的运输保险与A、B二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属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应由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E、B保险公司各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36万元:
(36万元+36万元)即A、B保险公司各赔付18万元。
3.根据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A、B保险公司应先予赔偿,稳定E某的生产,并取得向C化工仓库的请求赔偿权,E某要向A、B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情况。
.
(二)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事故,属保险合同责任X围,应给付被保险人徐木保险金额200元。
周平的父母不得享有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
1、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该给付保险金。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险种,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条件的,均属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给付责任X围。
本案中被保险人徐木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同学撞倒,造成胳膊小臂骨折,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条件,即;
非故意、外来和突然的特征,因此构成保险给付责任。
2.保险金200元应该给被保险人徐木。
徐木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200元保险金是其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取得权利,不能因周平父母承担了损害赔偿而取代保险赔偿。
3.周平父母申请给付徐木保险金的行为不合法。
校长和周平父母的观点是混淆了民事侵害赔偿与保险约定给付的界限。
他们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障对象,也不是指定受益人,他们没有资格向保险人提出请求给付徐木的保险金。
4.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也是人身无价的原理决定的。
商业保险法模拟试题(三)答案
(一)公平经营;
平等主体
(二)行为:
事件(三)约定;
协议(四)权利;
约定(五)等价,弹性(六)保险费;
时间,(七)风险损失;
没有损失(八)不可;
超过(九)一个;
两个(十)法人;
资格
(一)√
(二)X(三)X(四)√(五)X(六)X(七)X(八)√(九)X(十)√
(一)C
(二)B(三)A(四)C(五)B(六)A(七)C(八)A(九)A(十)A
(一)A、B、C、D、E
(二)C、D、E(三)A、B、C(四)B、D、E(五)A、B、c、D(六)B、c、E(七)A、D、E(八)B、C、D、E(九)A、B、D、E(十)A、C、E
(一)人身保险合同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其保险标的的独特性上,无价的人的生命与保险约定的生命价值相结合,前者决定了人身保险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重复保险的问题,也不存在比例给付、代位请求赔偿权等问题。
后者解决了无价的人的生命问题用约定方式解决,约定多少就是多少。
因此,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予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以经济帮助,以便他们能应付如被保险人丧失健康或死亡等给家庭成员带来的经济困难。
(二)再保险合同主体是指为分散危险约定分出保险业务和分入保险业务协议的保险公司。
分出保险业务的一方叫做再保险分出入分入保险业务的一方叫做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合同主体的内函表明只有保险公司才可成为再保险合同的参与者,其他法人或组织不具备这个资格。
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是指原保险人与合同标的的利益关系,也可称可保利益,也就是说原保险人不能将不是自己保险的其它风险转嫁给再保险接受人。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经营和监督职能的有机集合体,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保险公司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性质对其内部活动的一种管理规X,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合法的最大利润的前提。
(四)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规X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概念中可看出他们的共同点是:
1.行为主体都是公民或法人(单位);
2.违反的都是法律,只有XX才有法律责任;
3.都是行为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积极行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消极行为);
4.行为者都必须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四点来看,三者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没有天然的鸿沟,这种联系是本质上的联系,即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使用的法律手段,以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的法制化建设。
(一)本案不属保险责任,或属保险欺诈罪。
1.此案不属保险责任,应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1)本案发生的事故不是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事故,故不属保险责任,应拒赔。
保险标的是摩托车,而肇事车辆是农用三轮车,虽车牌号和发动机相符,但不能认定是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
(2)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3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事实,依法应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认定是将车辆名称写错,显然是谎称,二种车辆的保险费率是不同的;
为什么费率也适用错了呢?
两处错误,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是故意隐瞒事实,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笔误。
2.此案已构成保险欺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保险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此案被保险人D某,明知肇事车辆不是保险车辆,却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这已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2)依据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中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D某领取保险金赔款5万元,已构成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此案应当给付受益人保险金10000元,保险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
1.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错误的。
主要是适用法律条文的错误。
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认为李某发生意外事故的期日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因此应拒付保险金。
这是错误的,错在计算时间的起点,起点不是首期支付保险费后,即本案中不是6月10日,而应是7月10日,所以说保险公司适用法律条文不当。
2.本案应当支付受益人保险金。
虽然本案被保险人在20xx年6月交付保险费后,直至9月5日连续两月没交保险费,但合同并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应该接受保险法调整,李某的合同中止时间应为20xx年9月6日24时,9月5日还属合同有效期内,因此,应当赔付李某受益人保险金10000元。
商业保险法模拟试题(四)答案
(一)正确;
及时
(二)第三者;
民事(三)代位;
应当(四)所有人;
承担
(五)经济;
外表(六)海上;
陆上(七)不行使,时间(八)利益关系;
可保利益(九)委托;
代为(十)依据;
章程
(一)X
(二)X(三)√(四)X(五)X(六)√(七)√(八)X(九)X(十)√
(一)C
(二)B(三)C(四)B(2E)C(六)A(七)A(八)B(九)B(十)B
(一)B、C、E
(二)A、B、C、D、E(三)B、C、E(四)A、C、D(五)C、D、E(六)C、D、E(七)A、B、C、D、E(八)B、C、D、E(九)A、C、E(十)A、B、C
(一)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原则主要是规X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投保行为,在规X中使用“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为前提条件,体现了商业保
险的自愿原则,紧接奢提出“应当向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限制原则,这是强制性规X。
虽然是强制性规X的X畴,但使用“应当”就和使用“必须”有很大的差距。
再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后怎么处置,显然,本条体现了商业保险投保自愿原则和地域强制原则相结合。
(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体现保障性,而经济合同则体现等价性。
因此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二者法律效力不同;
2.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二者的法律保障手段不同;
4.二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
5.二者订立合同遵循的原则不同;
6.二者违反合同的责任不同。
(三)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商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海上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指没有事先预定,需要随时办理分保业务的协议。
它的特点是由于临时再保险含有“可选择”的意思,一般需要对每一笔再保险业务分别订立再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单。
如原保险单的投保人向原保险人办理的手续一样,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给出“临时再保险要保书”,由再保险人据以出具再保险单。
在再保险的有效期间,如原保险单内容有变动时,分出公司必须随时通知再保险人,由后者出立再保险批单。
六、案例分析
(一)本案应按第三种意见偿还施救费17.78万元处理,其他意见有适用法律
条文不当之处。
1、种意见认为此次保险事故未造成财产损失,所以施救费用不应该赔偿的意见有两点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可见,保险人承担费用与否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还是发生时,前者承担费用,而后者不承担费用,不是以财产是否损失为准,这是一点错误,另一点错误是“赔偿”的说法,这是混淆了承担费用与承担赔偿的性质,发生定性错误。
2.第二种意见的错误是定性错误。
理由同前所述。
3.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而被保险人先行支付,保险人依法偿还。
此意见适用法律条文得当,定性准确,结论正确。
因此,本案应按第三种意见偿还17.78万元处理。
(二)此案共有4份保险单,各个保单的处理和依据分述如下:
1、顾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和简易人身保险单根据案情简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看,属除外责任。
从顾某实施的爆炸行为看属故意自杀,依据保险法第64条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和第66条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顾某的两份保险单属除外责任。
2.X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也屑除外责任。
因为X某保险单的投保人、
受益人是顾某,顾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也丧失了受益权。
按保险法第64条规定屑除外责任,此保单不能给付。
3.X某的简易人身保险单,也可按X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处理,但这样不合法不合理,因为,保险法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立法意图是防止道德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而本保单的受益人是X某的孩子,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动机也不是图谋保险金,故认定本保险单有效,将1600元的保险金给付X莱的孩子。
商业保险法模拟试题(五)答案
(一)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二)拥有;
有关(三)故意隐瞒;
有权解除(四)行使;
消灭(五)之间;
主体(六)弥补;
10%(七)刑事;
附属(八)内容;
约定(九)责任保险;
直接(十)基本险;
附加险
(一)X
(二)√(三)X(四)√(五)X(六)X(七)X(八)X(九)√(十)X
(一)B
(二)C(三)A(四)A(五)C(六)B(七)A(八)C(九)C(十)A
(一)B、C、E
(二)A、D、E(三)A、B、C、D、E(四)B、C、D,E
(五)A、B、C、D、E(六)B、C、D、E(七)C、D、E(八)A、B、E
(九)A、B、C、D、E(十)B、C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活动的启步工作,它所遵循的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为规X总则,违反了它,所订立的合同就无效,或者要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遵循的原则有四条,内容是:
1.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原则;
3.订立合同前当事人说明与如实告知原则;
4.商业保险合同交费与承担责任相—致的效力原则。
(二)海上固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之间为分散危险订立的分出分入保险业务的协议。
它根据分出再保险责任的不同计算方法,分为三种合同形式:
1、成数再保险。
它的手续比较简单,分出公司可根据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提出分出的百分,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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