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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九龙山度假区管委会、城市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六)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府办(法制办)、监察局、检察院、宣传部、机关党工委、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国资)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经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人防办(民防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会、粮食局、供销社、广电台、旅游局、九龙山度假区、城投集团、水务集团、农投公司、城市新区、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气象局、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移动平湖分公司、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区等部门、单位组成。
第十条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和市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各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决定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组由市政府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根据需要,市安委会或安委办可以以市政府名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市安委办。
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捕捞作业等统计报表,由市有关部门按月报送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省、嘉兴市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或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市府办(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和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承办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核,核发不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品和经营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非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
(四)依法牵头组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镇街道和市级新闻单位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二)会同市安委办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组织市级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市级新闻单位,对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市级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市级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会同市安委办、事发地党委政府、责任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接洽外来媒体采访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经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规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城企办所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加强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行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指导重点商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安全疏散等演练,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行业事故情况,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协调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大专院校、社区学院、技校、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校舍、学校场地、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五)负责牵头协调市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消防大队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本市情况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根据全市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
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督促“消防安全工作站”的建立和作用发挥;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和其他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备案项目进行图纸审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公共聚集场所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合格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排摸、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七)负责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应当协同建设部门提出合理性建议,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将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八)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消防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监察建议、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省、嘉兴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财政(国资)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改进、市本级重大隐患整改、安全专项整治等,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
(三)指导镇街道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四)根据国务院、省、嘉兴市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费用,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各国有和国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负责政府保障房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督促各国有和国资控股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
(四)负责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月向市安委办通报工伤认定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与防治监督。
(二)负责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履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建设危险化学品处置场地;
负责调查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对全市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监督、指导企业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完善环境应急设施,保障应急物资。
第三十一条规划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查处。
(四)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
(五)督促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六)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房屋征收等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公园、风景名胜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直管公房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八)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
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
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维护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督促业主单位和镇街道维护管辖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
负责市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相关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管理。
(二)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管。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农经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业生产、农业机械、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农业生产的事故防范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农业机械伤亡、渔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农产品残留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主管全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做好休闲观光农业、林业、农(渔)家乐等的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五)负责森林生产、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渔港监督和渔业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发证管理,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七)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有关防灾减灾措施。
(八)负责相关事故的报告,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配合嘉兴市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海上渔船事故抢险救助。
第三十五条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做好职业中毒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二)负责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根据其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卫生及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及安全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查处无前置审批或已前置审批许可的无照经营。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配合个私协会做好政府委托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七条质监局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管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
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监督检查。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检查督促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六)协助嘉兴市质监局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特种设备事故;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广电台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统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
(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采录摄制和编播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信息咨询或其他专题节目;
配合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督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各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九条文广新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所属体育学校、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安全工作;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督促经营者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要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四)负责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及各类艺术表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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