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LNG液化工厂工程建设总承包EPC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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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LNG液化工厂工程建设总承包EPC项目合同
100×104Sm3/d天然气液化装置项目
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合同号:
发包人(甲方):
XXXX
承包人(乙方):
XXXX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XXXX年XXXX月日
第一章总则
甲方:
XXXX
乙方:
XXXX
甲方将在XXXX投资建设一座100×104Sm3/d的天然气液化装置,乙方愿就上述工厂向甲方提供工程EPC服务。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授权各自代表于XXXX年XXXX月日在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1合同编制依据:
1.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书面补充协议;
1.2.2本合同;
1.2.3合同附件;
1.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合同第16.1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4设计、采购、施工中必须使用规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和图纸规定使用的国外标准、规范,国外制造厂商提供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地方和行业的标准规范(详见附件二)。
第二章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特定术语应作如下解释:
2.1发包人(合同内简称甲方):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XXXX。
2.2承包人(合同内简称乙方):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建设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XXXX
2.3合同单元:
系指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各主项,详见附件一。
2.4合同装置:
系指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内乙方承担的各合同单元的总称。
2.5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反映企业法人间经济关系的契约。
2.XXXX设计单位:
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2.7工程: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即100×104Sm3/d的天然气液化装置及附属工程。
2.8设备:
系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运行的永久性设备。
如静、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等。
2.9材料:
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需要,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且保证正常、安全运行的永久性材料。
包括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他材料。
2.10法定代表人: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代表企业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自然人。
2.11法人委托代理人:
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承担签订经济合同并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自然人。
2.12双方驻工地代表: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负责处理本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商务问题以及协调甲乙双方关系问题的自然人。
2.13施工:
按合同工程的详细设计图,完成建构筑物及实施安装工程,直至完成全部相关任务的机械竣工、验收工作。
2.14单机试车:
单项工程安装结束,承包人通过对传动设备及电、仪、等相关专业的单试,以检查设备的制造、施工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15机械竣工:
单机试车结束,由乙方组织有关单位分专业逐个对已完工程、质量、尾项清理等作确认。
2.16XXXX联动试车:
单机试车结束,办理工程机械竣工,由乙方组织的联动试车先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检验施工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17投料试车:
联动试车合格,整改消缺已完,质量初评合格后由乙方组织的化工投料试车,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全装置的工艺和辅助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进行投料试车,以考核施工质量和装置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
2.18性能考核:
系指按合同附件的规定对各项保证值进行考核的试验,协助发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各项保证值考核试验。
2.19交工验收:
单项工程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完毕,经联动试车考核合格后,由发包人代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确认;交工资料审核和移交;并办理交工验收证书。
2.20竣工验收:
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后,由发包人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
2.21生效日:
系指合同规定的合同开始执行日期。
2.22施工分包商:
指通过招标或议标,被接受的被发包方认可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3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2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2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2XXXX工期:
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
2.27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6.1条“开工”规定通知的日期。
2.28机械竣工。
2.29图纸:
由乙方提供用于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30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2.31书面形式:
是指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电子邮件等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等。
2.32不可抗力:
指战争、动乱、和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规定的等级以上风、雨、雹、雷、地震等自然灾害。
具体规定如下:
XXXX级以上地震;
8级以上持续5天的大风;
1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或30年未见的大雨;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0天的高温天气;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0天的严寒天气;
政府行为(指非甲乙双方责任)
第三章合同范围及承包方式
3.1甲方委托乙方承包100×104Sm3/d天然气液化装置及附属设施的工艺包设计、工程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和开车。
甲乙双方的工作分工详见附件一。
3.2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定的标准和规范,乙方负责合同装置的工艺包设计、工程设计,并提供培训、竣工验收等相关的技术服务。
3.3乙方负责装置合同范围内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在双方确定的供应商清单内选择。
主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厂商清单见附件一。
3.4乙方负责在装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组织及施工管理工作,其施工分包商的选择将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与甲方共同确定。
3.5乙方负责合同装置的投料试车,配合甲方进行性能考核,达到双方约定的指标。
3.XXXX合同装置主项表。
详见附件一。
3.7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对分工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
本工程的工艺包及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管理费采用双方商定的固定总价【不含10KV以上变配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费用】,土建工程材料及施工费为暂定总价,据实结算。
第四章双方职责
4.1双方代表的责任
4.1.1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1.1.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同时委派其他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义务,并可在任何时候变更这种委派。
委派变更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1.1.2甲方代表的指令和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生效时间以签字为准。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三天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三天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若乙方有异议,可提出修改指令的申请,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1.3甲方代表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规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规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1.1.4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的应负的义务(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4.1.2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4.1.2.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同时委派其他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义务。
乙方更换乙方代表,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前提出。
甲方有权对认为不符合项目要求的乙方代表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必须于甲方提出要求的7日内作出更换并保证所更换人员符合甲方及项目管理的要求。
4.1.2.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生效时间以签字时间为准。
4.1.2.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
责任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4.2甲方的责任
甲方按附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4.2.1按照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提供足够的资金。
详见附件六。
4.2.2负责办理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上事项遗留问题,负责建设场地三通一平、施工用地及临时堆放场、绿化的迁移、土方的外运、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和落实施工需要的外部协作条件,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时间进度满足附件五的要求。
4.2.3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公用工程条件。
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装置界区外1米处,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用表计量,乙方有偿使用。
水、电取费以主管部门实际价格为准。
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规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2.4办理应由甲方负责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批的有关手续和文件。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2.5提供现场的有关设计条件(天然气气源条件、水源条件、地质资料、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图、公用工程等)。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工程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时间进度满足附件的要求。
4.2.XXXX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并配有专门的人员,协助处理日常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协助外事接待工作。
4.2.7为现场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临时用仓库和堆场等提供方便。
4.2.8组织甲方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组织工作、系统吹扫、管道气密、联动试车方案和投料试车方案的编写和实施。
4.2.9组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需要的各种原料及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等材料的进场。
4.2.10组织装置考核工作。
4.2.11承担甲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费用。
4.3乙方的职责
4.3.1按工作分工(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工艺包及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工作。
4.3.2对承包范围负责工艺包及工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安装、指导调试开车的技术服务工作。
4.3.3乙方提供合同工厂的培训计划和理论培训资料,并负责理论培训。
4.3.4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到类似工厂的实习培训。
4.3.5工期:
进度详见附件五。
4.3.XXXX质量:
设计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有关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详见附件二)。
4.3.7设计生产能力:
负责对合同范围内的考核指标进行检验,协助甲方投产达标。
4.3.8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3.9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分承包商进行投料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保运费用由甲方负责。
4.3.10开工前向甲方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代表意见。
4.3.11符合甲方有关安全防火、用水、用电等规定。
4.3.12在签署工程机械竣工证书后十日内,撤除合同装置范围内的全部临时设施及施工机具(除为保运必需的施工机具)。
4.3.13其主要设备的采购应符合附件中推荐的供应商,超出附件一范围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14施工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甲方所承担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合同价款的支付
5.1根据规定的合同范围,本合同总价为:
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
XXXX万元整);其中土建工程材料及施工费暂定总价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
XXXX万元整),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按月结算支付。
合同价格范围基于附件四的工作内容,具体分项价格见下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万元)
1
设备报价(含设备费、工艺包设计费、安装及安装材料费、公用工程费、运输费)
套
1
2
备品备件
套
1
3
土建工程材料及施工费(暂定价,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按月结算支付)
套
1
4
工程设计费
套
1
6
EPC总承包项目执行管理费
套
1
7
第一次机物料
套
1
总计
注明:
备品备件不包含动设备易损件。
试车机物料包含润滑油、制冷剂等,不包含试车所需水、电、气。
5.2根据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经双方确认,甲方应按附件六的规定及时将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乙方。
5.3甲方以电汇或转帐方式付款给乙方。
必要时,应乙方的对账要求,可将付款单据的复印件电传给乙方。
5.4乙方每次申请付款时,应提供经甲方及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支付申请,财务收据或发票,并提供甲方财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审核合格后15日内,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5.5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
第六章工期
6.1开工。
开工日期以双方约定为准。
6.2延期开工。
乙方应在附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规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程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6.3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7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当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当停工责任在乙方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4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须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6.4.1甲方代表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
6.4.2因甲方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
6.4.3不可抗力;(详见定义)
6.4.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交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6.5工期提前。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6.5.1提前的时间;
6.5.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6.5.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6.5.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第七章设计
7.1合同装置的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工艺包设计和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
7.2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参照中国石化相关规定。
7.3设计工作的范围按附件四。
7.4技术文件交付的份数为八份,因施工的需要,甲方可要求增加份数,乙方给予支持。
第八章设备、材料采购供应
8.1本项目设备供应商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8.1.1供应商在附件一中选取,在附件中不能满足供货要求等情况下,如需增加供应商,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8.1.2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同等优先选用中集安瑞科的产品;
8.2乙方根据总体网络计划编制并提交主要设备采购计划,负责合同装置范围内乙方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检验、催交、施工现场接卸、保管和现场服务。
8.3对8.1条中的部分内容,乙方根据需要可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单位对乙方负责,分包方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对本合同的违约。
甲方有权对超出附件分包的第三方进行资质审查。
8.4设备、材料,其数量均以设计用量为依据,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具有制造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8.5乙方负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乙方应在设备、材料到货24小时前书面邀请甲方派人参加验收。
8.XXXX设备现场开箱检验时,应通知甲方派人参加验收。
8.7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是否参与或是否提出意见不能成为乙方免责的条件,如有第三方监理可委托其参与。
8.8材料的采购合同和施工等服务的分包合同等由乙方负责,甲方派人参与招投标过程,乙方与供应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在甲方备案。
第九章施工、单机试车、机械竣工、结算、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及验收
9.1合同装置的施工,施工管理均由乙方按详细工程设计的内容负责组织,施工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施工分包商的选择采用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由乙方确定。
9.2在施工开始之前,双方各任命一名项目经理,以共同协商的方式处理和解决合同单元在施工、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与性能考核期间出现的全部问题。
9.3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合同总值进行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检查和纠正,承担由于项目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伤害甲方及第三方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9.4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单机试车方案由乙方提出,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如果施工完全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且试运转成功,则双方总代表应在三天之内在现场签署工程试车合格记录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负责修改设计,按修改后设计重新施工。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单机试车达不到试车要求,由乙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单机试车达不到试车要求,乙方修改后重新单机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单机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机械竣工:
工程具备机械竣工条件,甲方按国家工程机械竣工有关规定,组织机械竣工验收,乙方协助。
9.6管道试压由乙方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甲方配合。
系统吹扫、置换、气密、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由乙方组织并实施,甲方负责配合。
9.7投料试车必须在机械竣工后3个月内进行。
经双方商定同意后确定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的起始日。
从投料试车之日起三个月为投料考核期,在此期间进行合同装置的考核。
考核标准按附件的保证值进行,在考核期间装置连续运转72小时,达到保证值要求时,即为性能考核合格,甲方代表签字验收。
9.8在本合同规定的3个月投料考核期间,如果附件中规定的保证值部分或全部没有达到要求,甲方与乙方应共同进行探讨原因,并按下列规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9.8.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保证值未达到要求,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改进,延续三个月或双方认可的适当时间,重新进行考核,改进的费用和重新考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8.2如果因甲方的原因,保证值没有达到标准,则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改进,延续三个月或双方认可的适当时间,重新进行考核,除改进需发生采购、施工全部费用和重新考核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外,甲方应承担施工分包商人员的其他相关支出。
9.9按9.8.1条和9.8.2条规定,无论任何一方原因再考核失败,双方应另行商定补救措施。
9.10合同装置的验收均不能解除乙方11.2.5和11.2.6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不能解除双方完成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
10.1乙方应根据国际通用规范、标准和制造厂标准或国内设计、制造和施工规范、标准和制造厂标准进行设备的选材、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和验收,详见附件。
10.2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
如检查出乙方施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的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整体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规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规定条件,由甲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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