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执法检查程序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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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
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统一号码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5、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
6、执行:
涉及罚款的,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如当场收缴的,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涉及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超出此限制,在交通边远地区,执法人员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7、备案: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适用的文书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见表1)
三、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原则上决定书中的每一个空格都必须填写;
2、案号:
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做到一案一号;
3、违法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当事人必须有,“事实”一栏只要简要地说明违法违章的事实既可,在履行了告知、审查程序后,应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依据必须填写完整,直到条款、项,且不能随意简化。
一个违法行为一份处罚决定书,注意不要将补收规费、滞纳金等写入处罚决定书;
5、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填写到站一级,执法人员应签全名,证件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证号码,应写完整;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时效是60天;
7、备注一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是否当场执行,填是或否。
如果当事人要求代缴罚款的则应当签名。
四、文书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被处罚人不明确。
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中既填写姓名xxx,又填写单位xxx、法定代表人xxx。
这样填写,表明有两个行政相对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这一栏填写的当事人是指法律责任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并不一定就是承担责任的人,如运输车辆无营运证,承担责任的是车主,因此当事人应填写车主,而不是被聘用的驾驶员。
2、违法事实填写不清或不正确。
简易程序要求用三言两语能将当时发生的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最好能得到当事人认可。
如,在客观事实下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签名:
xxxxx年x月x日。
3、处罚内容与其它收费项目混合在一张处罚决定书中。
如:
罚款100元,补缴规费1000元,两项合计1100元。
补缴规费不应当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应该用其它补缴规费的文书。
4、告知事项第2点: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违章行为立即或在XX日内予以纠正”,时间上两者只能选其一,要么立即纠正,要么限期纠正。
而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不选,不选意味着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章行为,就没有依法行政。
第二部分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
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必须履行的步骤:
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且必须2人以上;
2、立案:
这是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承办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提出违法事实及立案建议,由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3、调查:
调查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结束后,要制作各类证据材料得出调查结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4、告知:
这是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必经的关键程序,如果没有告知,行政处罚无效,执法人员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3天后才能发出,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达送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执行:
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机关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
7、结案归档:
交通行政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结案,填写《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
存档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左右,重大案件即须报批和听证的案件为20年。
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框图
检查
↓
立案
调查→调查结论
——————————
↓↓↓
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免处罚
↓↓↓
————告知执行→结案
听证程序↓
————送达
↓
————执行
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二、适用的文书:
根据运政(稽征)执法实际情况,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可用到以下文书: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现场笔录;
4、询问笔录;
5、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7、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回证;
9、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上述9张文书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案件时常用的,除证据材料文书如现场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询问笔录不是必须全部使用外,其余6张文书在一个案件中必须使用。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见表2)
①行政相对人:
公民和单位两者只能选一项填写;
②主要事实及理由:
简要写明发现的违法违章事实,这里并不要求是查证属实的事实,以及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规章;
③承办人一般是两名,领导指示可以是主管领导也可以是分管领导,只要本单位明确即可;
④案号:
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应做到一案一号;
⑤备注一栏的当事人是指现场被发现的违章人,他有时并不是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有关他的情况也应记录,以便查证。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见表3)
这是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而又当场不能处理时,为保证使当事人接受处理,暂时保存当事人从事违法违章行为的工具或证件的手段。
①案由:
案由应简洁地概括出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加上“涉嫌”两字;
②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应写清楚,调查人员为两人,证件号码应填写合法有效执法证件号码的全部,最后让被取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③当案件处理完毕,保存的证据物品归还当事人时,应将此文书收回。
3、现场笔录:
(见表4)
它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现象或物品进行检查后所做的记录,它是客观的,应以第三人称的方式进行客观的描述。
①事实情况记录:
不能用问答的方式,不能用形容词,不能模棱两可,不能引用法律条文,也不能有处理意见或决定;
②当事实情况记录完后还有多余空白处,应把它划掉或将当事人意见直接写在后面;
③备注:
为确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便于联系,特设置此栏;
④有时对现场的证人也可使用此文书。
4、询问笔录:
(见表5)
①做询问笔录必须两人以上;
②如果被询问人是性质相同的多人时,应分别单独制作,而不能做在同一份笔录上;
③执法人员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询问的目的,然后围绕目的进行询问,主要抓住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要素来制作;
④询问完毕,请被询问人写上“以上情况属实”并顶格签名,要注明年月日,并且在每一个修改过的地方按上被询问人的手印;
⑤询问笔录第二页应用信笺或白纸等,问答必须用“问”和“答”来表示,而不能用“:
”或“?
”等来代替。
5、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见表6)
经过以上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以后,对违法事实已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时就要制作此文书,总结调查过程,得出调查结论。
①案号、案由前有所述,“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公民和单位只能选一;
②案件调查经过:
简要说明调查的经过情况,做了哪些调查工作;
③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调查取证以后,所取得了哪些证据材料,分别按表格内容填写;
④负责人审批:
与立案登记表一样,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都可以。
6、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见表7)
调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就要根据调查报告中负责人审批的意见,做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将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这份文书实际上是权利告知书,当事人享有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是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程序。
①案号同前;
②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案由、事实、理由和依据都要跟前面相一致;
③当事人有两项权利,第一项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给予当事人的,而第二项听证的权利则必须看是否达到听证的标准,根据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
A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B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如果没有达到听证标准,则应把听证权利这项划掉;
④当事人有3天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因此,处罚决定书应在通知书的3天以后才能作出,如果当事人要求当天处理,则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已履行或放弃上述权利的声明。
7、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见表8)
填写基本按照前述。
8、送达回证:
(见表9)
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张文书时必须填写《送达回证》,可以分别写,也可以写在同一张《送达回证》里。
①如果通知书与决定书一起当场送达,应先填写通知书,再写决定书,并把时间相应地错开;
②备注:
当事人拒收时,就把情况在备注里注明,让其他见证人签名证明;
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则粘贴有关材料。
9、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见表10):
当整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就应填写此张文书,对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执法人员只要按照栏目填写完整即可。
第三部分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某些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而进行的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
3、较大数额罚款。
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听证程序的内容
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应当有送达回证或留下已送达的凭证。
这对以后举证是相当有用的。
2、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作出。
3、初步审查。
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请求或口头要求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时效、是否具备听证条件等。
若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听证主持人应当事先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拟定听证会提纲。
4、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指个人之间而非公务上),有权提出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若委托的应当向主持人递交书面委托书,或者在听证会举行前向主持人说明,并记录在案。
听证会开始前,应当验明参加听证人的身份。
7、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双方若要求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应当允许。
8、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提出听证结果报告,并提出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意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查。
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也不能以没有费用为由拒绝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己参加听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九条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客观事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
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核审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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