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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集体经济与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
“红色股份”股权属村集体所有,不得折股量化到个人。
已选派常务书记的试点村,可由常务书记代表集体经济实体进入监事会(如担任副监事长),但不兼资。
集体经济实体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获取红利,从红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追加股本,其余红利作为村集体收入。
省委宣传部
∙ 1.农家书屋
2013年11月,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云新出联〔2013〕1号),规定“每个农家书屋按2000元标准安排补充资金,其中,80%由中央财政安排,20%由省级财政配套。
”
补贴范围:
农家书屋。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每个农家书屋按2000元标准安排补充资金。
补贴方式:
由省财政直接下拨各州市财政管理使用。
2.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和《云南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107号)。
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投入,不是按人拨款,而是按事拨款,养事不养人,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
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对象是各地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放映员。
放映场次核定的标准为:
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科教片各为一场(90-120分钟)﹔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为一场(90-120分钟)。
按照每放映一场补贴200元标准,其中,140元用于支付放映员的劳务费,60元用于支付农村院线公司购买节目、技术服务以及公司的运营等费用。
每年由省财政厅将场次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州市财政局,农村电影放映场次通过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采取给放映员建立银行账户,直接将放映补贴打入放映员银行卡的方式,由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按规定核发给农村放映员。
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96号)。
惠农项目:
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
2015年,我省将按照历年标准,分类给予运行维护经费补助:
藏区县已建自然村每村1500元/年,边境县每村750元/年,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每村450元/年,支持已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工作。
②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运行维护。
2015年,国家和省将继续按标准对转播中央节目的193个(其中,157个广播电视发射台,36个中波台)台站、转播省级节目的156个台站补助电费和维护经费,确保覆盖区域内农村群众能无偿收听到中央第一套、省第一套无线广播节目,收看到中央第一套、第七套和省第一套电视节目。
由省级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县级财政。
4.直播卫星户户通
政策依据:
《云南省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后续建设任务实施意见》(云办通﹝2013﹞22号),《云南省村村通清流设备和农村地区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置换工作试点方案》(云广发〔2015〕12号)。
①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
补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有线电视未通达的农村地区群众。
补贴标准:
每套设备政府补贴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0元,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补贴100元。
补贴方式:
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户户通设备采购,以实物形式发放农户。
每套设备农户需承担费用为:
单模型设备每套160元(含60元预存话费),双模型设备每套260元(含60元预存话费)。
②采用户户通设备置换村村通清流设备和农村地区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农村地区村村通清流设备用户和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
未返盲的村村通加密型设备用户、已享受政府补贴的户户通用户及2014年10月30日前仍在网的农村有线电视用户不得参与置换活动。
州(市)、县级财政配套确有困难的,经本级政府研究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在尊重群众自愿、不强制置换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群众自筹部分。
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户户通机顶盒的采购,以实物形式发放农户。
原则上农户承担费用为:
单模型设备每套60元,双模型设备每套139元(含八木天馈线)。
5.开展公共文化惠民服务体系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惠民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2〕52号)。
主要内容:
重点实施几项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工程,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①实施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②实施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6.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文化惠民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09〕1号)。
自2009年我省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工作以来,截止2014年,已在全省创建五批共335个文化惠民示范村、19个文化惠民示范社区,建立了覆盖全省各县区市的文化惠民示范村建设体系。
第一阶段计划用5年时间在全省建设一批文化惠民示范村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观念深入人心,全省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目标任务:
以提质增效为标准,进一步提高巩固前期文化惠民示范村建设成果;
2015年至2019年,按照每年100个的标准,全省新增文化惠民示范村、文化惠民示范社区500个。
资金补助:
对每个文化惠民示范村、示范社区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
州市、县乡应一次性配套不少于5万元的补助;
补助款主要用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启动资金、人才培训和宣传营销方面。
省委农办
∙ 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发〔2014〕13号)、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省委农村工作会安排部署。
2015年,将启动实施第七批10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其中,按照跟进布点、全覆盖的原则,安排5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覆盖全省500个美丽乡村建设。
省级重点建设村平均每个村省级财政补助45万元,重点用于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
主要建设目标:
通过2—3年的建设,重点建设村每户均有沼气池或节能灶等清洁能源,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有卫生厕、厩,有进村入户的硬板路和通电条件,有简单的就医条件,有一批劳动力得到培训和转移,户均有1名科技明白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选择要求:
一是以中心村、特色村、长久保留保存村为重点的30户以上自然村作为申报对象,乡、村两级必须有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是所选村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州(市)平均水平;
三是村庄申请和建设重点要经过90%以上的村民同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干群关系好;
四是所选村庄必须相对集中,利于连片打造和规模开发;
五是县级必须制定资金整合方案,以县为单位,以省级重点建设村为平台,将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和社会各界资金整合进项目村,尤其是要与产业发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
六是州(市)、县(市、区)分别同比例配套项目建设资金;
七是不能与省级扶贫整村推进项目重复,不能与省财政已扶持过的同类项目重复;
八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州(市)、县(市、区)有配套工作经费条件,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有健全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由项目申报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各县(市、区)委农办。
建设内容:
一是进村入户道路硬化补助;
二是修建公厕、垃圾处理房、排水沟等村内户外环境卫生整治补助;
三是文体活动场地建设补助。
要按照有利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受益的实际问题,有利于项目化管理,好落实、好检查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村民民主议事规程确定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要在1年内组织实施完毕。
省教育厅
∙ 1.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即“两免一补”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6〕36号)。
①免学杂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并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到2013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已提高到小学560元/生•年,初中760元/生•年。
②免教科书费。
对全省所有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③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
从2006年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范围不断扩大,补助人数逐年增加,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到2011年秋季学期,已提高到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012年开始,我省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全覆盖”。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5号)。
政策范围:
国务院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680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的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云南省85个县列入国家实施范围。
省委、省政府将我省其余44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按同等补助标准、同步实施,实现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政策内容:
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每天为学生提供等价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供餐模式包括:
学校食堂供餐;
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
供餐内容包括:
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
省科技厅
∙ 1.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
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①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
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②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支持政策:
通过认定的示范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2.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3.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盈利企业。
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1件(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
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项。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政策支持: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4.科技特派员
①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
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②服务型科技特派员:
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
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在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5.农村科技辅导员
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
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且带动农户不少于20户;
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
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
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云南省优秀农村科技辅导员。
6.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
申报主体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从事种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活动,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或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繁育种收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
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
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推广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所生产、经营的品种属道地品种,自有200亩以上连片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核心基地(附加值和养殖药材品种不要求面积),通过高GAP认定的优先;
与带动种植(养殖)的农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已以契约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带动种植基地1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云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8.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申报条件:
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子(苗)生产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
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具有较强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
有固定良种生产场地和生产人员,对外(含对农户的赊销)销售种苗比率60%以上,种苗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具有知识产权品种,获得省级(含)以上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
支持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云南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9.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加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
从事中药材饮片生产、提取物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企业(同时具有相关健康产品生产销售的优先);
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
产品年销售3000万元以上(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优先)。
政策支持: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省民宗委
∙ 1.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点创建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省民委重点实施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即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个示范县市、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和1万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
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每个示范乡镇补助资金200万元,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补助资金80万元(民族特色村寨补助100万元、示范社区补助60万元)。
2.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学生助学补助
2014年省政府制定实施《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方案》。
从2014年至2016年连续实施三年,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395个行政村78万人在现有保险基础上,提供新增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农房保险,由省财政购买每人每年1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每户每年20元农房保险,一年最高赔付保险金额分别为125万元/人、66万元/户。
并对人口较少民族高.中和大学在读学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
3.民贸民品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民品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以来,主要形成对民贸民品企业一年期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并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年2.88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
民贸网点建设和定点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给予适当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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