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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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前言
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2017年12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制单位: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
李华林刘建平申孝海刘强吉月
薛鹏飞张瑞荣姚昇乔婧雯康宝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规划编制………………………………………………………… 6
2.1规划编制总则………………………………………………………………… 6
2.2城市总体规划………………………………………………………………… 7
2.3城市分区规划………………………………………………………………… 10
2.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0
2.5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11
2.6镇总体规划…………………………………………………………………… 11
2.7镇详细规划…………………………………………………………………… 13
2.8乡规划………………………………………………………………………… 14
2.9村庄规划……………………………………………………………………… 16
2.10其他类型规划………………………………………………………………… 17
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9
3.1用地分类……………………………………………………………………… 19
3.2城乡用地评定………………………………………………………………… 19
3.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
3.4建设用地兼容性……………………………………………………………… 20
3.5建筑容量指标………………………………………………………………… 22
第四章建筑管理………………………………………………………… 23
4.1建筑布局……………………………………………………………………… 23
4.2建筑间距……………………………………………………………………… 24
4.3建筑退让……………………………………………………………………… 27
4.4建筑高度控制………………………………………………………………… 32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33
5.1总体要求……………………………………………………………………… 33
5.2教育科研设施………………………………………………………………… 33
5.3医疗卫生设施………………………………………………………………… 34
5.4社会福利设施………………………………………………………………… 34
5.5体育设施……………………………………………………………………… 34
5.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5
第六章城市绿地………………………………………………………… 36
6.1城市绿线……………………………………………………………………… 36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6
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6
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6
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8
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8
7.1城市设计……………………………………………………………………… 38
7.2景观控制……………………………………………………………………… 39
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41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42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8
10.1供水工程……………………………………………………………………… 48
10.2排水工程……………………………………………………………………… 49
10.3供电工程……………………………………………………………………… 52
10.4通信工程……………………………………………………………………… 53
10.5燃气工程……………………………………………………………………… 54
10.6供热工程……………………………………………………………………… 55
10.7环境卫生设施………………………………………………………………… 56
10.8城市管线综合………………………………………………………………… 57
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8
11.1总体原则……………………………………………………………………… 58
11.2城市抗震防灾………………………………………………………………… 58
11.3城市消防……………………………………………………………………… 59
11.4城市防洪排涝………………………………………………………………… 59
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0
12.1城市空域保护………………………………………………………………… 60
12.2地下空间利用………………………………………………………………… 60
第十三章附则…………………………………………………………… 61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乡)、村,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
2.1规划编制总则
2.1.1城市指市、县(区)中心城区。
镇指市下辖的非县城驻地的建制镇。
2.1.2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3镇规划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2.1.5其他类型规划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1.6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1.7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1.8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1.9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编制镇(乡)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 GB20188-2007)。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 分类指南》。
2.1.10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及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城乡规划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中的规定。
2.2城市总体规划
2.2.1各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由辖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组成。
2.2.2中心城区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现行规划总结、评价及前瞻性研究阶段,总体规划纲要阶段,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县城的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应征询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2.2.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
2.2.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
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2.5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2.6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该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该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2.8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城市分区规划
2.3.1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同时突出片区产业、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3.2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3.3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相应说明的附件。
2.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5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2.5.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的技术规定。
2.5.2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6镇总体规划
2.6.1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
2.6.2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2.6.3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2.6.4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定镇区性质、职能、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防疫系统;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确定镇区各类用地布局。
(3)确定道路网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4)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5)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6)划定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7)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2.6.5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和水系。
(5)基础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2.6.6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2.7镇详细规划
2.7.1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3)确定地块内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
(4)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7.2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7.3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4)进行竖向规划设计以及公用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5)估算工程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7.4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2.8乡规划
2.8.1乡总体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2.8.2乡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域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致,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2.8.3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镇规划标准》。
2.8.4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2.8.4.1乡域规划内容包括:
(1)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以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建议,落实相关生产设备、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2)确定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
(3)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4)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5)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项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
(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2.8.4.2乡驻地规划内容包括:
(1)确定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2)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3)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4)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5)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6)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7)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2.8.5乡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必要图纸应当包括: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规划文本、经批准的规划纲要、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2.8.6乡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宜与总体规划年限一致。
2.8.7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区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
(3)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及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等要求。
(4)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6)对重点建设地块进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并进行必要的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2.8.8乡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必要图纸应当包括:
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2.9村庄规划
2.9.1村庄规划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治规划考虑近期为3-5年。
2.9.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参照《村镇规划标准》及《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
2.9.3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
(1)安排村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2)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3)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4)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分布和规模。
(5)对村口、主要水体、特色建筑、街景、道路以及其他重点地区的景观提出规划设计。
(6)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提出3-5年内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7)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9.4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纸和必要说明。
规划的基本图纸包括:
村庄位置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市政设施系统规划图等。
2.10其他类型规划
2.10.1其他类型规划概述
2.10.1.1其他类型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社会公共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2.10.1.2其他类型规划的年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10.1.3其他类型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其他类型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一致。
2.10.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10.2.1在榆林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目应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10.2.1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其内容应该包括:
(1)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10.3其他规划
2.10.3.1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布局规划等;
2.10.3.2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10.3.3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
2.10.3.4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3.1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3.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3.1.3坚持节约集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3.2城乡用地评定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
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3.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3.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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