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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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样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行细则
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行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 文献与记录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 检查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防止办法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规定
附录B 参照资料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状况现场核查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公司生产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畴。
其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基本规定,合用于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公司(如下简称生产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建立相应
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献和记录,加以实行并保持有效运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产公司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公司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公司负责人必要对公司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
公司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有关法规并理解有关质量体系原则。
第七条生产公司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学、医学检查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有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查人员必要通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查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背景或有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岗位规定。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规定产品生产和质量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有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公司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 生产公司必要有整洁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导致影响。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查等区域应当互相分开。
第十三条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要划分清晰,防止浮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查状态等标记必要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她动物和异物混入办法。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物料储存规定,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当配备符合产能规定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营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备污染性或传染性、具备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物料其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到专区存储并有明显辨认标记。
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化学、生物及其她危险品,公司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和空间用以安顿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规定空气干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导致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干扰。
第十九条 某些或所有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规定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应当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级别,生产厂房和设施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规定》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二十条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规定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第二十一条 清洁条件基本规定:
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她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办法;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办法;生产场地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依照生产规定对生产车间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污染性和传染性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解决,不应导致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解决后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办法。
对于特殊高致病性病原体采集、制备,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行业原则《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有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第二十二条 聚合酶链反映(PCR)试剂生产和检查应当在各自独立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气溶胶导致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 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规定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原则规定检查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映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导致污染,并应对设备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中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解决,应当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规定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导致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当配备水质监控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成果。
第二十六条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重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营状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中使用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别开,不得对生产导致污染。
第二十八条 对有特殊规定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气有干燥规定操作间内应当配备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三十条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备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献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公司应当按照现行有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规定》原则规定和产品特点,阐明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献。
第三十二条 生产公司应当至少建立、实行、保持如下程序文献:
1.文献控制程序;2.记录控制程序;3.管理职责;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7.检查控制程序;
8.产品标记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9.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
10.数据记录与分析控制程序;11.内部审核控制程序;12.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4.纠正和防止办法控制程序;15.顾客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16.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生产公司应当至少建立、实行保持如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依照产品详细规定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实验动物、血清等物料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5.仓储与运送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7.工艺流程图、工艺原则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查原则操作规程;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查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13.标记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解决制度及记录;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状况解决等制度和记录;
20.顾客反馈与解决规程及记录;21.环保及无害化解决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管理制度;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文献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文献应为受控现行文本。
已作废文献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浮现。
第三十五条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定记录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标记、贮存、保管、检索、处置职责和规定,拟定记录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完整产品研制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IDTISO14971: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应用》原则规定对产品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有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所有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献,涉及文献清单、引用技术原则、设计控制和验证文献、工艺文献和检查文献等。
第三十九条 应当环绕产品安全有效规定,对产品重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重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查及质量控制办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应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应能提供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应当依照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行。
验证工作完毕后应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献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献应当涉及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核心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重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办法、重要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等发生变化时,质检或顾客反馈浮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有关内容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重要原辅材料、核心工序、检查设备及质量控制办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当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采购控制程序文献并按照文献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应当拟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明确物料技术指标和质量规定,对物料重要限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质量规定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质量规定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五条 应当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合法、具备资质和有质量保证能力供方采购。
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成果和评价记录。
对已拟定合格供方应与之订立较为固定供需合同或技术合同,以保证物料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十六条 重要物料采购资料应可以进行追溯,应当按照采购控制文献规定保存供方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合同、采购发票、供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批进货检查(验收)报告或试样生产及检查报告。
外购原则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第四十七条 应当按照不同物料性状和储存规定进行分类存储管理。
物料应当按照规定有效期限储存,无规定有效期限,其储存普通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
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存储条件发生变化且也许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八条 必要可以提供质控血清来源,应当由公司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拟定值范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外购商品化质控物应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九条 有特殊规定物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采购和进货检查。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条 应当按照国家批准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所需工序流程、工艺文献和原则操作规程,明确核心工序或特殊工序,拟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当形成生产记录。
应当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献编制、验证、审批、更改等管理制度达到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规定。
对于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
第五十一条 应当明确生产、检查设备合用范畴和技术规定,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需要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校验并有明显合格标记。
第五十二条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规定制定生产环境、设备及器具清洁规程,明确清洁办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规定。
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保证可以达到规定规定。
第五十三条 应当对每批产品中核心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明显差别,必要查明因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解决。
第五十四条 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批记录应当能追溯到该批产品原料批号、所有生产和检查环节,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记录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订立姓名和日期并注明更改因素,更改后原数据应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当按照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五条 不同品种产品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互相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步进行包装时,应当采用隔离或其她有效防止混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要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她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有关配制和分装器具必要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干净解决。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工艺用水规程。
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质量原则、检查周期和保存期限。
应当配备相应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成果。
第五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记和生产状态标记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状态进行辨认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物料应当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运营。
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储存条件和期限。
已被取样包装应有取样标记。
第六十条 生产过程应当具备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追溯限度、追溯范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重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记录。
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步应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组分进行组合,应当在每个组分容器上均标明各自批号和有效期。
整个试剂盒有效期应以效期最短组分效期为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和检查用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关于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第六十二条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记。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来源和性质有详细记录并可追溯。
第六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内包装材料不应对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并应进行相应验证,保存验证记录。
第八章 检查与质量控制
第六十四条 应当单独设立产品质量检查部门,该部门负有如下质量职责:
取样、留样、样品保管、物料储存条件评价、物料质量和稳定性评价、干净室环境监测、检查和检查环境控制、签发和回绝签发检查报告、成品有效期拟定、合格品评价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和解决、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应当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并保证履行质量职责,并负责汇总、记录、分析质量检查数据及质量控制趋势。
第六十五条 质量检查部门应当设立独立检查室,应当设立待检、检查、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记,区别放置。
应当配备专门检查人员和必须检查设备。
有特殊规定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立。
第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产品原则配备检测仪器,并建立档案和台帐。
对计量器具应当制定周期检定筹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仪器上检查状态标示应当清晰明显。
第六十七条 质量检查部门应当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制定校准规程,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
应当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防护规定,使用前依照需要进行校准。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规定期,应对以往检测成果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用恰当纠正办法。
第六十八条 使用一级原则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可以对量值进行溯源。
对检测中使用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当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
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办法)、重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
应当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第六十九条 应当建立留样复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判断准则。
留样品应在适当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复验规定。
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及时记录留样检查信息,留样检查报告应当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成果等信息。
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七十条 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外购物料,公司应制定验收规程。
可以委托检查或试样方式进行验证。
如委托检查,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公司应有委托检查合同,并保存检查报告和验收记录。
如试样,公司应有试样验证验收规程和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等有关记录。
第七十一条 应当保存注册检测报告和符合产品原则规定出厂检查报告及记录,应有检查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签字。
检查报告及记录应真实、笔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产品检查记录应当具备可追溯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实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公司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营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公司按照纠正和防止办法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和纠正、防止办法记录。
第七十三条 包装标记、标签、使用阐明书须经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用,应当与注册批准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
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阐明书、标签、包装标记管理规定》规定。
应当建立包装标记、标签、使用阐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依照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销售状况,必要时应能及时所有召回。
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当涉及:
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送方式。
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七十五条 应当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受、评价和解决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汇总和分析顾客反馈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管理部门,采用必要纠正和防止办法。
第七十六条 生产公司应当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程序,并保存记录。
退货和召回记录内容应涉及:
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因素及日期、解决意见。
因质量因素退货和召回产品,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防止办法
第七十七条 应当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关于职责、权限规定。
第七十八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记、隔离、专区存储,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及时解决并保存记录。
第七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因素,并采用相应纠正和防止办法。
应当保存评审、纠正和防止办法记录,并在采用纠正或防止办法后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顾客产品质量投诉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解决。
对所发生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并对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进行及时评估,必要时将评估成果告知顾客和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重要物料:
试剂产品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重要作用成分。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的确能达到预期成果有文献证明一系列活动。
批:
同一工艺条件下持续生产出具备同一性质和质量某种产品。
批号:
用于辨认“批”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生产历史。
待验:
物料在容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搁置、等待检查成果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种批次待包装品或成品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关于状况。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比较,并恰当考虑可容许正常偏差。
原则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批示操作通用性文献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数量,以及工艺、加工阐明、注意事项,涉及生产过程中控制一种或一套文献。
工艺用水:
生产工艺中使用水。
溯源性:
指一种测量成果或测量原则值,都能通过一条具备规定不拟定度持续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
干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房间(区域)。
其建筑构造、装备及其使用均具备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介入、产生和滞留功能。
顾客反馈:
顾客对所购买使用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规定
第一条 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规定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行细则》通用规定外,其生产环境还应当满足本附录规定。
不同干净级别生产区域控制原则参见下表:
表 不同干净级别生产区域控制原则
干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容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容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第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空气净化级别,进入干净室(区)空气必要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解决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实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映(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她活性类组分派制及分装等产品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分装必要在局部百级。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进行。
第三条 厂房应当具备防止昆虫和其她动物进入设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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