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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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项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1.1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
《安全生产
法》第82
条第
(2)项
1.2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
产法》第23
条
《安全生产
法》第82
条第(4)项
1.3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
产法》第30
条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8)项
1.4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擅自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兀。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进行包装、盛装、运输数量十件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超过十件的,每增加十件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344号令》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
36条第1款
《344号令》第59条第
(1)项、第(5)项
《办法》
第57条
类别
资
质
资
格
类别
责任主体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
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企
1.5
危
转让许可
非法取得
许可证
未及时变
更手续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
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许可证
条例》第2
《许可证
条例》第13
《许可证
条例》第13
《实施办
法》第35条
《实施办
法》第26
《许可证条
例》第19
《实施办
法》第48
《许可证》
第21条第1
《实施办
法》第47条
《实施办
法》第50
《许可证
条例》第
21条(及第19条)
《实施办
法》第47
类别
责任主体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未及时变
更手续的
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
自投入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不足四
《实施办
法》第26条
《实施办
法》第50条
1.5
危
未办理延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
期手续的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产企业
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十万元,加罚一万元。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
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
条例》第9
条第1款
《许可证条
例》第20
条(及第19
条)
类别
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未取得许
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
营单位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加罚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344号
令》第27条
《344号
令》第57
条第(4)项
未经批准
擅自改、扩建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344号
令》第11
条
《344号
令》第57
条第(3)项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物品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另行适用上述1.4、1.5、1.6、或者1.7相关条
目的,不适用本条目。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
★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
第3、4、5
条
《17号令》
第25条
重新提出
安全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重新提出安全审查1、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4、原料、中
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
第16条
《17号令》
第26条
1.6
危
化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项
目
同
时
及
审
查
验
收
类别
1.6
危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既算。
生产经营单位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生产经营单位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预算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施工单位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
同
时”
生产、
设项
目审
查、验
收
危险
物品
储存的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1千元以
♦投资额二百万以下的罚款三千元;投资额二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
的罚款五千元;投资额五百万以上一千万以下的罚款一万元;投资额一千万以上五千万以下的罚款三万元;投资额五千万以上的罚款
五万元
顿,
♦
《安全生
产法》第24
条
《安全生
产法》第26
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额不足一千万的,处一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千万以上不足三千万的,处二万元罚款。
投资额三千万以上不足五千万的,处三万元罚款。
投资额五千万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外四万罚款。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安全生
产法》第27
条第2款
《181号
令》第35条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
(1)项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
(2)项
项
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2.1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
产法》第17
条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
《办法》
第36条
2.2登
记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生产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2款
《安全生产
法》第85
条第
(1)项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
产法》第33
条
《安全生产
法》第85
条第
(2)项
2.3安
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处一万元罚款,如不积极整改可加重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实施办法》第5条第1款
《实施办法》第45条
2.4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
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处一万元罚款,如不积极整改可加重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7元0
《实施办法》第5条第2款
《实施办法》第45条
类别
管
理
制
度
项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2.5违规作业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
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17条第(4)项、
第36条、第38条
《办法》第
37条第
(1)
项、第
(2)
项
2.6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
17条第(4)项、
第38条
《办法》第
37条第(3)
项
2.7安全告知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
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36条
《安全生产
法》第82
条第(3)项
2.8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经营单
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
28条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4)项
2.9劳动防护用品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经营单
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
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
37条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7)项
2.10维护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生产经营单
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
29条第1款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5)项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
29条第2款
《安全生产
法》第83
条第(6)项
类别
管
理
制
度
2.11机构人员
2.12生死合同
2.13发包或者
出租场所、设备的
2.14对中小学生
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
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
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
19条
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
人
生产经营单
生产经营单
该协议无效。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安全生产
法》第82
条第
(1)项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条例》
第46条
发现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法》第89
44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
的,并处违法所的五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
危险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安全生产
单处或者并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
对发包或者
对发包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1条第1款
法》第86
条第1款
《办法》
第43条
《安全生产条例》
第25条第1款
《安全生产
条例》第
49条第1款
类别
项目
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相关条款
管理制度
2.15学校、
幼儿园房屋、场地管理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生产经营
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2款
《安全生产
条例》第
49条第2款
2.16未保
证资金投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
18条
《安全生产
法》第80
条第1款
《办法》
第35条
2.17风险
抵押制度
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
单位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条例》
第35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51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3.1安全生
产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
14条(及第6条)
《许可证条例》第14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
14条(及第6条)
《许可证条例》第14条
《实施办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
3.2管理违规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
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套未评价的装置处以一万元罚款;每发现一
套未备案的装置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一套设备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17
条第1款、第3款
《344号
令》第61
条第
(1)项
《办法》
第59条第
(1)项
3.2管理
违规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
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
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
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
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
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
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
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
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
单位
危险化学品
单位
危险化学品
单位
危险化学品
单位
危险化学品
经销商
危险化学品
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17
条第2款
《344号令》第18
《344号令》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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