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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均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
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本案中,应当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
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
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
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的管辖异议。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
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篇三: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2500字)
一、基本案情
XX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
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XX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
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院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
篇四: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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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案情]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冈山市投资办厂,经注册登记成立井冈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
XX年12月30日,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未对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到井冈山市实地勘验,最后把设计完成的一部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总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部分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筹建办公室(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
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且交付的图纸有的为无效图纸,为此引发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选择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对本案的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而非建设工程本身,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于交付书面的设计图纸,不是交付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属履行地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
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的义务是交付设计图纸,那么在何地交付,则何地为履行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图纸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来说是设计方完成设计图纸后,交付给发包方。
本案的设计图纸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履行地应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确定。
故本案的管辖权应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上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等等。
实务中,对确定被告所在地的争议不大,但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履行地明不明确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本案属此类情况。
2、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项目决策或具体施工的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最终交付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属不动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也应为工程所在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约定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即原告的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且有部分图纸在总部交付的,但本案原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原告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注册登记,登记原告的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所设计的图纸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3、管辖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和江西省井冈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4、该案的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确定履行地,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属“其他标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此意见没有根据案情分析合同履行地,并且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理解是片面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内容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载明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井冈山市,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交易
习惯,设计人应将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交付的是不动产,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设计人被告福建省国防工业设计院的大部分设计文件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不存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况。
本案的案情,实际履行地为两个,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实际履行地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可以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主营业务
篇六: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
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
第12条、第13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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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设计 合同纠纷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